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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市委书记张维国,莫让“恶意保全“损害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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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市委书记张维国,莫让“恶意保全“损害法治精神 Empty 十堰市市委书记张维国,莫让“恶意保全“损害法治精神

帖子  lili800 周日 三月 05, 2017 12:20 pm

十堰市市委书记张维国,莫让“恶意保全“损害法治精神 735e4c12329a7f4bs


最近,一则题为《十堰市委书记张维国 谁给我们解封被恶意保全的6.3亿资产? 》的帖子在网上疯传,引起了不少网民的关注。

鑫港公司的负责人,2014年12月,收购了鑫港公司,手续完成后不久,鑫港公司就收到了李明启索要高达8210万元的“借款”的诉讼。而经十堰市中院调取的李明启、张德东等人的银行流水发现,尽管有多笔银行转账显示,“借款”经过中间人账户进入过张德东账户,但这些钱均在3、5分钟内, 又回到了李明启账户之中。就是这样明显存在“蹊跷”的借款,由于在十堰市中院常务副院长邱剑民与十堰市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朱志康的亲自操纵之下,由李明启出面提起诉讼并向法院申请了诉讼保全,导致鑫港公司188亩商住用地被查封,公司经营陷入绝境。

据了解,鑫港公司自2014年12月收到土地保全裁定书那一天开始,就不断的向十堰市中院提出书面请求查看和提供对方的保全手续, 主审法官及相关领导均以保密和无可奉告告之,直到2016年2月6日收到十堰中院的判决书才看到保 全鑫港置业土地的担保手续原来为湖北沃邦担保融资担保公司的担保函一份!

值得注意的是,最近,十堰市中院常务副院长邱剑民在与鑫港公司的沟通中,也承认李明启的担保手续存在问题,沃邦担保公司不仅仅是一家连续几年没有经营的空壳公司,更是负债累累!而李明启诉讼标的8210万元,能提供出来的转帐凭证只有向已经死亡的张德东个人帐户转入3900万元;注:多笔转款更是前一分钟进入张德东帐户,很快就在两三分钟之内转入第三人帐户,很快在不超过三分钟之内又由第三人迅速转入李明启帐户,其中最大的一笔5000万元只是一纸白条;查封鑫港公司价值6.3亿商住用地更是存在严重的问题。然而就是这么“莫须有”且存在很大争议的8210万元“借款”,因为有邱剑明、朱志康等人的出谋划策和操纵,不仅“坐实”在鑫港置业有限公司头上,更以法律的名义将鑫港公司评估价值6.3亿元的188亩土地全部予以查封保全。


作为一个法律术语,“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财产保全的作用是,防止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处分有争议标的物或者处分判决生效后用以执行的财产,以防止纠纷扩大,并保障生效判决得到执行。但是,如果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当,会给当事人财产权和人身权造成损害。例如,对当事人的银行存款全部予以冻结,超出申请人请求的范围,会使对方当事人的经营活动受到限制。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也认为,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执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保全措施。所以,财产保全的范围,不能超过申请人请求的范围,或者不能超过争议财产的价额。采取保全措施,只能在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范围内,才能达到财产保全的目的,使申请人的权益得到实现,也避免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更加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后,财产续行查封需经相关申请执行人依法提出续封的申请,才能继续保全,否则将自动解除。——结合有关法律规定,再联系网帖中的内容,我们不难发现其中有不少涉嫌违反法律规定的内容。

其实,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设定财产保全制度,其初衷是为了充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确保生效法律文书能够执行,防止被告一方在诉讼过程中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一切诉讼皆有风险,财产保全作为一种在法院未作出最终裁判的情况下对被告当事人财产的预先强制措施,就必然存在着这样一种可能——法院依原告的申请作出保全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了被告的财产,但最后原告却部分甚至全部败诉,这就意味着对被告采取的保全措施属于错误保全,被告的财产处分权因此而受到了不应有的强制约束。

为了平衡原被告的诉讼权利,防止原告滥用甚至恶意申请保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则规定:(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也就是说,法院有权要求申请财产保全的原告提供相应的担保,一旦保全错误,可以确保被告的损失得到有效赔偿。当然,被告也只有在确实因保全行为受到直接的实际损失的情况下,方有权要求原告对此进行赔偿。

由此可见,恶意保全的危害已经非常明显了。在全面建设法治国家的大背景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办事,莫让恶意保全损害法治精神,应该是全社会的共同呼唤。事实上,其实,鑫港公司只是近四年4家受害民营企业之一,巨大的诉讼和资金压力,已经让这些企业几乎陷入绝境。因为“莫须有”的8210万元借款,就将6.3亿的优质资产查封,谁来给他们解封本不该有的“保全”?谁来还这些受害企业以公道?给十堰一片晴朗的法制市场春天?期待早日云开雾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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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li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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