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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北民营石油事件十年反思学术研讨会专家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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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如果 周五 七月 10, 2015 7:52 pm

研讨会原则:“法治、正义、公益性、学术性”。
研讨会宗旨:以法律解决矛盾冲突,以研讨代 替上 访,以合理合法的方式申 冤,以疏导的方式促进社会稳定,协助政 府化解不稳定因素,帮助民众伸张正义。本研讨会是公益性、非盈利性的财产保护学术研究项目的一部分,它以法律为准绳、专家发言不偏袒当事人,以正义为目标。本研讨会不承接明显的非正义案 件;它以公益性、低成本为手段,以建设性、为当事各方建言为基本任务,最终目的是改善营商环境,推动法治进步。
本研讨会仅依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讨论,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对于材料的真实性、全面性负全部责任,研讨会的主办者、发言者、发布者均不对由于案 件资料的真实性、全面性之瑕疵或错误所造成的不良后果承担责任。

与会嘉宾:
湛中乐,著名学者,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权研究会常务理事。
熊文钊,著名法学专家,中 央民族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法治政 府与地方制度研究中心主任。中国宪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行政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国家行政 学院行政法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
黄力群,原西藏自治区法工委主任、全国人大信 -访局副局长、原习仲勋副总理副委员长的秘书。
竹立家,著名学者、国家行政学院教授。中国行政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王占阳,中 央社会主义学院教授,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特约研究员,著名学者。
张星水,著名学者、律师。曾供职于司 法部中国律师事务中心,目前是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青少年犯罪与少年司法研究中心研究员,曾经被亚洲周刊评选为中国大陆风云律师之一。
陈杰人,著名学者,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制新闻研究中心研究员,曾任人民日报社《人民论坛》主编,《法制周报》总编辑。曾应美 国国 务 院邀请赴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等学术机构做高级访 问学者。
陈界融,民商法学博士、应用经济学博士后、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 民大学客座教授,国家级人才计划——“新世纪优秀人 才计划”入选者,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
仲大军,著名经济学者、社会评论家,北京大军经济观察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新 华 社世界问题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曾为国 务 院发展研究中心《中国经济时报》编委。
吴丕,北京大学政 府管理学院教授,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市监 察学会常务理事。
王建国,著名学者,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教授,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研究员,中国低碳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大学新市场经济与管理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大学中国国情研究中心副主任。
李轩,著名学者,中央财经大学法学硕士教育中心主任,中国案 例法学研究会秘书长。
莫少平,著名律师。
朱久虎,著名律师。
郭可淳,著名律师。
李智英,著名公益人士。
周立宪,新华社原国内部终审发稿人。
陈文波,人民日报民生周刊主编。
李秀平,法律与生活社长、总编。
王建琦,法制晚报法制专刊主编。
任生心,光明日报平安中国版高级编辑。
王南,中国经济时报主任。
王海亮,企业家日报主任。
张文静,中国司法杂志社编辑部主任,《司法所工作》杂志执行主编。
刘洪庆,中国网新闻中心副总监,原搜狐传媒主编。
陈义欢,国际商报绿色中国副主编。
以及中央电视台、经济参考报、法制日报法治周末、民主与法治时报、人民日报社国家治理周刊、新京报记者、财经杂志记者等。
冯秉先(陕北民营油田代 表):
这次研讨会的主题是陕北民营石油事件十年反思,陕北民营石油事 件是一个沉重的话题,为什么叫十周年呢?今年是2015年,这个事件是2003年陕北地方政 府强行收走了民营企业油井而引发大规模维权行动,到2005年地方施用暴 力正好十年了。陕北民营石油是全国第一个民营油田,它曾经经历了十年发展起来。因为这个油田产生的时候是90年代初,是1990年开始。后来到2003年,政 府把民营油田回收,他们当时起个名叫三权回收,什么叫三权回收呢?所有权、经营权和收益权,2003年回收以后,引起了民企的反弹,大家组 织起来开始是上 访,后来是进行法律的诉讼。经历了两年的时间,到2005年5月份开始地方当局平息诉 讼,不允许上 访,开始对民企的代 表进行抓捕,判 刑,一直到年底12月份,因为当时抓了许多人,真正判 刑的是3位,我是其中之一,我是实实在在坐了3年的实 刑。
前面我放这个视 频,2004念之前的情况都清楚了。陕北油田这个事情对于不了解情况的外界来看,以为石油是国家一级战略资源,只能是国企开采,但实际不是这个情况,为什么?因为这种方式叫合作开采,是合法的,以后这些年在其他各个油田都有这种方式,而且以后的2005年国 务 院关于支持非公经济36条,还有后来的新36条以及后来的100条,这种方式已经用政策法律固定下来了。陕北这个地方是原来中国第一个油田,陕北油田的性质是属于低渗透油田,当时这块是属于中石油长庆油田的地盘,当时产量很低。在早先开采的时候,有一个延长油矿,这个油矿是中国最早的一个油矿,到2009年开始开采,年产量不足40万吨,因为产量低,风险大,那时候中石油愿意把这个拿出来让地方开采。还有一些因素,当时是中 央领 导人直接对陕北革 命老区支持,那时候有康世恩、李鹏,他们都有过这方面的讲话,所以后来在1994年由中石油与陕西省政 府签订了一个协议,要跟地方合作开采的协议,我们把它叫4.13协议,中石油的签字人是周,周是中石油的副总经理,陕西省签字的是副省 长刘 春茂,协议确定把1080平方公里交给各县政 府组 织开采,另外还有3500平方公里属于长庆和地方进行合作开采。第三个因素,正好赶上改革开放初期,各县政 府自己成立了一个县的国有公司,叫石油钻采公司。县政 府通过招 商引 资,建立民企,签订了合作开采合同,这十年时间,产量猛增,到2002年,民企产的油田总产量已经达到了400万吨。
第二个问题,为什么引起回收?当时2003年海湾战争爆 发以后,油价猛 涨,我们开采的时候,我是内蒙古呼和浩特人,我是到靖边去开采石油的,我去的时候是98年,98年一吨油降到500块钱一吨,到2003年的时候,海湾战争爆发,涨到25美金,这时候我们油价价格到了1300-1500块钱,石油的巨大利润出来,直接原因就是这样。刚才这个视 频里面,我们那两年中间在北京开过四次研讨会,第三次在三味书屋,就是仲大军教 授他主持的,在这个会上一位律师讲到一句话,他说民企在这个时候究竟是犯了什么罪?何罪之有?怀璧其罪!中石油看见民企的产量出来了,第二个,中石油想把这个油田拿回来,中石油就在中 央活动,多次打报告,要求陕北油田要整顿,要调 查。在中石油的运作下,有国家经贸委组 织,公 安部、国土资源部、全国工商局等6部委,搞了一个联合调查,出了一个调查报告,关于陕北地方石油开采的调 查报告。这个报告就是1239号文件,1239号文 件的核心是说把这个油田中石 油要收走,通过资产评估赎买的方式,也可以实施资产入股。1239号文件是1999年12月份发的,只是发到省厅 级,属于“机 密”文 件,我们并不知道。到2003年地方政 府以发展地方经济,体现国 家利益,把公 检法全部动员,把民 企油田给抢占了。有一句话地方政 府报纸上是这么写的,某年某月1600名干部走上的油区,迎来了我县石油工业发展的新曙光,刚才那个视 频里面就是当时的情景。此后,民企开始大家到县政 府讨说法。我们在北 京开的第一个研讨会。不久,曾培炎做了一个批示,要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给予合理补偿。原来是无 偿收回,曾培炎批示后,他们单方面贴了一个布告,强制执行,只给了油 井价值的约15%。
熊文钊:你们原来开采是有政 府的号召,而且是有手 续的,当时那个手 续是什么性质的手 续?
冯秉先:首先开采的公司要在各个县要工商注 册,发营业执 照,然后要办一个审批单,这个审批单是县政 府办的,县政 府有几个部门,每个县政 府成立了油气管理办 公室,这个表是从油气管理办公室领上的,油气管理办 公室主任签的字,盖的章,在环保局、矿产局、土地局这几个局 长都盖过章,签过字,最后主管副县长签字,拿着这个审批单,到他们那个钻采公司去办 理合作开发协议,钻采公司开始也打了井,后来经营不善、亏 损,也就给个人承 包了,他们纯粹剩下一个只有行 政机构的空架子了。
莫少平:
我主要是回答几位教授的问题,第一个就是陕西省政 府跟中石油签这个协议,当时实际是一个地方政 府和中 央企业之间把一块地认为是中石油公司开采可能成本太高了,我让你地方开采,这是周和陕西省副省长签的,这片地方可以允许你地方开采。这样地方就发了很多文 件,什么文件呢?招 商引 资,你们可以到这来开采,一直落实到县里面,县里面很多招 商引资的优惠,吸引多少人不说了,然后就办 理相关的手 续。这个手 续是全的,注 册了公司,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可以进行开采。这个手 续都是齐全的,在开采过程中,我不说细节,这个法律的手续程序都符合规定。第三个就是所谓强行收回,强行收回这里面确实有点法律问题。第一个,强行收回它是政 府先发的布告,你应该把布告都拿出来,根据中 央的什么精神,我要收回油井,开始收回就是一个无 偿收回,后来有曾培炎的批示,变成15%了,布告是政 府发的,但是协议刚才有些镜头,老百姓给绑着,有的就强迫你去签那个收回协议。协议里面的补 偿就补 偿那15%左右,你签也得签,不签也得签,签协议主体是谁呢?这边是投资者老百姓,那边是钻采公司,所以它的布告是政 府发的,我必须收回。但具体收购的协议,就是我把你这个收 购回来,给你补 偿15%左右,是当地的钻采公司,你签也得签,不签我就抓着你也得签,要不我就给你抓进去,这是一个问题。
当时朱律师不是没有考虑行政诉讼,提起了行政诉讼,但是不予受理,不给你下这个裁定,我不受 理,既不收材料,又不给你下裁定。他们采取另外一种方式,就是到当地去上 访,上 访以后怎么办呢?就开始抓 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抓起来,到05年就强行把这个事情打压下去了。基本就是这么一个过程。
朱久虎:、
各位专家,我在莫律师的基础上补充几点。第一点,油井的背景,在当时情况下,也不是由中石油和政 府擅自签的,当时是李 鹏任总 理,当年陕北对中国革 命贡献很大,革 命老区很穷,所以想在那儿搞个试点,一个原因就是本身那个地方中石油开的不好,另外陕北那个老区能够让它富起来。国 务 院是同意的,同意了之后,由中石油和陕西省政 府签订协议,这个协议的内容就是由陕西省地方政 府组 织招 商引资,组织开发,签订这个协议之后,地方政 府又跟民营企业签订合同,整体上它是由几份合同组成的一个链条。
再一点就是刚才说的中 央精神的问题,他们发出一个布告,依据中 央精神。中 央在这个之前有个1239号文件,八大部 委为这个事情出了一个文件,他说的是民营油井资产入股、收购,这种方式是一种民 事手段,资产入股、收购都是民事手段,但是政 府采取的是暴 力手段,这是完全不符合中 央精神的,更不符合法律。不管是政 府和企业签的合同还是企业跟个人签的合同,只要是合同关系,要解除这个合同,就要通过司 法的手段,通过法 院来解除,而他是动用了公权力的手段,而且是采取了公 权力的暴 力手段,相当于撕毁合同的。你用公 权力的手段,而不是通过司 法的阶段,根据合同法,他完全是一种越权的行 政违 法行为。公 安部有两个文件明确规定,严禁公权力介入合同纠纷,你是中石油跟政 府签的合同,政 府又跟民企签,陕西省政 府利用公权力,利用暴 力手段解除合同,违反了合同法,也违反了公 安部的规定,所以他是一个行政违 法的侵权行为。我就补 充这两点。

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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