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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洪基举报湘潭县法院欺骗国家多次调查破产程序(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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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如果 周日 一月 17, 2016 8:37 pm

湖南湘潭一政府个别领导串通,命令法院办假案,
中饱私囊,欺骗国家、省多次调查、督导。

  举报人:胡洪基,系原湖南瑞鸿置业有限公 司及瑞鸿山庄大酒店(以下简称“瑞鸿公 司”)的法定代 表人。(举报人联 系电 话:1390⒎23913)
  
  依据习 近 平总 书 记“要让民众在每个司法案 件中都感到公平正义,不论涉及到谁,坚持有腐必惩、有案必查、有错必纠”的号召,现向社 会再次公开举报——湘潭县委、县政 府个别领 导串通本县法 官和律师中 饱私 囊,以“政 府维 稳”的名义暗中将我民营企业破产,暗中将我瑞鸿公 司已建成现今价值1.5亿—2亿 元的规模大楼及花园场地等资产整体作价3О80万元贱卖给领 导的“关系户”荣强公 司,将我公 司约5300万元真 实债务中民间借款部分约3400万元以3.38%的比例强行贱值分配。
  
  先后湖南省政 法委下发[2011]068号交办函,国 家信 访局下发[2011]112号调 查函,中 央联席办下发[2012]30号督办函,中 央信 访督导组、湖南省政 法委等领 导现场调 查、督导。2015年全国人 大原副委 员长等领 导又对瑞鸿破产 案作出批示。《企业破产法》集实体与程序规定于一身。根据《破产法》破产宣告裁定的送达、公开规定:破产宣告是法 院的专属裁判权。债务人破产涉及众多利益主体的利益,是一具有广泛影响的社 会事 件。依据公开审判原则,宣告债务人破产应当公开进行。由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破产宣告时应当通知债务人到庭。
  
  可见,瑞鸿破产 案在国 家、省相关部门多次调 查、督导下,7年来未开庭审判一次的原因是——因为瑞鸿破产清算存在巨大利益,湘潭县个别领 导从一开始接手瑞鸿问题就谋私,连连造 假材料和假证据办假案,串通中 饱私 囊,侵吞债权人、债务人财产,同时分管破产领 导一批又一批更换,所以导致瑞鸿破产 案都无实证可查、可审,更何谈公询、公 审、公 判一次瑞鸿破产 案?
  
  ——综上所述,再次强烈请求还我瑞鸿公 司,同时赔偿瑞鸿公 司被非法破产清算产生的可见直接经济损失、上 访上诉等上千万经济损失。
  
  一、湘潭县政 府个别领 导搞团团 伙伙谋私,行政干预司法,命令本县法 官和律师强行将瑞鸿公 司破产。
  
  1、20О8年11月26日,湘潭县委、县政 府个别领 导趁着瑞鸿公 司与施工方发生纠纷(争议标底不足100万元)之际,打着“政 府维 稳”的旗号,在没有申请人申请瑞鸿公 司破产清算的前提下;在没有核对瑞鸿公 司债权的前提下;在县法 院没有受理瑞鸿公 司破产的前提下。先以会 议纪要的形式明确要求瑞鸿公 司破产,再由会 议纪要安排的依法处置组、破产清算组即湘潭县法 院和县政 府个别领 导于20О8年11月28日正式受理、审理瑞鸿破产,破产程序实质由县委、县政 府一手操作。
  
  根据法 律规定,作为政 府机 关,没有任何一条法 律规定政 府有权要求对一民营企业进行破产的职责。显见,本案属于典型“行政干预司法”,即先由县委、县政 府领 导通 过会 议纪要定调子,再由县法 院进行审判。
  
  2、县政 府、县法 院滥用职权、中 饱私 囊的具体违法事实第一次在公 众被撕 开缺口。根据湘潭市纪 委通报,2010年12月瑞鸿破产 案机 构组长、原湘潭县委副书 记颜某收受瑞鸿财产购 买人荣强公 司徐某商业贿 赂,受到撤职降级处分。2012年期间,县法 院、破产清算组一边暗中帮助荣强公 司补交瑞鸿财产购 买余款2000多万元,又一边暗中将瑞鸿公 司上亿 元固定财产过户给荣强公 司,同时还暗中帮助荣强公 司利 用瑞鸿公 司原有上亿 元房产、土地向银 行贷 款5000多万元,由此荣强公 司实现空手套白狼的“依法”侵占;2015年期间,原瑞鸿项目在荣强公 司和大洋百货公 司操作下,成为湘潭县重点 招商项目,塌方式腐 败窝案再续“传 奇”。
  
  二、湘潭县法 院配合县委、县政 府个别领 导中 饱私 囊,连连造 假材料和假证据将瑞鸿公 司破产。
  
  1、串通捏造瑞鸿公 司破产申请人——瑞鸿公 司被破产后,当事人胡洪基在不同场所公开申明“瑞鸿公 司多支付破产申请人陈春根、罗万钧等人建设工程款10多万元,证明他们没有破产申请权。2010年12月,5破产申请人采用书面等形式申明“自己不懂什么是破产,也没有申请瑞鸿公 司破产还债”。
  
  2014年4月胡洪基在湘潭县委政 法委、县政 府主办的“瑞鸿破产 案第一次信 访听证会”上,现场严肃指证申请瑞鸿公 司破产的5申请人不具备申请瑞鸿公 司破产法 律资格。县法 院、破产清算组一直搞乱的,暗中操纵破产申请人,捏造破产申请人资料,立假案、办假案。会上与会后都没有人主持公 道,核对事实,还原事实。显见,本案属于具体“造 假材料、办假案”,始源头的错误充分证明县法 院办 理瑞鸿破产 案的全盘错误。
  
  2、串通将瑞鸿公 司上亿 元财产通 过评估公 司贬低成3700多万元——瑞鸿公 司被破产后,当事人胡洪基在不同场所公开申明“至20О8年12月,公 司已建成现今价值1.5亿—2亿 元的规模大楼及花园场地,包括正在营业中的瑞鸿酒店一期商业房产约19000㎡、商业土地约15690㎡和20О8年4月已完成审批规划的酒店二期综合大楼面积约65000㎡等。经相关专 家上会讨论,依照目前标准瑞鸿酒店二期综合大楼建成后可直接为企业新增上亿 元利润。”
  
  3、串通将瑞鸿公 司约5300万元债权虚构夸大成近亿 元。——2013年1月,胡洪基在瑞鸿破产清算组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上严肃指证“由破产清算组在会上首次确认并发放的近亿 元债权表中有40%以上债权与瑞鸿公 司实际不符,瑞鸿公 司至20О8年11月,综合债务约5300万元。包括银 行贷 款约950万元,民间借款约3400万元和未结算工程款、税费等”。会上会后都无人主持公 道、核对事实、还原事实。显见,“先定后审”从账面上制 造瑞鸿公 司资不抵债假象,暗中裁定瑞鸿公 司破产,暗中贱价处置瑞鸿公 司固定财产办假案的乱纪乱 法事实。
  
  瑞鸿公 司被违法破产具体事实——请各位有识之士登录新浪博客搜索“胡洪基”维 权查询并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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