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想论坛
Would you like to react to this message? Create an account in a few clicks or log in to continue.

求情公函不能干预司法公正(转载)

向下

求情公函不能干预司法公正(转载) Empty 求情公函不能干预司法公正(转载)

帖子  如果 周六 二月 14, 2015 11:06 am

中陕核工业集 团公 司向西安市碑林区法 院出具公函,为内部4名被公 诉的受 贿员工求情,希望法 院从轻处理的新闻,成为媒体和社 会关注的焦点,《法 制晚 报》、《人 民日报》、《南方都市报》、《检 察日报》等主流报刊,央 视二套、江西、江苏、河北、湖南等央地电视台,人 民网、新华网、中 国网、中 国 法 院网、澎湃新闻等各大新闻网,以及各大主流媒体相继关注报道。
  
  综合已有报道,仍然可以发现诸多疑问,值得媒体进一步跟 踪。
  
  求情公函存在重大疑问
  
  据《法 制晚 报》报道,中陕核工业集 团公 司是陕西省国资委监 管的省属正厅级大型国有企业,该单位基建办4名工作人员因分别收受承包单位数万元贿 赂款,被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检 察院立案侦 查。2014年7月,4人被起诉至碑林区法 院。审理期间,碑林区法 院收到了《中陕核工业集 团公 司关于我公 司张某某、冯某某、侯某、张某涉嫌受 贿一案处理意见的函》。公函列出被告人在工作上的种种优秀表现,案发后4人对各自所犯 下的罪行均供认不讳,能够积极退赃,认 罪态度较好。在取保候审期间,4人能不断从思想根源上深刻剖析自己所犯 下的罪行,认识自身存在的问题,积极向组 织坦承自己的错误,对因自身的犯罪行为给公 司所造成的恶劣影响,表达了自己的悔意,主动接受组 织对其的批 评教育等。所以,以单位名义向法 院正式求情。
  
  函称,“顾念该4人年纪尚轻,且在各自专 业领域尚属可用之才,所以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政 策,希望能尽可能感 化和挽救犯错的同志,结合该4人犯罪前的一贯表现和犯罪后的悔罪态度,经我公 司研究,建议给予该4人改 过 自 新的机会。”请求法 院“予以从轻减轻处理”,同时表示“我公 司将对该四人严格教育、严肃处理。”2014年11月,四起案 件分别宣判,张某某等4人均犯受 贿罪。张某被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十个月,缓刑二年;其他三人都被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负责审理此案的法 官接受法晚采访时表示,由于不好拒绝,就将该求情函归入案卷备查。“对单位的意见,法 院只是酌情考虑,张某某等4人被 判处缓刑主要还是因为他们有自首、退赃的减轻、从轻情节,这在判 决书上写的很清楚。”
  
  《南方都市报》2015年01月31日就此刊登了同济大学 法 学院金教授的专栏文章:“公函求情,法 官如何淡定”。文章称:在陕西国企受 贿案中,法 官还是对公函求情加以“酌情考虑”。但如何“酌情考虑”,其过程无从得知,结果遂令人生疑。
  
  “刑 法适用一律平等”作为基本原则,不能因被告人的工作能力和素质不同而有所区别,否则,“王子犯法与民同罪”就是一句空话。不仅如此,我 国刑 法还规定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即刑 罚的裁量应与罪行和刑事责任相适应,影响刑罚的只能是被告人的罪行轻重和所应承担刑事责任的大小,与被告人的职业、身份、素养,以及曾经的贡献等无关。
  
  刑 法对“立功”倒是有明确规定,但被告人犯罪以前的“能力”或者“贡献”并不属于“立功”的范畴,因此也难以“功过相抵”。
  
  从本案来看,判 决书中所称“自首情节”恰恰写得并不清楚,并没有指出具体的事实和情节,而是一笔代过,故令人生疑:法 院判 决到底多大程度上受到求情公函影响?由此还不免心生二问:此求情公函到底经由陕核集 团哪位领 导之手核准发出?是护犊情深还是沆瀣一气?
  
  纵观现实,类似的求情公函有很多,求情理由堪称五花八门,但无一例外,此类举动都对司法机 关独 立行使职权造成了干扰,很多案 件的最终判 决也或多或少受到了影响---试想:法 院为什么要将这份非司法求情函“归入案卷备查”?
  
  公函也是一封举 报信
  
  新华报业网2015-01-19的文章认为,“公函为贪 官求情也是一封举 报信”。文章指出:在去年1月召开的中 央政 法工作会 议上,习- 近 -平专门对一些领 导干 部插手具体案 件、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现象进行强烈批 评:“一些党 政领 导干 部出于个人利益,打招呼、批条子、递材料,或者以其他明示、暗示方式插手干预个案,甚至让执 法司法机 关做违反法定职责的事。在中 国共 产-党领 导的社 会主 义国 家里,这是绝对不允许的!”
  
  十八届四中全 会已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 治 国的重大任务,其中加强宪 法实施,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 治政 府,保证公 正司法尤其引人关注。“法 律如果推不开特 权的门,也一定跨不进人 民的心。”对此,笔者认为,对腐 败分 子的求情公函也是一封举 报信,只有以“拔 出萝卜带出泥”的态度,厘清背后隐情,查办利益相关者,才能破除各种权力干涉司法的生存土壤,让法 治信 仰在全体公 民的心中扎根,让权力从此敬畏法 律。
  
  此封求情公函的操办人会不会是怕拔起萝卜带出泥、此受 贿事 件背后还有没有隐藏的利益链条?自然也是在公 众的猜测之中。
  
  从碑林区法 院面对记者时虽欲言又止却欲说还休,但终于面对媒体坦称法 院的难处,承认“不好拒绝”等各种细节流露 出的无奈中,不难看出当前司法机 关在权力面前的尴尬处境,似乎也想要表达更多的难言之隐。好在,法 院已经向媒体透露了国企以权干法的部份事实真 相,这其实已是一种不便明言的曲线举 报行为,言下之意十分明确,惟欠引起有关部门、媒体的足够关注和领 导的大力支持,继续顺藤摸瓜深挖下去。
  
  “权力岂可如此任性?”
  
  按照我 国宪 法规定,人 民法 院依照法 律规定独 立行使审 判权,不受行政机 关、社 会团体和个人的干 涉。换句话说,不管政 府出具的公函是声色俱厉,还是动之以“情”,都有干涉法 院独 立行使审判权之嫌。
  
  《人 民日报》2015年01月29日-人 民时评:“权力岂可如此任性?”的评论文章认为,以行政 权力对某个审判案 件释放关注、关心,不排除确有为大局着想、为社 会稳定考虑、为回应舆 论关注和群众反映的初衷,但这种干预司 法活动的做法,为依法 治 国要求所不容许。更何况,“公函求情”“领 导招呼”案例背后,往往藏着私心,牵扯腐 败。或是护犊情深,或是“照顾关系”,更或者,与案 件当事人有扯不清的瓜葛,而试图用权力“保租护租”。这就难怪,老百 姓每每一听案 件中有“求情”“招呼”,就极易“负 面联想”,甚至激起民 愤。从这个角度看,无论“公函”的来头有多大、台面上的理由多么冠 冕 堂 皇,都是对公 正司 法的无视、对权力运行规矩的破 坏。
  
  正如人 民时评所称,有权者就是这么任性。在这种以权干法行为的背后,实际上往往隐藏着更大、更多的“私货”。据知情人 士透露,该正厅级国企不但曾向法 院出具了求情公函,还曾联手上级纪 委部门出具类似公函,阻碍媒体报道企业的腐 败窝案。这种不受制约的权力,不但原罪不赎,而且还有恃无恐地持续挑战法 律底限。不得不承认,这种具备一定官方背景的大型国有企业,确实已经到了不得不下大决心进行彻底整改的时候了。
  
  国企硕鼠将现原形
  
  《凤凰网》“陕核集 团“苍蝇”腐 败窝案离真 相还很遥远”的报道中提到:此次审计的总金额是2700万元,现在仅审计室内装修一项900万元,其中就有300万元的缺口浮动,将近30%。
  
  也就是说,这家省属正厅 级国有企业在腐 败案发后,在媒体的高度爆 光下并未积极主动进行整改,而是“打了苍蝇,放了老虎”。至于该工程后续遗留问题,如决算尚未完成,国有资产到底流失多少尚没有具体数 据,何时能有结果尚无人能知;最关键的是,工程领 导人的责任追纠如何落实,等等实质性整改行动,至今仍未启动。
  
  十八届四中全 会决定要求,建立领 导干 部干预司 法活动、插手具体案 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 度;今年中 央政 法工作会 议上,习 -近- 平总 书 记更明确指示各级党 委,要带头依法 办事,支持人 民法 院、人 民检 察院依法独 立公 正行使审判权、检 察权;“法 律重在约束权力”“决不能凌 驾于国 家法 律之上、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决不能公器私用、谋取私利”,中 央的要求,也是清晰的信号。
  
  由于历 史的原因,此类大型国企多养成了一种高高在上的“共 和国长子”心态,加之没有相应的监 督制约机制,往往容易沦为贪 腐的重灾区。所以,中 共中 央政 治局常 委、中 央纪 委书 记、中 央巡视工作领 导小组组长王 岐 山出席中 央巡视工作动员部署会讲话时强调,要坚持全面从严治党,聚焦问题、突出重点、创新方式,让巡视利剑高悬、震慑常在。
  
  令人振奋的是,2015年春节一过,中 央第一轮巡视将对中 国核工业集 团公 司等26家央企进行专项巡视。春风化雨,润物有声,包括陕核集 团在内的国企腐 败问题,在党中 央、中纪 委强大的高 压反 腐态势面前,一定会得到一个令人期待的结果,迎来国企改 革的春天!

如果

帖子数 : 2181
注册日期 : 14-12-19

返回页首 向下

返回页首


 
您在这个论坛的权限:
不能在这个论坛回复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