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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笔征地款被强逼交了四次钱 工商局长胞妹的司法打劫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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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笔征地款被强逼交了四次钱 工商局长胞妹的司法打劫生意 Empty 一笔征地款被强逼交了四次钱 工商局长胞妹的司法打劫生意

帖子  xuanxuan521 周五 二月 02, 2018 1:1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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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讼争宗地被逼交四次钱

  一项1033万元的征地款,黑龙江佳木斯绿阳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交了四次钱,佳木斯国土局也莫名其妙地背了黑锅。

  在一次次的诉讼中,佳木斯国土局和佳木斯绿阳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阳公司”)均败诉。在绿阳公司看来,这个事情中有那么多荒唐之处,有关法院为何敢一路绿灯地判对方胜诉?

  对于这么一个链条完整、证据齐全的借款代缴行为,赵玉霞竟然通过仲裁、诉讼成功地向佳木斯荣昌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佳木斯统一征地工作站要回了(同一笔)资金。而仲裁和法院判决如同葫芦僧判葫芦案,令人啼笑皆非。

  1033万元征地补偿款的由来

  事情还要从2011年7月份的一份借款说起。

  佳木斯荣昌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昌隆公司”)和佳木斯绿阳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阳公司”)是同一个法定代表人。赵玉霞是荣昌隆公司财务总监,同时是佳木斯市向阳区同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当时市政.府要打通胜利西路,但是缺少资金,就让沿线企业先垫付,垫付的钱冲抵征地资金。由于当时我没有钱,就向赵玉霞借款,由她代我向佳木斯统一征地工作站转账。”荣昌隆公司法定代表人表示,没想到,这笔借款成了他噩梦的开始。

  2011年7月22日,荣昌隆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借据写明:荣昌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响应市政.府打通胜利西路的要求,企业需承担人民币1200万元整,因企业资金紧张,向同发贷款公司赵玉霞借1200万元整,用昌隆世家临街门市(31号楼)抵。

  7月24日,绿阳公司向佳木斯统一征地工作站发去委托存款的函,函中明确:因公司账户资金紧张,现该笔资金委托佳木斯荣昌隆地产公司财务总监赵玉霞,由其个人银行账户转入贵站征地资金账户,并注明该笔资金是荣昌隆公司法定代表人对赵玉霞的个人民间借款。

  2011年7月25日,赵玉霞通过三笔转账将1033万资金转入佳木斯统一征地工作站。2011年7月25日,佳木斯统一征地工作站向佳木斯绿阳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出具了黑龙江单位往来资金结算票据,证明此款项系由佳木斯绿阳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缴纳。

  2013年,赵玉霞向佳木斯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2013年12月28日,佳木斯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认为借款事实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荣昌隆公司应偿还同发公司赵玉霞借款。

  “这次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裁决主体不适格。赵玉霞是我公司财务总监,经北京中建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发现,当政.府要求企业垫资时,公司账面上明明有足够的资金,她却骗我说没有钱,迫使我向她的公司借款。抛开别的不讲,我是向同发小额贷款公司借款,仲裁的申请人是同发投资担保公司,佳木斯仲裁委在未查清申请人、被申请人是否适格就作出裁决,实属荒唐。”荣昌隆公司法定代表人表示,另外,裁决让他支付赵玉霞的借款利率是36%,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赵玉霞是我公司的财务总监,我说用钱时她称公司账面上没钱,要我向其个人借款。而公安部门查明,她借给我的1033万元来自我公司的自有资金,也就是说她把我公司的资金又借给了我公司,又通过申请仲裁的手段侵占了我公司的自有资金。”荣昌隆公司法定代表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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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佳木斯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强制划走”土地出让金

  时隔4年,在2015年3月,赵玉霞又将佳木斯国土资源局起诉。起诉状称,2011年5月赵玉霞经佳木斯国土资源局领导告知胜利路西段路南、红旗路西,市体育馆对面约10余万平方米土地对外转让,赵玉霞于2011年7月25日分三次:500万元、500万元、33万元,共计1033万元土地出让保证金转入佳木斯国土资源局下属的统一征地工作站账户,后因该土地被佳木斯绿阳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征得,因此要求佳木斯国土资源局返还1033万元给赵玉霞。

  2015年10月13日,佳木斯郊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判决佳木斯国土资源局一次性返还赵玉霞征地资金1033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荣昌隆公司和绿阳公司法定代表人认为,赵玉霞的起诉状和佳木斯郊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简直荒诞不经。一是,土地出让保证金应该缴纳到佳木斯市财政部门专户,而非国土资源局。二是,赵玉霞作为个人是不能参加土地招拍挂程序的。三是,赵玉霞不具备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这个案子只是赵玉霞与荣昌隆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借款纠纷案,而非行政诉讼案。四是,行政诉讼中,国土资源局提供的所有与案涉土地相关的政.府文件(会议纪要、成交确认书等)、与案涉土地相关的缴费票据(保证金、土地出让金、征地费用)等,所涉主体都是佳木斯绿阳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与赵玉霞个人无关,法院却不允许与诉讼存在利害关系的绿阳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五是,佳木斯市国土局委托律师会见前领导宋学英,宋学英表示根本不认识赵玉霞其人。

  更荒唐的是,判决书下达后,法院随即要求强制执行,佳木斯国土资源局的账面上被划走了1033万元(及利息)。“我们的土地出让了,钱却被划走了,这涉及到国有财产流失的问题了。”佳木斯国土资源局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相关负责人表示。

  赵玉霞不具备行政诉讼资格

  对于郊区法院的荒唐判决,佳木斯国土资源局组织行政法专家出具的《关于赵玉霞与佳木斯国土资源局返还征地资金一案有关问题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提出,赵玉霞诉称的行政行为不成立,她并不具备原告资格,一审二审判决在认定行政行为时,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行政案件的审理前提是明确作为审理对象的行政行为,这是诉讼成立的基础。没有征收决定,单纯的交费行为不成立行政行为,一审判决中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行政机关做出过向赵玉霞“征收行政规费”的决定,仅凭一份证人证言就认定存在“行政机关的指示”,属于主要证据不足。另外,将证人证言所称的个人指示认定为行政行为,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对于法院不同意绿阳公司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一事,《意见》认为,绿阳公司作为行政法律关系的利害关系人,实质行政法律关系的相对人,法院却不同意其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是导致主要证据不足的重要原因,且可能影响公正审判。

  《意见》的结论性意见是:本案的审理对象应当是系争土地出让这一行政行为,交费只是其中一个环节,单纯向行政机关交费的行为并不构成行政法律关系,也不构成行政行为。就一审和二审法院认定的证据来看,赵玉霞基于国土局前法定代表人的电话指令参与到土地出让中来,这一事实仅以一份证人证言支撑;绿阳公司参与了土地出让的招拍挂程序,并有多份过程性证据支撑。

  据此对比,赵玉霞所涉土地出让行政行为不成立的可能性更大。赵玉霞与佳木斯国土资源局之间不存在行政法律关系,仅仅与绿阳公司存在民事纠纷,这不能使其拥有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专家组由中国行政法学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中国行政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薛刚凌、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解志勇组成)。

  认定事实不清省高院发回重审

  赵玉霞起诉佳木斯国土资源局返还征地资金一案,佳木斯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6日作出行政判决维持了郊区法院的判决。

  2016年11月28日,佳木斯国土局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7年4月24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定书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遗漏第三人佳木斯绿阳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撤销佳木斯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和佳木斯郊区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发回佳木斯郊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既然是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佳木斯的两级法院判决都撤销了,但是为什么不把1033万元资金从赵玉霞处转回佳木斯国土资源局?”上述佳木斯国土资源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佳木斯国土资源局的账面被赵玉霞划走1033万元及利息,胜利西路的征地款得而复失,2017年8月22日,佳木斯绿阳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又向佳木斯国土资源局缴纳了1193万元的费用(各种规费均上涨导致多缴纳)。荣昌隆公司法定代表人表示,我为绿阳地块缴纳了4笔资金,即经审计发现我公司的1200万元自有资金被赵玉霞以自然人的名义借给了公司,被赵玉霞仲裁执行包括其代缴1033万的1200万元;赵玉霞执行走国土资源局1193万元;国土局要求我公司缴纳1193万元行政诉讼费用,也就是说我公司竞买成功的10万平米土地,先后缴纳四次共计4620万元。

  本案在省高院审理期间,我方律师得知有佳木斯法院前任领导做高院工作,要求高院维持原错误判决。目前,绿阳公司和佳木斯国土资源局都在等待佳木斯郊区法院的开庭。

  企业深陷虚假诉讼泥沼

  荣昌隆公司和绿阳公司法定代表人表示,其深陷官.商.勾.结的虚假诉讼泥沼。赵玉霞与佳木斯中院前院长的岳母、执行庭法官丁勇(前院长的司机)有巨额的资金往来,其利用佳木斯工商局长赵刚亲妹妹的身份、开办小贷公司的便利,已经与佳木斯官场某些人形成利益共同体,并在政.府官员的保驾护航下进行司法打劫,利用虚假诉讼手段,侵占和诈骗公司财产,企业的处境可想而知。

  在赵玉霞假借佳木斯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义诉荣昌隆公司偿还5000万元借款的虚假诉讼案中,佳木斯中院办案法官以没有抵押资格的“小产权房屋”违规诉前保全,违法采信虚假证据和佳木斯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前副支队长张前进的伪证词,并为赵玉霞逃脱“私刻公章”的刑责而违规进行公司印章鉴定。

  就在案件诉讼过程中,赵玉霞指使其警察丈夫曲康利、中院执行庭法官丁勇的弟弟丁辉及赵玉霞的司机李刚在小区内公然殴打荣昌隆公司物业经理,仅李刚被拘留15天,其他两人至今逍遥法外。

  更有甚者,佳木斯市向阳区检.察.院为包庇赵玉霞,悍然否定佳木斯市公.安.局侦查确凿的赵玉霞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挪用公司巨额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谋取私利的罪行,并对其涉嫌侵占公司资金的司法鉴定报告视而不见,对赵玉霞不予批捕。同时,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发现前文所述的仲裁案件中,案涉的1200万元中有绝大部分来自于荣昌隆公司的售房收入。

  赵刚、赵玉霞、曲康利、张前进、佳木斯中院前院长、执行庭法官丁勇等人组成了利益链条,利用盘根错节关系,指使佳木斯市两级法院枉法裁判,操纵佳木斯市向阳区检.察.院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阻挠公安机关办案,绿阳公司也向黑龙江省检.察.院写信反映此情况,申请上级检查机关调取卷宗,得到省检领导批示同意,但向阳区检.察.院却推三阻四,迄今未予配合提供全案卷宗。

  尽管困难重重,就赵玉霞等人利用虚假诉讼手段进行司法打劫,侵占和诈骗巨额国有资产和公司财产的犯罪行为,绿阳公司决定申请由异地公安机关侦办、异地检察机关批捕、公诉,以排除干扰、维护法律的尊严,打破“投资不过山海关”的魔咒。(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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