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深圳石油化工交易所涉嫌非法从事期货交易 暨告全国石油现货交易受害
控告深圳石油化工交易所涉嫌非法从事期货交易 暨告全国石油现货交易受害
深圳石油化工交易所:
2015年1月15日晚,本人在深圳石油化工交易所第150号会员单位启沃石油公 司开 户的帐户内全部仓位和资金不翼而飞了,造成直接损失50多万元,连带损失100万元以上。经查询,造成如此巨大损失的原因,是由于深油所的不当强 制平仓造成的。为此,本人一直坚持与深油所和启沃公 司有关负责人进行投诉、交涉,但时至今日,深油所还是对全部责任进行推卸。对本人要求答复的违反法 律法规的实质性内容避而不谈,对本人损失赔偿避而不谈。
通 过近期大范围、多人数、多渠道调 查取证了解发现,深油所及其会员单位涉嫌以现货电子交易平台为幌子,实际采用期货交易的模式进行经营;其强 制平仓等风控 制 度、交易规则存在严重缺陷,投资者资金第三方监 管存形同虚设;下属许多会员单位违规操作,众多受 害 者血本无归、投诉无门、各地维 权浪潮风起云涌。
为此,本人及众多受 害 者在查阅国 家相关文件、收集众多受 害 者证据的基础上,经咨询国内相关律师后,对“深圳石油化工交易所”非法从事期货交易进行公开揭 发,并正告全国石油现货交易受 害 者,远离类似的交易场所,共同举报揭 发这类侵吞投资者财产的机 构,积极向包括中纪 委、国 家证券管理中心以及国 家新闻媒体投诉举报,齐心协力为推动全国包括石油在内的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规范化、合法化而努力。
面对全国数以万计的现货投资受 害 者,我们深深地感到:净化投资环境、保护投资者财产安全迫在眉睫。
现在,让我们用本人的经历及“深圳石油化工交易所”的操作模式,共同揭开所谓的“现货电子交易平台”的面纱。
一、未经国 务 院或省人 民政 府批准,“深圳石油化工交易所”应定性为非法交易所
深圳石油化工交易所(以下简称深油所)的投资者在打开其官方网站及其宣 传页面的时候,显示其单位名称均为“深圳石油化工交易所”。按照2012年7月20日国 务 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凡新设交易所的,除经国 务 院或国 务 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以外,必须报省级人 民政 府批准;而且广东省在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的通知中也特别指出,除经部际联席会 议同意的13家交易所外,未经省政 府批准,其他各类交易场所名称中不得使用“交易所”字样。据“深圳石油化工交易所”官方网站显示,该“交易所”成 立时间为2011年9月,于2013年1月正式开市交易。其批准单位仅为“深圳市人 民政 府”,非国 务 院或国 务 院金融管理部门,时至今日,广大投资者也未见到深油所获得国 务 院或省人 民政 府批准的正式文件,因此。所谓的“深圳石油化工交易所”其本身即应定性为非法交易所,属于国 务 院明令清理整顿的对象。
经查证,深圳石油化工交易所在工商机 关登记的正式名称为“深圳石油化工交易所有限公 司”,其企业类型为以盈利为目的“有限责任公 司”。而正规的交易所,在其公 司性质上应为“依法设立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交易场所。”因此“交易所”与“交易所有限公 司”在性质上有着本质区别。
深圳石油化工交易所有限公 司在自己的官网及宣 传品上,着意标明自己是“深圳石油化工交易所”,不仅存在误导投资者的主观恶意,更存在籍此掩饰自己为非法交易机 构的真 实面目。按照国 家商 务部及工商总局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深圳石油化工交易所”这一名称根本就没有依法进行登记,鉴于登记主体不存在,因此所有以“深圳石油化工交易所”为名称的活动均应定性为非法,其会员单位亦不具有合法性。
二、没有实物交割就不能称为现货交易,“深油所电子交易平台”理应列入证 监 会依法依规取 缔或关闭范围内。
在深圳石油化工交易公 司及前海启沃公 司等会员单位与客户签订的协议中,明确了该合同为“现货挂牌电子交易业 务,是以电子交易系统平台作为交易渠道和手段,柜台交收作为交易平仓方式的石化产品交易业 务”。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深油所为广大投资者提 供的交易中,没有任何的实物交割。且深油所的前海油10等交易品种明确实行保证金制 度、强平制 度,允许客户对冲平仓了结交易,具有低保证金和高杠杆比的投资特点。买卖同一交易品种到终止该交易品种间隔时间可在五个交易日以下,可以“买空卖空”, 其交易规则是国 家政 策不支持的做市商交易方式。在该类交易中,客户的交易全部通 过后 台交易软件实行买平卖平方式完成了结,其交易目的并非收取成品油,而是为了通 过买卖之间的价 格差额实现盈利。
因此,尽管深油所以“现货”冠名其交易品种,并不能改变其涉嫌非法期货交易的本质。其所谓的“现货挂牌电子交易业 务”,纯属挂羊头卖狗肉,其实质为利 用电子商 务平台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2013年底,证 监 会连续两次发文,严格禁止以电子商 务名义开展标准化合约交易活动。要求各省对本地区从事电子商 务的公 司进行集中检 查,对直接或以会员、代 理等方式开展标准化合约交易活动的,应责令停止交易、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或继续从事违法违规交易的,要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取 缔或关闭。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 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 律责任。
据同样在深油所世元石油开 户的周先生讲述,因为自己不懂,世元石油开 户投资顾问沈先生让周伟健跟着分析师火眼精金(Q Q193953007)做,自己不要乱做单。周伟健在入金第二天即2014年11月13日损失后,分析师叫其继续加仓,周伟健按他的要求执行,当天晚上他的账户就爆仓了,数万元资金转瞬即荡然无存,至今没有得到任何赔偿。
在深油所公开宣 传资料显示,深油所每年有4000亿 元的交易额,这一庞大的交易量如果没有“合法现货经营“做依托,那么背后将饱含多少投资者的血和泪!!!鉴于此,我们恳 请国 家有关部门介入详查,还广大投资者一个事实真 相。
三、第三方存管形同虚设,我们的钱到底都装入了谁的腰包?
继2014年年初央 视曝光部分贵金属交易平台操控系统后 台修改交易数据的内 幕后,7月份山东大蒜电子盘再度上演崩 盘戏码,8月7日更是发生了青岛金智发电子商 务有限公 司总经理宗文雷涉嫌携款4亿 元人 民币潜逃事 件。这些事 件都反映了国内现货交易场所对资金的管理存在漏洞。
据21世纪经济报道公开报道,一位交易所的内部人 士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国内很多交易所并没有严格采用第三方资金存管业 务,而仅是第三方支付,这就无法保证客户的资金和交易所的资金是分开的。第三方支付方式使得客户资金直接流入交易所的账户,无法保证客户的资金安全。”
而这种令人愤怒的情况在本人身上也真 实发生了。2014年1月15号,本人32手前海油50空单被深油所和启沃石油瞬间全部平掉,造成直接损失56万元,事后本人在农业银 行开 户行查询资金流水时出现查询不到的错误信息,有两处返回错误信息提示:175105非存管模式错误信息,175003机 构业 务不存在错误信息。对帐单显示资金最终去向是交易所账户。
为此,本人特地咨询了银 行业的专 业人 士,被告知本人的账户资金并没有进行第三方管存,银 行出现这种情况,很可能是深油所以第三方管存的名义与客户签订了开 户协议,但是只进行了第三方支付,而非第三方管存。为此,本人多次要求深油所及前海启沃公 司对此给予解释,并进行第三方管存相关信息的披露,但在深油所及前海启沃公 司的两次回 复中,均对此只字未提,未予公开,违背了交易所“公开、公平”的原则。
合利宝是与深油所合作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同其他第三方支付平台一样,合利宝只是一个第三方的支付工具,依照国 家有关规定它并不具备“资金监 管”的资格。它也无力为客户提 供任何意义上的资金保护措施。试问,通 过合利宝入金的客户其资金第三方监 管者是谁?客户的资金安全如保证?为什么一些投资者通 过合利宝转入深油所的保证金 明细全部显示为网上消费?
按照逻辑,深油所进行的现货交易模式是做市商交易,它不同于期货、股票的搓合交易,一方卖出会对应一方买入。那么本人及其他客户在被强 制平仓后,这些巨额资金到底流向了哪里?这一问题深油所一直避而不答。如果第三方存管真的仅仅是第三方支付的话,那么我们这些投资者被强 制平仓的血汗钱,就只有落入深油所和前海启沃公 司的口袋里这一条路了。我们亏掉的血汗钱,恰恰是深油所及其会员单位的利润了!
四、深油所的强 制平仓等风控 制 度、交易规则存在严重缺陷,下属许多会员单位违规操作,众多投资者血本无归,各地维 权浪潮风起云涌。
根据《石油价 格管理办法》,原油价 格由企业参照国际市场价 格自主制定。成品油价 格区别情况,实行政 府指导价或政 府定价。我 国成品油价 格可以说是政 府控 制的。令人质疑的是,深油所的所谓“报价”,只不过是其电子盘软件引进外部交易参数、通 过设定函数生成自主的报价而已。但这些电子盘软件可以轻易的在软件市场中获得,其安全性是否通 过了第三方机 构的安全检测,并在公 安部门备案呢?在没有任何有效监 管的情况下,这种报价系统无疑就会沦为非法交易场所的诈骗工具。事实上,从参与交易的客户在出入金时,深油所会员单位的工作人员都会及时提示客户有出金行为的事实来看,客户的交易后 台是完全置于会员单位的监控之下的,客户帐户和交易没有任何隐私。
近期不断反馈回来的众多受 害 人的经历和信息显示,他们在深油所及其会员单位的所谓“老 师”的指引下开 户、交易,但短时间内基本上都以巨亏收场。而导致其巨亏的原因集中在强 制平仓、滑点和指导反向重仓操作等异常手段上。很多投资者少则一两天,多则几周之内全部血本无归,损失动辄数十万元、上百万元。由此我们不得不质疑交易平台与客户之间是否存在潜在或显在互为盈亏、利益相悖的关系,深油所及其会员单位工作人员的获利行为是否建立在赚取佣金乃至客户的亏损之上?
经过调 查取证,我们发现,国内与此类似的交易平台在北 京、宁波、厦门、深圳、沈阳等多地出现,其交易机制与前述描述类似,受 害 者的遭遇也大同小异。为此,我们呼 吁有关部门尽快介入调 查,还公 众以真 相,还投资者的合法所得。
我们也正告从事非法电子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多行不义必自毙,一旦触犯法 律的高压线,等待你们的,就只有严 惩甚至灭 亡。
2015年1月15日晚,本人在深圳石油化工交易所第150号会员单位启沃石油公 司开 户的帐户内全部仓位和资金不翼而飞了,造成直接损失50多万元,连带损失100万元以上。经查询,造成如此巨大损失的原因,是由于深油所的不当强 制平仓造成的。为此,本人一直坚持与深油所和启沃公 司有关负责人进行投诉、交涉,但时至今日,深油所还是对全部责任进行推卸。对本人要求答复的违反法 律法规的实质性内容避而不谈,对本人损失赔偿避而不谈。
通 过近期大范围、多人数、多渠道调 查取证了解发现,深油所及其会员单位涉嫌以现货电子交易平台为幌子,实际采用期货交易的模式进行经营;其强 制平仓等风控 制 度、交易规则存在严重缺陷,投资者资金第三方监 管存形同虚设;下属许多会员单位违规操作,众多受 害 者血本无归、投诉无门、各地维 权浪潮风起云涌。
为此,本人及众多受 害 者在查阅国 家相关文件、收集众多受 害 者证据的基础上,经咨询国内相关律师后,对“深圳石油化工交易所”非法从事期货交易进行公开揭 发,并正告全国石油现货交易受 害 者,远离类似的交易场所,共同举报揭 发这类侵吞投资者财产的机 构,积极向包括中纪 委、国 家证券管理中心以及国 家新闻媒体投诉举报,齐心协力为推动全国包括石油在内的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规范化、合法化而努力。
面对全国数以万计的现货投资受 害 者,我们深深地感到:净化投资环境、保护投资者财产安全迫在眉睫。
现在,让我们用本人的经历及“深圳石油化工交易所”的操作模式,共同揭开所谓的“现货电子交易平台”的面纱。
一、未经国 务 院或省人 民政 府批准,“深圳石油化工交易所”应定性为非法交易所
深圳石油化工交易所(以下简称深油所)的投资者在打开其官方网站及其宣 传页面的时候,显示其单位名称均为“深圳石油化工交易所”。按照2012年7月20日国 务 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凡新设交易所的,除经国 务 院或国 务 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以外,必须报省级人 民政 府批准;而且广东省在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的通知中也特别指出,除经部际联席会 议同意的13家交易所外,未经省政 府批准,其他各类交易场所名称中不得使用“交易所”字样。据“深圳石油化工交易所”官方网站显示,该“交易所”成 立时间为2011年9月,于2013年1月正式开市交易。其批准单位仅为“深圳市人 民政 府”,非国 务 院或国 务 院金融管理部门,时至今日,广大投资者也未见到深油所获得国 务 院或省人 民政 府批准的正式文件,因此。所谓的“深圳石油化工交易所”其本身即应定性为非法交易所,属于国 务 院明令清理整顿的对象。
经查证,深圳石油化工交易所在工商机 关登记的正式名称为“深圳石油化工交易所有限公 司”,其企业类型为以盈利为目的“有限责任公 司”。而正规的交易所,在其公 司性质上应为“依法设立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交易场所。”因此“交易所”与“交易所有限公 司”在性质上有着本质区别。
深圳石油化工交易所有限公 司在自己的官网及宣 传品上,着意标明自己是“深圳石油化工交易所”,不仅存在误导投资者的主观恶意,更存在籍此掩饰自己为非法交易机 构的真 实面目。按照国 家商 务部及工商总局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深圳石油化工交易所”这一名称根本就没有依法进行登记,鉴于登记主体不存在,因此所有以“深圳石油化工交易所”为名称的活动均应定性为非法,其会员单位亦不具有合法性。
二、没有实物交割就不能称为现货交易,“深油所电子交易平台”理应列入证 监 会依法依规取 缔或关闭范围内。
在深圳石油化工交易公 司及前海启沃公 司等会员单位与客户签订的协议中,明确了该合同为“现货挂牌电子交易业 务,是以电子交易系统平台作为交易渠道和手段,柜台交收作为交易平仓方式的石化产品交易业 务”。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深油所为广大投资者提 供的交易中,没有任何的实物交割。且深油所的前海油10等交易品种明确实行保证金制 度、强平制 度,允许客户对冲平仓了结交易,具有低保证金和高杠杆比的投资特点。买卖同一交易品种到终止该交易品种间隔时间可在五个交易日以下,可以“买空卖空”, 其交易规则是国 家政 策不支持的做市商交易方式。在该类交易中,客户的交易全部通 过后 台交易软件实行买平卖平方式完成了结,其交易目的并非收取成品油,而是为了通 过买卖之间的价 格差额实现盈利。
因此,尽管深油所以“现货”冠名其交易品种,并不能改变其涉嫌非法期货交易的本质。其所谓的“现货挂牌电子交易业 务”,纯属挂羊头卖狗肉,其实质为利 用电子商 务平台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2013年底,证 监 会连续两次发文,严格禁止以电子商 务名义开展标准化合约交易活动。要求各省对本地区从事电子商 务的公 司进行集中检 查,对直接或以会员、代 理等方式开展标准化合约交易活动的,应责令停止交易、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或继续从事违法违规交易的,要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取 缔或关闭。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 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 律责任。
据同样在深油所世元石油开 户的周先生讲述,因为自己不懂,世元石油开 户投资顾问沈先生让周伟健跟着分析师火眼精金(Q Q193953007)做,自己不要乱做单。周伟健在入金第二天即2014年11月13日损失后,分析师叫其继续加仓,周伟健按他的要求执行,当天晚上他的账户就爆仓了,数万元资金转瞬即荡然无存,至今没有得到任何赔偿。
在深油所公开宣 传资料显示,深油所每年有4000亿 元的交易额,这一庞大的交易量如果没有“合法现货经营“做依托,那么背后将饱含多少投资者的血和泪!!!鉴于此,我们恳 请国 家有关部门介入详查,还广大投资者一个事实真 相。
三、第三方存管形同虚设,我们的钱到底都装入了谁的腰包?
继2014年年初央 视曝光部分贵金属交易平台操控系统后 台修改交易数据的内 幕后,7月份山东大蒜电子盘再度上演崩 盘戏码,8月7日更是发生了青岛金智发电子商 务有限公 司总经理宗文雷涉嫌携款4亿 元人 民币潜逃事 件。这些事 件都反映了国内现货交易场所对资金的管理存在漏洞。
据21世纪经济报道公开报道,一位交易所的内部人 士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国内很多交易所并没有严格采用第三方资金存管业 务,而仅是第三方支付,这就无法保证客户的资金和交易所的资金是分开的。第三方支付方式使得客户资金直接流入交易所的账户,无法保证客户的资金安全。”
而这种令人愤怒的情况在本人身上也真 实发生了。2014年1月15号,本人32手前海油50空单被深油所和启沃石油瞬间全部平掉,造成直接损失56万元,事后本人在农业银 行开 户行查询资金流水时出现查询不到的错误信息,有两处返回错误信息提示:175105非存管模式错误信息,175003机 构业 务不存在错误信息。对帐单显示资金最终去向是交易所账户。
为此,本人特地咨询了银 行业的专 业人 士,被告知本人的账户资金并没有进行第三方管存,银 行出现这种情况,很可能是深油所以第三方管存的名义与客户签订了开 户协议,但是只进行了第三方支付,而非第三方管存。为此,本人多次要求深油所及前海启沃公 司对此给予解释,并进行第三方管存相关信息的披露,但在深油所及前海启沃公 司的两次回 复中,均对此只字未提,未予公开,违背了交易所“公开、公平”的原则。
合利宝是与深油所合作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同其他第三方支付平台一样,合利宝只是一个第三方的支付工具,依照国 家有关规定它并不具备“资金监 管”的资格。它也无力为客户提 供任何意义上的资金保护措施。试问,通 过合利宝入金的客户其资金第三方监 管者是谁?客户的资金安全如保证?为什么一些投资者通 过合利宝转入深油所的保证金 明细全部显示为网上消费?
按照逻辑,深油所进行的现货交易模式是做市商交易,它不同于期货、股票的搓合交易,一方卖出会对应一方买入。那么本人及其他客户在被强 制平仓后,这些巨额资金到底流向了哪里?这一问题深油所一直避而不答。如果第三方存管真的仅仅是第三方支付的话,那么我们这些投资者被强 制平仓的血汗钱,就只有落入深油所和前海启沃公 司的口袋里这一条路了。我们亏掉的血汗钱,恰恰是深油所及其会员单位的利润了!
四、深油所的强 制平仓等风控 制 度、交易规则存在严重缺陷,下属许多会员单位违规操作,众多投资者血本无归,各地维 权浪潮风起云涌。
根据《石油价 格管理办法》,原油价 格由企业参照国际市场价 格自主制定。成品油价 格区别情况,实行政 府指导价或政 府定价。我 国成品油价 格可以说是政 府控 制的。令人质疑的是,深油所的所谓“报价”,只不过是其电子盘软件引进外部交易参数、通 过设定函数生成自主的报价而已。但这些电子盘软件可以轻易的在软件市场中获得,其安全性是否通 过了第三方机 构的安全检测,并在公 安部门备案呢?在没有任何有效监 管的情况下,这种报价系统无疑就会沦为非法交易场所的诈骗工具。事实上,从参与交易的客户在出入金时,深油所会员单位的工作人员都会及时提示客户有出金行为的事实来看,客户的交易后 台是完全置于会员单位的监控之下的,客户帐户和交易没有任何隐私。
近期不断反馈回来的众多受 害 人的经历和信息显示,他们在深油所及其会员单位的所谓“老 师”的指引下开 户、交易,但短时间内基本上都以巨亏收场。而导致其巨亏的原因集中在强 制平仓、滑点和指导反向重仓操作等异常手段上。很多投资者少则一两天,多则几周之内全部血本无归,损失动辄数十万元、上百万元。由此我们不得不质疑交易平台与客户之间是否存在潜在或显在互为盈亏、利益相悖的关系,深油所及其会员单位工作人员的获利行为是否建立在赚取佣金乃至客户的亏损之上?
经过调 查取证,我们发现,国内与此类似的交易平台在北 京、宁波、厦门、深圳、沈阳等多地出现,其交易机制与前述描述类似,受 害 者的遭遇也大同小异。为此,我们呼 吁有关部门尽快介入调 查,还公 众以真 相,还投资者的合法所得。
我们也正告从事非法电子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多行不义必自毙,一旦触犯法 律的高压线,等待你们的,就只有严 惩甚至灭 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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