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是让渔民由富返贫的始作俑者?(转载)
谁是让渔民由富返贫的始作俑者?(转载)
举国瞩目的十 九 大刚结束,全国各地的基层政 府和老百 姓都在积极热情的讨论和学习着会 议精神,同时也盼望着十 九 大带来的更加幸福美好的生活。但是经营渔船船籍在海南,船东户籍在广西的梁 华友等渔民却一点都高兴不起来。近日他们向笔者打来电 话,详细叙述了包括他在内的162名渔船船东现在所面 临今不如昔的困境,经笔者整理后具体 内容如下:
梁 华友等是广西北海人。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末,由于国 家实施计划捕捞政 策、控 制捕捞强度,使广西本地渔船供不应求。这162位渔船船东都是世袭渔民(大部份是归国华侨),除了捕鱼并无其他谋生技能,为求生计于19⑨8年至2005年期间他们先后向有富余渔船的海南省全额购 买证 件齐全的二 手渔船经营。
如果说这些船东之前还能算入小康人家的行列,那么从2014年九月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发布并实施《琼海渔办[2014]291号》第二条及《琼海渔办《琼海渔办[2014]291号》第二条、第二款、第1项中作出规定:“四证齐全有效且持证人一致,船舶所有权持证人为外省户籍渔民的公 司渔船,根据渔船属地管理原则不发放2012、2013年油补”与“在2014年12月31日前渔船51%以上的所有权仍为外省户籍渔民持有的渔船…不予发放油补”起;他们已不再算是小康人家了,因为他们被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剥夺了继续营运所需的资金来源。
众所周知,所谓的“油补款”是国 家“用于补助渔业生产者因成品油价 格调整而增加成品油消耗成本而设的专项资金”,它亦是国 家为资扶因此增加经营成本的渔业生产者能继续维系经营,而采取事后救济(补偿)的一项施政措施。国 家对此专项资金作出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截留与挪作他用的刚性规定。因此梁 华友等渔民认为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利 用他们的渔船功率指标向国 家申领到油补款后又擅自截留不发放给他们的行为违法且损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据梁 华友等人反映,在过去的十几年中,燃油价 格由每吨三千多元涨至现在的六千多元(最高时多达八千元),很多渔民们都是靠油补款清偿上一年度经营所欠的债务之后才得以继续经营下去。如果按照2012年、2013年两年的补偿标准,每年每艘船每kw补偿1700多元,每艘船平均指标功率按照350kw计算,从2012年到2016年这五年每艘船的油补款高达将近300万元,试问哪一位普通渔民船东家庭能够承担如此巨额的亏损?这就是致他们由富返贫的原因。
梁 华友等船东认为:既然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强调以“渔船属地管理原则”为由不发放油补款项,162位船东们只能顺应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的主张并依据国 家的相关政 策法规向渔业厅提出了将这些渔船转移回船东户籍地登记经营的申请。但是梁 华友等人想不到此申请却被渔业厅予以拒绝!“既然省厅自己主张渔船属地管理原则并以此为由不发放油补款给我们,又不同意我们顺应其主张与国 家相应的政 策法规将这些渔船转移回户籍地经营履行渔船属地管理的原则;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究竟想干什么!?”梁 华友等人如是说。
依政 策法规行走的正道被堵死后渔民们只能退而求其次,顺应海南省渔业厅的要求把渔船的51%以上的产权转让给海南户籍的渔民和法人。除此,渔民们没有别的办法,因为渔业厅已下通知,如果2017年12月31日之前产权还没有转让给海南户籍的渔民那他们这些渔船将被视为涉渔的“三无船舶”处理。几年来,广西籍的船东们积极的寻找买家,但是海南籍渔民知道海南渔业厅对于这些渔船的处理情况后,都不愿按照国 家的渔船转产转业补偿价收 购 买,很多人还趁机压低 价 格,最高出价连同船、指标、船上配套的生产、通信工具装备每仟瓦不到3500元,而对比广西对转产转业的渔船的处置,仅是功率指标就是每仟瓦8000元(渔船归渔民按政 策自行处置),这种情况下渔民们自然不想贱卖资以谋生的工具了。至此,船东们寻求整改的路又被堵死了!
另外,据梁 华友等人的陈述,他们这些广西籍船东因为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出 台的政 策已致他们由富转贫,有些人甚至负债累累、有些人不得不以渔船抵债清偿债务。因油补款被剥夺,船东们往年所欠的债务无法偿还,这种情况下更没有人愿意借钱给船东,致使渔船无法进行正常维修保养。因渔民们不愿意将渔船51%以上的产权贱卖给海南省户籍的渔民,所以渔业厅对他们这些渔船不同意整改,渔业厅下属的相应部门亦对这些渔船不予以履行证 件审核、渔船的年度营运检验的法定业 务。
因渔船不经年度营运检验,渔航安全得不到制 度上的保 障。倘若渔民为安全计不出海生产,家里没米下锅生存没法维系;如渔船“带病”出海,既要承担安全生产风险,又要规避相关部门的检 查,渔民们在两难选择中苟且经营,效益更是每况愈下。
渔民们的现状不禁 令人想起今年8月份在台风“天鸽”中推车被车压死的中年男子,作为家里主要劳动力的他对抗的不是台风,而是生活的重压,此话用在这些渔民们身上同样贴切,渔民们将自身置于险境只是为了能够生活下去!
这些广西户籍的渔民们为了生存,在上 访无果的情况下,唯有在海南境内行走“民告官”途径了。受诉法 院的主审法 官虽对这些渔民的遭遇表示同情理解,但也同时表示“法 院不是万能的”,结果一二审的载定应验了“法 院不是万能的”谶语。官司虽然输掉了,但渔民们并没有完全失去对政 府与法 律的希望和信任。现最高人 民法 院虽已受理了渔民们的再审申请,只是由于案情复杂审限期一再延期。渔民们急切盼望迟到的公 正最好能赶在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为他们设定的期限(2017年12月31日)前到来,否则渔民们真的陷入绝境了!
总 书 记在十 九 大中刚提出要在2020 年全面建成小康社 会,但是人们还不知道在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管辖下的有这样一群渔民已经由小康家庭走向了贫穷,这不能不说是一件讽刺的事情,这种历 史的倒退不是因为渔民们的懒惰和技不如人,而是地方政 府的庸官苛 政造成的!最后希望最高院能够公 正裁决,让渔民们有信心重新走向美好生活!
2017年11月2日
梁 华友等是广西北海人。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末,由于国 家实施计划捕捞政 策、控 制捕捞强度,使广西本地渔船供不应求。这162位渔船船东都是世袭渔民(大部份是归国华侨),除了捕鱼并无其他谋生技能,为求生计于19⑨8年至2005年期间他们先后向有富余渔船的海南省全额购 买证 件齐全的二 手渔船经营。
如果说这些船东之前还能算入小康人家的行列,那么从2014年九月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发布并实施《琼海渔办[2014]291号》第二条及《琼海渔办《琼海渔办[2014]291号》第二条、第二款、第1项中作出规定:“四证齐全有效且持证人一致,船舶所有权持证人为外省户籍渔民的公 司渔船,根据渔船属地管理原则不发放2012、2013年油补”与“在2014年12月31日前渔船51%以上的所有权仍为外省户籍渔民持有的渔船…不予发放油补”起;他们已不再算是小康人家了,因为他们被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剥夺了继续营运所需的资金来源。
众所周知,所谓的“油补款”是国 家“用于补助渔业生产者因成品油价 格调整而增加成品油消耗成本而设的专项资金”,它亦是国 家为资扶因此增加经营成本的渔业生产者能继续维系经营,而采取事后救济(补偿)的一项施政措施。国 家对此专项资金作出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截留与挪作他用的刚性规定。因此梁 华友等渔民认为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利 用他们的渔船功率指标向国 家申领到油补款后又擅自截留不发放给他们的行为违法且损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据梁 华友等人反映,在过去的十几年中,燃油价 格由每吨三千多元涨至现在的六千多元(最高时多达八千元),很多渔民们都是靠油补款清偿上一年度经营所欠的债务之后才得以继续经营下去。如果按照2012年、2013年两年的补偿标准,每年每艘船每kw补偿1700多元,每艘船平均指标功率按照350kw计算,从2012年到2016年这五年每艘船的油补款高达将近300万元,试问哪一位普通渔民船东家庭能够承担如此巨额的亏损?这就是致他们由富返贫的原因。
梁 华友等船东认为:既然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强调以“渔船属地管理原则”为由不发放油补款项,162位船东们只能顺应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的主张并依据国 家的相关政 策法规向渔业厅提出了将这些渔船转移回船东户籍地登记经营的申请。但是梁 华友等人想不到此申请却被渔业厅予以拒绝!“既然省厅自己主张渔船属地管理原则并以此为由不发放油补款给我们,又不同意我们顺应其主张与国 家相应的政 策法规将这些渔船转移回户籍地经营履行渔船属地管理的原则;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究竟想干什么!?”梁 华友等人如是说。
依政 策法规行走的正道被堵死后渔民们只能退而求其次,顺应海南省渔业厅的要求把渔船的51%以上的产权转让给海南户籍的渔民和法人。除此,渔民们没有别的办法,因为渔业厅已下通知,如果2017年12月31日之前产权还没有转让给海南户籍的渔民那他们这些渔船将被视为涉渔的“三无船舶”处理。几年来,广西籍的船东们积极的寻找买家,但是海南籍渔民知道海南渔业厅对于这些渔船的处理情况后,都不愿按照国 家的渔船转产转业补偿价收 购 买,很多人还趁机压低 价 格,最高出价连同船、指标、船上配套的生产、通信工具装备每仟瓦不到3500元,而对比广西对转产转业的渔船的处置,仅是功率指标就是每仟瓦8000元(渔船归渔民按政 策自行处置),这种情况下渔民们自然不想贱卖资以谋生的工具了。至此,船东们寻求整改的路又被堵死了!
另外,据梁 华友等人的陈述,他们这些广西籍船东因为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出 台的政 策已致他们由富转贫,有些人甚至负债累累、有些人不得不以渔船抵债清偿债务。因油补款被剥夺,船东们往年所欠的债务无法偿还,这种情况下更没有人愿意借钱给船东,致使渔船无法进行正常维修保养。因渔民们不愿意将渔船51%以上的产权贱卖给海南省户籍的渔民,所以渔业厅对他们这些渔船不同意整改,渔业厅下属的相应部门亦对这些渔船不予以履行证 件审核、渔船的年度营运检验的法定业 务。
因渔船不经年度营运检验,渔航安全得不到制 度上的保 障。倘若渔民为安全计不出海生产,家里没米下锅生存没法维系;如渔船“带病”出海,既要承担安全生产风险,又要规避相关部门的检 查,渔民们在两难选择中苟且经营,效益更是每况愈下。
渔民们的现状不禁 令人想起今年8月份在台风“天鸽”中推车被车压死的中年男子,作为家里主要劳动力的他对抗的不是台风,而是生活的重压,此话用在这些渔民们身上同样贴切,渔民们将自身置于险境只是为了能够生活下去!
这些广西户籍的渔民们为了生存,在上 访无果的情况下,唯有在海南境内行走“民告官”途径了。受诉法 院的主审法 官虽对这些渔民的遭遇表示同情理解,但也同时表示“法 院不是万能的”,结果一二审的载定应验了“法 院不是万能的”谶语。官司虽然输掉了,但渔民们并没有完全失去对政 府与法 律的希望和信任。现最高人 民法 院虽已受理了渔民们的再审申请,只是由于案情复杂审限期一再延期。渔民们急切盼望迟到的公 正最好能赶在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为他们设定的期限(2017年12月31日)前到来,否则渔民们真的陷入绝境了!
总 书 记在十 九 大中刚提出要在2020 年全面建成小康社 会,但是人们还不知道在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管辖下的有这样一群渔民已经由小康家庭走向了贫穷,这不能不说是一件讽刺的事情,这种历 史的倒退不是因为渔民们的懒惰和技不如人,而是地方政 府的庸官苛 政造成的!最后希望最高院能够公 正裁决,让渔民们有信心重新走向美好生活!
2017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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