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想论坛
Would you like to react to this message? Create an account in a few clicks or log in to continue.

市民遭遇暴力胁迫 十三年后拿到“立案决定书”(转载)

向下

市民遭遇暴力胁迫 十三年后拿到“立案决定书”(转载) Empty 市民遭遇暴力胁迫 十三年后拿到“立案决定书”(转载)

帖子  如果 周一 一月 12, 2015 5:18 pm

  近日,北 京市民安外雷向媒体爆料称,其作为受 害 人13年来一直生活在“申 诉”当中,自己和家人都无法正常工作和生活。在他看来,一个事实清楚,案情简单的刑事案 件,让他等了13年才换来一纸“立案决定书”。其中的原因让他百思不得其解,而他自己却在这13年里还不停的被那些“暴 力胁迫”他的人,起诉、撤诉、再起诉,法 院判 决、拘 留等;安外雷不停地抗 诉、再审、判 决,这一切都让人感觉很蹊跷。作为一个普通的公 民,他该如何利 用法 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困惑、迷茫、不安......
  
  2014年1月23日,对于安外雷来说是个极其不寻常的日子,因为他拿到了北 京市公 安局朝 阳分 局的“立 案决定书”,对“安外雷被伤害案立案侦 查”。在安外雷看来,这纸“立案决定书”已经迟到了13年。2014年1月30日北 京市公 安局朝 阳分 局对2001年涉嫌“非法拘 禁罪的苏某”执行逮 捕,送朝 阳区看 守 所羁 押。因为其他多名涉案人员还未到案,故此案至今还在审理之中。但让安外雷想不到的是,与本案相关连的民事部分却在2014年12月15日做出了“终审判 决”,这个结果让安外雷备受打击。
  
  十三年 前的那场噩梦
  
  2001年6 月23日凌晨一时许,在北 京市朝 阳区劲松中街十字路口,苏某伙同彭某、王某、杨某、王某某(编者:目前涉嫌“非法拘 禁罪的苏某已经对其他四位犯罪嫌疑人进行了指认”)和他们纠结来的三名不明社 会人员,共八人殴 打被害人安外雷(致安轻伤),并将被害人安外雷强行带上苏某的车(王某车带杨某、彭某驾车带王某跟随),沿光 明桥、左安门桥、玉泉营桥、大红门桥、大兴、方庄一线行驶,中间曾在玉泉营桥和大兴郊区停留,后到达王某某家所在的东城区东花市大街30号,在这一过程中,五名嫌疑人胁迫安外雷写下欠条、欠款协议十多张,直到对方满意为止。
  
  2001年6 月23日下午,安外雷被放出后立即到北 京市公 安局朝 阳分 局劲松派 出 所报案,称被苏某等人绑 架、抢走车内及身上财物共四万元,车辆被毁,并被胁迫写下十多张欠条,警 官让其先到医 院看病治伤,未予立案。
  
  2001年11月15日,案发五个月后才拘传犯罪嫌疑人做笔录。
  
  2002年3月26日距离其报案的日子已经过去了九个月,经公 安局法 医鉴定为“因外伤致安外雷鼻骨粉碎性骨折,依据人 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其所受损伤应属轻伤(偏轻)。”这份法 医鉴定书是十三年后安外雷才得到的。
  
  十三年之后的今天,安外雷说自己实在不愿意回想当时的情景。
  
  法 院按缺席判 决,安外雷被 拘 留45天
  
  2002年4月2日,犯罪嫌疑人彭某等人第二次到北 京市朝 阳区法 院起诉,该法 院未经传票传唤,在被告人安外雷全然不知被起诉的情况下,缺席做出(2002)朝民初字第3959号、(2002)朝民初字第3960号、(2002)朝民初字第3961号判 决,判 决安外雷偿还犯罪嫌疑人强 迫写下欠条的莫 须 有的欠款。
  
  20О8年朝 阳区法 院以“安外雷拒不执行法 院生效裁判”为由,将其拘 留达45天之久。因此安外雷依照法 律程序不断找到有关部门提出抗 诉,2013年5月6日北 京市朝 阳区检 察院抗 诉成功,案 件再审。
  
  13年后犯罪嫌疑人终于到案却依然看不到曙光
  
  2014年1月23日,朝 阳分 局刑警南部 队通知苏某到队说明情况,苏某到案。朝 阳分 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苏某立案,同日破案,并对苏某以涉嫌故意伤害刑事拘 留。北 京市公 安局朝 阳分 局发出“立案决定书”,对“安外雷被伤害案立案侦 查”。
  
  2014年1月29日,朝 阳分 局以苏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请朝 阳区人 民检 察院批准逮 捕。2014年1月30日,朝 阳区人 民检 察院以苏某涉嫌非法拘 禁,决定批准逮 捕苏某,同日由朝 阳分 局执行逮 捕。涉嫌“非法拘 禁罪”的苏某对彭某、王某等其他四位犯罪嫌疑人进行了指认。
  
  至此,安外雷觉得13年来的冤 屈要到头了,正义可以得到伸张了,然而,2014年12月15日在明知公 安机 关对涉嫌“非法拘 禁罪”的苏某等人的刑事案 件还未结案的情况下,北 京市第三中级人 民院法 院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 决((2014)三中民再终字第0461О号,(2014)三中民再终字第04611号,(2014)三中民再终字第04612号),又一次将安外雷推向深渊。
  
  本案代 理律师认为:刑事案 件还在审理之中,民事案 件在没有做笔迹文检时间鉴定,及司法审计鉴定等,没取得金融机 构交付凭证情况下,先行判 决,这违反了先刑后民原则,这不再是业 务水平问题,已然上升到违法违纪,并且后果非常严重。法 院必须等待刑事案 件的判 决结果,才能继续审理本案,这是一个必经的程序,因为法 院的违反先刑事后民事的裁判法则,会导致公 安机 关、检 察机 关、刑事审判机 关陷入到无法或者非常尴尬的侦 查公 诉审判境地。
  
  从2014年1月23日北 京市公 安局朝 阳分 局发出“立案决定书”,对“安外雷被伤害案立案侦 查”的时间算起,距离现在又快一年了,其他犯罪嫌疑人依然逍 遥 法 外,安外雷不由得在想,难道我还要再等一个13年吗?!
  
  来源: 中新网

如果

帖子数 : 2181
注册日期 : 14-12-19

返回页首 向下

返回页首


 
您在这个论坛的权限:
不能在这个论坛回复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