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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不适格 合同纠纷之诉被驳(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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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如果 周一 十二月 28, 2015 11:36 am

一起合同纠纷诉 讼案,因双方无法达成和解协议,最终法 院判令原被告均不适格。原告不服,再次提起上诉,而该案被受理后又一次陷入漫长的调解窘境。

  河北唐县顺达建筑公 司法人赵书龙称,2014年8月12日,唐县顺达建筑公 司因与海铁路桥工程有限公 司的施工合同纠纷,在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 民法 院起诉。

  运城中院分别在2015年4月2日和4月3日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在4月3日上午开庭时,主审法 官当庭征求原被告双方是否同意调解意见,双方均表示同意。

  4月27日,法 院相关工作人员电 话通知河北唐县顺达建筑公 司法定代 表人赵书龙于4月28日对本案进行调解协商。当日,审判长及审判员针对本案的调解相关事宜,与河北唐县顺达建筑公 司法定代 表人赵书龙进行了沟通,直至下午下班仍协商未果。

  5月7日,法 院相关工作人员电 话通知赵书龙去运城中院取回《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 民法 院民事裁定书》。

  裁定书显示:“原告(唐县顺达建筑工程处)诉 讼主体不适格,原告起诉的被告(海铁路桥工程有限公 司)主体也不合格,驳回原告唐县顺达建筑工程处的起诉。案 件受理费158813元,退还原告唐县顺达建筑工程处。”

  赵书龙说,没想到这样的结果。唐县顺达建筑工程处与海铁路桥公 司订立了工程施工合同,并完完全全地履行了合同义务,将工程施工完毕,并经竣工验收合格。

  赵书龙质疑“如果原被告均主体不适格,那两公 司之间的合同纠纷还需要进行调解后才能作出裁定吗?”如今两公 司产生了施工合同纠纷,运城中院却裁定两个公 司都不能成为诉 讼主体,那两公 司之间的合同纠纷又该如何解决?

  因此,河北唐县顺达建筑公 司不服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 民法 院(2014)运中商初字第87号民事裁定书结果,在2015年5月11日提出上诉。上诉请求:“撤销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 民法 院(2014)运中商初字第8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 民法 院继续审理本案。”

  随后运城市中院相关工作人员将《民事上诉状》转交至山西省高级人 民法 院。

  2015年7月,山西省高院受理此案,于当月6日向唐县顺达建筑公 司发出开庭传票,并于当月20日进行了开庭审理,庭审后,进入了调解程序。

  2015年8月31日,山西省高级人 民法 院相关工作人员通知河北唐县顺达建筑公 司提交了本案合同纠纷数额的汇总清单,并进行调解,表示要与海铁路桥工程有限公 司沟通,确定了数额后通知唐县顺达。

  赵书龙告诉民 主与法 制社记者,此后他分别于9月15日和9月25日两次通 过电 话向办案人询问调解结果。但得到的答复均是“有结果后会通知您单位”。但至今未得到结果。

  赵书龙还说,在此期间,河北唐县顺达建筑公 司又分别于2015年9月25日、10月12日、10月23日、10月30日、11月6日、11月13日向山西省高院主审法 官多次发出了《关于唐县顺达建筑工程处与海铁路桥工程有限公 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结果催告函,但一直也未见任何正式答复和通知。

  2015年12月14日,山西省高级人 民法 院相关负责人在接受民 主与法 制社记者采访时称,此案确未审结,正在进一步协商之中,下一步将上会研究,会尽快处理。

来源: 民 主与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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