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元检察院违法办理杨德术案的情况反映
关于广元检察院违法办理杨德术案的情况反映
我叫蒋晓华,中 共 党 员,是农业银 行成都光华支行员工,系杨德术之妻,现就杨德术涉嫌受 贿一案中存在的办案人员违 法 办 案的情况进行反映。
杨德术案现有证 据(尤其是客观书证)确实充分地证实了案发时杨并不在案 发现场,杨并没有作 案时间与条件,公 诉机 关指控杨德术受 贿的事实客观上并不存在。根据杨德术的检 举材料、证人蒋伟、本人蒋晓华等人的情况反映以及本案其他证据材料,发现本案侦 查机 关存在违 法 办案、违法取证的情况。现择要列举如下:
一、篡 改监 视 居 住决定书的时间,掩 盖非法羁 押事实
杨德术于2011年5月9日被押 解到苍溪县检 察院审 讯室至2011年5月12日下午被宣布监 视 居 住,过程长达三天三夜。但广元检 察院为掩 盖非法羁 押杨三天三夜的事实,将交给法 院的监 视 居 住决定书中的监 视 居 住时间篡改为2011年5月10日(监 视 居 住决定书中“12日”被故意改为“10日”,篡改痕迹明显)。
二、故意歪 曲事实,恶 意提 供虚 假 -证 据
在第一次庭 审中辩护人提出了大量书 证、证 人证言,证明杨德术2004年1月19日晚没有在广 安。为了推 翻辩护人提出的证 据,办 案人员到广 安市委收 集证 据,试图证明杨在2004年1月19日参加了广 安市 委、市政 府的春节团 拜会,从而证明杨受 贿。中 共广 安市 委办 公室工作人员和办 案人员一起查阅了相关原始记 录,在明知“2004年1月19日杨德术没有参加春节团拜会”的情况下,办 案人员为了把案 件做成“铁 案”,故意歪 曲事实,在中 共广 安市 委提取了内容为“2004年春节团 拜会于1月19日下午四点在市 政 府三楼会 议室召开,一般情况下在广 安市各单位领 导都参加此会 议”的证 据,并将此证 据作为杨在广 安从而有受 贿时间的有罪证 据提交法 院。在神圣庄严的法 庭上公然提 供虚 假 -证据,干扰公 正判 案。
三、恶 意报道正在审 理中的案 件,其行为明显违 法
广元检 察院工作人员王洪录、潘雪峰、罗欢(罗欢是杨德术一审案 件中的公 诉人)于2012年9月12日在网上发布了标题为《从银 行行 长到阶 下 囚》的文章,对正在审 理的案 件进行了不实的恶 意报道,且文章陈述的部分内容纯属虚构。广元检 察院工作人员不顾案 件正在省高 院审理的事实,擅自代 替省高 院对杨德术作了“有罪判 决”,其行为明显违反了《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刑 事诉 讼法》第十二条“未经人 民法 院生效判 决确定,对任何人都不得被确定有罪”的无罪推定原则。
四、杨德术口 供系侦 查人员非法羁 押、刑 讯逼 供所得
1、杨德术于2011年5月9日被办 案人员从成都押 解到苍溪检 察院审讯室后轮番持续审 讯,直到至5月12日下午才宣布对杨德术采取监 视 居 住的强 制措施,非法羁 押三天三夜。
2、据杨德术反映:无论是在被非 法羁 押期间还是在此之后,侦 查人员审 讯时,只要杨不按侦 查人员的要求交代,侦 查人员就采用车轮战术对杨长时间轮番讯 问、敲 打杨的脑袋、辱 骂、威 胁、罚站、蹲马步、不给水喝、不给饭吃等各种手 段,从精 神上、身 体上折磨杨;杨德术的书面供述及自书材料就是在这种非 法状况下,按照侦 查人员的思路与要求形成的。
3、在检 察院移送到法 院的讯问杨德术笔 录中,2011年5月12日的《讯 问笔 录》、2011年5月18日的《讯问笔 录》、2011年5月19日的《讯问笔 录》均没有具体的讯问开始和结束时间,2011年7月14日的《讯问笔 录》没有具体的讯问开始时间;而问题特别严重的是2011年5月12日的《讯问笔 录》,其记载的讯问开始时间是2011年5月12日,但杨德术的签 字时间是2011年5月15日,时间持续长达4天。
五、侦 查人员获取的证人蒋伟书面证 言系采取长时间羁 押、逼供诱 供取得
1、据蒋伟及有关证 人反映:2011年5月20日中午1点过,广元检 察院办 案人员在未出示任何证 件与手 续的情况下,将蒋从广 安强 行押 解到苍溪县检 察院审 讯室后一直羁 押到5月21日下午5、6点钟。
2、据蒋伟反映:2011年5月20日晚至5月21日下午5、6点钟,办 案人员采取刑 讯、威 胁、引 诱等方式逼 迫蒋伟“必须与杨德术写出来的纸条内容一致进行交代”。侦 查人员取得的蒋伟证言就是在侦 查人员刑 讯逼 供的情况下,按照侦 查人员提出的“必须与杨德术写出来的纸条内容一致具体交代”的要求,而胡乱编 造的。蒋伟为了留下办 案人员逼 供的证 据,明知广 安思源酒店没有7楼,故意将房间号写成703号。
六、侦 查人员不依法收集能够证实被告人无罪的证 据
广元检 察院办 案人员曾先后三次对我(杨德术之妻蒋晓华)进行了长时间(最长一次达14个小时之久)询问,且未出示任何证 件与手 续,询问过程中均采取了威 胁、辱 骂、欺 骗、引 诱等方式,但当我坚持实事求是,反复陈述徐天凯从来没有到过我的家、更不存在送 钱的事实情况时,办 案人员却对我的这些证明被告人杨德术无罪的陈述不作笔 录。
而且,根据徐天凯书面证 言,我是现场目 击者,是能够直接证实徐天凯是否送钱给杨德术的案 情真 相的关键证 人,但在整个一审中公 诉机 关并未出示有关我的任何证 词,公 诉人还在庭上谎称检 察院多次叫我我不去。
七、李章明、黄盛平等人证言系侦 查人员违 法取得
据我所知:李章明、黄盛平的笔 录是检 察院侦 查人员将李章明、黄盛平叫到一起,在侦 查人员主持下,相互核对、修改、完善而形成的(尽管如此,但从李、黄的笔 录内容中,仍然可以看出两人笔录内容在核心事实上存在巨大矛盾)。
综上所述,本案杨德术口 供、蒋伟等人书面证 言等言词证 据,完全是办 案人员采取“做案 子”而不是“查案 子”的错误方法,知 法犯法、置事实真 相和公 民人 权于不顾,违 法 办 案、违 法取 证而人为“做”出证 据。也正因为如此,才导致公 诉机 关错误指控并导致其指控在客观上并不成 立的严重后果,导致错 案、冤 案的发生。
蒋晓华
杨德术案现有证 据(尤其是客观书证)确实充分地证实了案发时杨并不在案 发现场,杨并没有作 案时间与条件,公 诉机 关指控杨德术受 贿的事实客观上并不存在。根据杨德术的检 举材料、证人蒋伟、本人蒋晓华等人的情况反映以及本案其他证据材料,发现本案侦 查机 关存在违 法 办案、违法取证的情况。现择要列举如下:
一、篡 改监 视 居 住决定书的时间,掩 盖非法羁 押事实
杨德术于2011年5月9日被押 解到苍溪县检 察院审 讯室至2011年5月12日下午被宣布监 视 居 住,过程长达三天三夜。但广元检 察院为掩 盖非法羁 押杨三天三夜的事实,将交给法 院的监 视 居 住决定书中的监 视 居 住时间篡改为2011年5月10日(监 视 居 住决定书中“12日”被故意改为“10日”,篡改痕迹明显)。
二、故意歪 曲事实,恶 意提 供虚 假 -证 据
在第一次庭 审中辩护人提出了大量书 证、证 人证言,证明杨德术2004年1月19日晚没有在广 安。为了推 翻辩护人提出的证 据,办 案人员到广 安市委收 集证 据,试图证明杨在2004年1月19日参加了广 安市 委、市政 府的春节团 拜会,从而证明杨受 贿。中 共广 安市 委办 公室工作人员和办 案人员一起查阅了相关原始记 录,在明知“2004年1月19日杨德术没有参加春节团拜会”的情况下,办 案人员为了把案 件做成“铁 案”,故意歪 曲事实,在中 共广 安市 委提取了内容为“2004年春节团 拜会于1月19日下午四点在市 政 府三楼会 议室召开,一般情况下在广 安市各单位领 导都参加此会 议”的证 据,并将此证 据作为杨在广 安从而有受 贿时间的有罪证 据提交法 院。在神圣庄严的法 庭上公然提 供虚 假 -证据,干扰公 正判 案。
三、恶 意报道正在审 理中的案 件,其行为明显违 法
广元检 察院工作人员王洪录、潘雪峰、罗欢(罗欢是杨德术一审案 件中的公 诉人)于2012年9月12日在网上发布了标题为《从银 行行 长到阶 下 囚》的文章,对正在审 理的案 件进行了不实的恶 意报道,且文章陈述的部分内容纯属虚构。广元检 察院工作人员不顾案 件正在省高 院审理的事实,擅自代 替省高 院对杨德术作了“有罪判 决”,其行为明显违反了《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刑 事诉 讼法》第十二条“未经人 民法 院生效判 决确定,对任何人都不得被确定有罪”的无罪推定原则。
四、杨德术口 供系侦 查人员非法羁 押、刑 讯逼 供所得
1、杨德术于2011年5月9日被办 案人员从成都押 解到苍溪检 察院审讯室后轮番持续审 讯,直到至5月12日下午才宣布对杨德术采取监 视 居 住的强 制措施,非法羁 押三天三夜。
2、据杨德术反映:无论是在被非 法羁 押期间还是在此之后,侦 查人员审 讯时,只要杨不按侦 查人员的要求交代,侦 查人员就采用车轮战术对杨长时间轮番讯 问、敲 打杨的脑袋、辱 骂、威 胁、罚站、蹲马步、不给水喝、不给饭吃等各种手 段,从精 神上、身 体上折磨杨;杨德术的书面供述及自书材料就是在这种非 法状况下,按照侦 查人员的思路与要求形成的。
3、在检 察院移送到法 院的讯问杨德术笔 录中,2011年5月12日的《讯 问笔 录》、2011年5月18日的《讯问笔 录》、2011年5月19日的《讯问笔 录》均没有具体的讯问开始和结束时间,2011年7月14日的《讯问笔 录》没有具体的讯问开始时间;而问题特别严重的是2011年5月12日的《讯问笔 录》,其记载的讯问开始时间是2011年5月12日,但杨德术的签 字时间是2011年5月15日,时间持续长达4天。
五、侦 查人员获取的证人蒋伟书面证 言系采取长时间羁 押、逼供诱 供取得
1、据蒋伟及有关证 人反映:2011年5月20日中午1点过,广元检 察院办 案人员在未出示任何证 件与手 续的情况下,将蒋从广 安强 行押 解到苍溪县检 察院审 讯室后一直羁 押到5月21日下午5、6点钟。
2、据蒋伟反映:2011年5月20日晚至5月21日下午5、6点钟,办 案人员采取刑 讯、威 胁、引 诱等方式逼 迫蒋伟“必须与杨德术写出来的纸条内容一致进行交代”。侦 查人员取得的蒋伟证言就是在侦 查人员刑 讯逼 供的情况下,按照侦 查人员提出的“必须与杨德术写出来的纸条内容一致具体交代”的要求,而胡乱编 造的。蒋伟为了留下办 案人员逼 供的证 据,明知广 安思源酒店没有7楼,故意将房间号写成703号。
六、侦 查人员不依法收集能够证实被告人无罪的证 据
广元检 察院办 案人员曾先后三次对我(杨德术之妻蒋晓华)进行了长时间(最长一次达14个小时之久)询问,且未出示任何证 件与手 续,询问过程中均采取了威 胁、辱 骂、欺 骗、引 诱等方式,但当我坚持实事求是,反复陈述徐天凯从来没有到过我的家、更不存在送 钱的事实情况时,办 案人员却对我的这些证明被告人杨德术无罪的陈述不作笔 录。
而且,根据徐天凯书面证 言,我是现场目 击者,是能够直接证实徐天凯是否送钱给杨德术的案 情真 相的关键证 人,但在整个一审中公 诉机 关并未出示有关我的任何证 词,公 诉人还在庭上谎称检 察院多次叫我我不去。
七、李章明、黄盛平等人证言系侦 查人员违 法取得
据我所知:李章明、黄盛平的笔 录是检 察院侦 查人员将李章明、黄盛平叫到一起,在侦 查人员主持下,相互核对、修改、完善而形成的(尽管如此,但从李、黄的笔 录内容中,仍然可以看出两人笔录内容在核心事实上存在巨大矛盾)。
综上所述,本案杨德术口 供、蒋伟等人书面证 言等言词证 据,完全是办 案人员采取“做案 子”而不是“查案 子”的错误方法,知 法犯法、置事实真 相和公 民人 权于不顾,违 法 办 案、违 法取 证而人为“做”出证 据。也正因为如此,才导致公 诉机 关错误指控并导致其指控在客观上并不成 立的严重后果,导致错 案、冤 案的发生。
蒋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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