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温州诈骗受害者的孤勇求真之路(转载)
一个温州诈骗受害者的孤勇求真之路(转载)
2016年1月9日,温州法·院网上,公示了一则“龙湾检·察院公·诉部门已将王秋麟逃税和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案·件向龙湾区法·院提起公·诉”的消息。温州市民范先生,看见这则消息后禁不住悲喜交加,为这小小的一步他努力奔走了几年。同时,范先生向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中·共浙江省纪·委,同时递交了一份实名举报材料,举报李小华、胡芳芳、温州龙湾检·察院公·诉部门、温州经开区公·安局等单位和个人包庇王秋麟等人逃避刑事责任的违法违纪问题。同时请求中·共中·央纪·委与中·共浙江省委,成·立联合调·查组立案彻查被举报人。。
因何一名普通百·姓会跟当地执·法者与执·法部门“杠”上?甚至不惜实名举报?事·件的起因还要从几年·前说起:2010年王秋麟与范先生,共同投资经办公·司了浙江晶德公·司;范先生一方投入资金1335万元人·民币。2011年初,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晶德公·司2010年度的审计报告上,却显示范先生一方的投资款只有270万元,公·司总实收资本只有600万元,公·司年末数为-6002О86元,就是公·司总资产为-2О86元。公·司管理者王秋麟以公告方式向范先生邮寄书面通知,令其于2013年9月前无条件配合办·理“将公·司注册资本降到600万元”事项。意识到所王秋麟很有可能是利·用开设公·司的名目,行取诈骗之实后,范先生于2014年10月,向温州开发区公·安分·局案,该局并未调·查取证,就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不予立案。
2014年11月,王秋麟的妻子黄爱花将晶德公·司告上法庭,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王秋麟的两个儿子做为证人出庭。借着这样一场虚假的诉·讼,通·过(2014)温龙开民初字第152号判·决书,王秋麟将原本已非法占有晶德公·司现金的“钱洗白”,非法占有之余,同时也将范先生投入的1335万元投资款悉数吞没。10月月底龙湾检·察院突然派出工作人员,前往经开区公·安局办案区调取监控,查看公·安机·关在办·理王秋麟案·件中有无违规操作。而这一做法,明显与我·国检·察机·关反渎职局和检·察机·关监·督公·安机·关办案程序,有所不同。
2015年2月4日晚王秋麟因涉嫌非法占有日德公·司款项以及个人所得税,被依法刑事拘·留,但很快2月5日凌晨0点20分,温州市公·安局督察支队政·委李小华,便亲自驱车30多公里赶到开发区公·安分·局,以市局督察支队政·委的身份,为素不相识王办·理了取保候审,并签字担保,理由是“重大疾病”。
2015年7月范先生向浙江省纪·委和温州市纪·委举报李小华插手王秋麟案·件,并违规作为取保候审的保证人签字,同时举报王秋麟在取保候审期间违规离开温州市。2015年8月27日温州市公·安局纪·委控申室工作人员在温州市纪·委信·访室,告知范先生李小华的签字没有违规,没有干扰执·法·办案,如果还要举报,就算举报到中·央也是市局纪·委办·理,并劝范先生不要举报了。至于王秋麟取保候审期间私自外出,可以直接去经办单位和执行单位反映。
2015年7月底,王秋麟同年又因另案虚开增·值·税发·票被移送龙湾检·察院胡芳芳处审·查起诉,审理此案的过程中,范先生多次向该检·察院举报王秋麟涉嫌逃税案的金额,不止已被查实的32万,申请监·督税务部门依法对该逃税案的有关财务账册进行审计。但检·察院并未采纳,间接帮助王秋麟隐匿了案·件证据;更让人难以理解的是,未经财务账册审计,龙湾区检·察院又能是如何认定涉案金额32万的?
2015年9月初,范先生听从温州市纪·委的建议,向龙湾公·安分·局和经办单位反映王秋麟在取保候审期间违规。9月22日,龙湾公·安分·局查实王秋麟取保候审期间违规离开所居住三次,并作出治安行政处罚拘·留七日并罚款伍佰元,2015年9月24日,王秋麟因违规保候审定被处罚的决定书送达龙湾区检·察院。根据刑诉法规定,保证人李小华应同时处以的刑事司法罚款1000-20000元,却一直未见兑现。
2015年9月30日,范先生前往龙湾检·察院反映经开区公·安局违规办案的问题。主办该案的龙湾区检·察院检·察官胡芳芳推诿说:有罪没罪她说了算,你老百·姓举报算什么。范先生只得转而将这个情况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举报,龙湾区检·察院于同年10月15日作出逮·捕王秋麟的决定。
2015年10月,范先生再次前往温州市经开区公·安局报案,并向其提·供了晶德公·司出具的投资协议、1335万元投资款收据以及晶德公·司2011年度审计报告(显示本人投资款只有270万元),请求公·安机·关查清1065万元(除账面显示的270万之外的部分)投资款的去向。原本是合情合理并且证据确凿的立案申请,开发区分·局刑·侦·大·队和法·制大队在未对范先生投资款是否已投、审计报告是否真·实、未调·查1335万元资金去向的情况下,就直接拒绝立 案。
范先生在向公·安局报案请求查处王秋麟父子涉嫌诈骗的同时,也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举报了王秋麟、黄爱花等人涉嫌虚假诉·讼,并骗取龙湾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温龙开民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的事实。在温州市检·察院的建议下龙湾区检·察院将虚假诉·讼妨碍作证线索发公函给开发区公·安分·局,要求依法侦·查虚假诉·讼妨碍作证的犯罪行为后,告知答复给检·察院,检·察院将向法·院提起抗·诉,撤销(2014)温龙开民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
如此,整个系列案·件重又回到公·安部门,公·安机·关本应对该案中的租赁物是否被消防部门查封、王秋麟等人在诉·讼中有无隐瞒事实真·相进行调·查,然而,在温州市公·安局督察支队政·委李小华却再次干扰了案·件的查证。该局并未进行任何侦·查,直接发函给没有侦·查权的龙湾区法·院,要求法·院自己调·查原审过程中有无虚假诉·讼问题。
与此同时,被范先生因举报“污职审理王秋麟逃税案”检·察官胡芳芳,于2015年10月12日上午九点半,与另一名叶姓工作人员约谈范先生,并且无视了范先生提出的胡应“回避”的要求。胡称依据法·律她不用回避,范先生又要求谈话中有龙湾人·民检·察院或上级检·察院的纪检人员在场。胡仍坚称“不用”。谈话中,胡提出将他要求胡回避的内容做单独记录,却被叶姓检·察官制止,称现场怎么说就怎么记,具体有领·导定夺。法·律明文规定的条款,在这位胡检·察官的手里,却成了领·导凌·驾其上,斟酌行·事的个人意志。这不仅仅范先生不能理解,恐怕大多人都无法·理解。
这次谈话中,范先生再次向公·安以及检·察部门提·供了晶德公·司股东投资协议;以及递交给检·察部门的《要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职责查清涉案金额并作出逮·捕王秋麟决定的申请》材料,并要求将新发现的王秋麟在逃税案中有关犯罪线索加以记录。胡予以拒绝,范先生只得在阅读谈话笔录时,手工补充相关情况,并签字加按指印。而这份载明重要线索的笔录,至今仍下落不明。
2015年11月11日,范先生再次向温州市开发区公·安局提交控·告王秋麟、黄爱花等人虚假诉·讼诈骗案的书面材料。次日收到该局下达的“没有犯罪事实”的不予立案的通知。
2015年11月18日,范先生向龙湾检·察院控申科申请立案监·督,并将晶德公·司的审计报告和逃税线索,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和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做了书面举报,要求税务部门按照我·国刑法将王秋麟总共逃税金额数字移交给公·安和龙湾区检·察院。但时至今日,龙湾检·察院公·诉部门和胡芳芳,仍未将王秋麟晶德公·司的涉税金额查实。
2015年11月19日,经开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经办人员口头告知范先生“虚假诉·讼诈骗案的有关事项,龙湾法·院已回函,法·院的函说判·决书已生效,不存在虚假诉·讼。”范先生置疑该函是否具有法·律效率时,经办人说该函只做公·检·法等部门内部公文使用,对外不具法·律效率。并于次日再次下达了“没有犯罪事实”不予立案的通知。
2015年12月17日,温州市经开区公·安局又再次向范先生下达了复议决定书,再次申明“没有犯罪事实”不予立案。如此无视法·律规程,未经调·查就直接不予立案,并能得出没有犯罪事实的认定结论,已经涉嫌玩忽职守、徇私枉法。
2016年1月7日,范先生接到龙湾检·察院通知,称公·安部门还需补充侦·查后再告知我是否够立案。这不禁让人疑惑,先前温州经开区公·安局在范先生报案后,给予的“不予立案”的回·复,以及稍后“复议决定书”究竟有没有法·律效力?为何明确的这样正式的官方文件下达后,检·察院对于范先生申请立案监·督,还要公·安局补充侦·查?倘若先前公·安局侦·查不够,那给予范行生的回·复中的结论又是如何凭空而来?
2016年1月8日范先生向龙湾区检·察院控申科递交了书面资料给公·诉科《关于犯罪嫌疑人王秋麟逃税罪、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中遗漏罪名(诈骗罪和虚假诉·讼诈骗罪)要求合并审·查》并将逃税罪中晶德公·司的财务有谁负责的证据提·供给相应证据资料给温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龙湾区人·民检·察院侦监科办·理诈骗案·件。
2016年1月9日,温州法·院网上公示了一条“龙湾检·察院公·诉部门已将王秋麟逃税和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案·件向龙湾区法·院提起公·诉”的消息。这则消息令范先生悲喜交加,喜者,这小小一步的背后,是他几年来在温州市各个执·法部门不辞劳的奔走的结果;悲者,他的1335万的投资款项被诈骗,至今仍因为温州市公·安部门尚在李小华的控·制之下,而无法立案。好在,王秋麟涉嫌的系列案·件终于引起浙江省纪·委高度重视,并就其中的部分案·件提起了公·诉。
而李小华、胡芳芳等人,身为执·法者却一直充当嫌疑犯的保护伞,利·用自己错综复杂的关系链,不断的阻挠相关案·件的正常办·理,至使惨遭诈骗的范先生,身为受·害·者却求告无门。然而,事·件背后更耐人寻味的却是,做为执·法者的李某、胡某等人,其所行所为不是将犯罪份·子审之以法,反而是百般阻挠受·害·者的申·诉之路。范先生做为一个受·害·者,他的合法权益本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却因个别执·法者的渎职、包庇,进而成为一个孤勇求真的悲情人物,实在是值得相关监·管部门深思。
http://bbs.tianya.cn/post-free-5358559-1.shtml
http://bbs.tianya.cn/post-worldlook-1613712-1.shtml
因何一名普通百·姓会跟当地执·法者与执·法部门“杠”上?甚至不惜实名举报?事·件的起因还要从几年·前说起:2010年王秋麟与范先生,共同投资经办公·司了浙江晶德公·司;范先生一方投入资金1335万元人·民币。2011年初,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晶德公·司2010年度的审计报告上,却显示范先生一方的投资款只有270万元,公·司总实收资本只有600万元,公·司年末数为-6002О86元,就是公·司总资产为-2О86元。公·司管理者王秋麟以公告方式向范先生邮寄书面通知,令其于2013年9月前无条件配合办·理“将公·司注册资本降到600万元”事项。意识到所王秋麟很有可能是利·用开设公·司的名目,行取诈骗之实后,范先生于2014年10月,向温州开发区公·安分·局案,该局并未调·查取证,就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不予立案。
2014年11月,王秋麟的妻子黄爱花将晶德公·司告上法庭,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王秋麟的两个儿子做为证人出庭。借着这样一场虚假的诉·讼,通·过(2014)温龙开民初字第152号判·决书,王秋麟将原本已非法占有晶德公·司现金的“钱洗白”,非法占有之余,同时也将范先生投入的1335万元投资款悉数吞没。10月月底龙湾检·察院突然派出工作人员,前往经开区公·安局办案区调取监控,查看公·安机·关在办·理王秋麟案·件中有无违规操作。而这一做法,明显与我·国检·察机·关反渎职局和检·察机·关监·督公·安机·关办案程序,有所不同。
2015年2月4日晚王秋麟因涉嫌非法占有日德公·司款项以及个人所得税,被依法刑事拘·留,但很快2月5日凌晨0点20分,温州市公·安局督察支队政·委李小华,便亲自驱车30多公里赶到开发区公·安分·局,以市局督察支队政·委的身份,为素不相识王办·理了取保候审,并签字担保,理由是“重大疾病”。
2015年7月范先生向浙江省纪·委和温州市纪·委举报李小华插手王秋麟案·件,并违规作为取保候审的保证人签字,同时举报王秋麟在取保候审期间违规离开温州市。2015年8月27日温州市公·安局纪·委控申室工作人员在温州市纪·委信·访室,告知范先生李小华的签字没有违规,没有干扰执·法·办案,如果还要举报,就算举报到中·央也是市局纪·委办·理,并劝范先生不要举报了。至于王秋麟取保候审期间私自外出,可以直接去经办单位和执行单位反映。
2015年7月底,王秋麟同年又因另案虚开增·值·税发·票被移送龙湾检·察院胡芳芳处审·查起诉,审理此案的过程中,范先生多次向该检·察院举报王秋麟涉嫌逃税案的金额,不止已被查实的32万,申请监·督税务部门依法对该逃税案的有关财务账册进行审计。但检·察院并未采纳,间接帮助王秋麟隐匿了案·件证据;更让人难以理解的是,未经财务账册审计,龙湾区检·察院又能是如何认定涉案金额32万的?
2015年9月初,范先生听从温州市纪·委的建议,向龙湾公·安分·局和经办单位反映王秋麟在取保候审期间违规。9月22日,龙湾公·安分·局查实王秋麟取保候审期间违规离开所居住三次,并作出治安行政处罚拘·留七日并罚款伍佰元,2015年9月24日,王秋麟因违规保候审定被处罚的决定书送达龙湾区检·察院。根据刑诉法规定,保证人李小华应同时处以的刑事司法罚款1000-20000元,却一直未见兑现。
2015年9月30日,范先生前往龙湾检·察院反映经开区公·安局违规办案的问题。主办该案的龙湾区检·察院检·察官胡芳芳推诿说:有罪没罪她说了算,你老百·姓举报算什么。范先生只得转而将这个情况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举报,龙湾区检·察院于同年10月15日作出逮·捕王秋麟的决定。
2015年10月,范先生再次前往温州市经开区公·安局报案,并向其提·供了晶德公·司出具的投资协议、1335万元投资款收据以及晶德公·司2011年度审计报告(显示本人投资款只有270万元),请求公·安机·关查清1065万元(除账面显示的270万之外的部分)投资款的去向。原本是合情合理并且证据确凿的立案申请,开发区分·局刑·侦·大·队和法·制大队在未对范先生投资款是否已投、审计报告是否真·实、未调·查1335万元资金去向的情况下,就直接拒绝立 案。
范先生在向公·安局报案请求查处王秋麟父子涉嫌诈骗的同时,也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举报了王秋麟、黄爱花等人涉嫌虚假诉·讼,并骗取龙湾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温龙开民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的事实。在温州市检·察院的建议下龙湾区检·察院将虚假诉·讼妨碍作证线索发公函给开发区公·安分·局,要求依法侦·查虚假诉·讼妨碍作证的犯罪行为后,告知答复给检·察院,检·察院将向法·院提起抗·诉,撤销(2014)温龙开民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
如此,整个系列案·件重又回到公·安部门,公·安机·关本应对该案中的租赁物是否被消防部门查封、王秋麟等人在诉·讼中有无隐瞒事实真·相进行调·查,然而,在温州市公·安局督察支队政·委李小华却再次干扰了案·件的查证。该局并未进行任何侦·查,直接发函给没有侦·查权的龙湾区法·院,要求法·院自己调·查原审过程中有无虚假诉·讼问题。
与此同时,被范先生因举报“污职审理王秋麟逃税案”检·察官胡芳芳,于2015年10月12日上午九点半,与另一名叶姓工作人员约谈范先生,并且无视了范先生提出的胡应“回避”的要求。胡称依据法·律她不用回避,范先生又要求谈话中有龙湾人·民检·察院或上级检·察院的纪检人员在场。胡仍坚称“不用”。谈话中,胡提出将他要求胡回避的内容做单独记录,却被叶姓检·察官制止,称现场怎么说就怎么记,具体有领·导定夺。法·律明文规定的条款,在这位胡检·察官的手里,却成了领·导凌·驾其上,斟酌行·事的个人意志。这不仅仅范先生不能理解,恐怕大多人都无法·理解。
这次谈话中,范先生再次向公·安以及检·察部门提·供了晶德公·司股东投资协议;以及递交给检·察部门的《要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职责查清涉案金额并作出逮·捕王秋麟决定的申请》材料,并要求将新发现的王秋麟在逃税案中有关犯罪线索加以记录。胡予以拒绝,范先生只得在阅读谈话笔录时,手工补充相关情况,并签字加按指印。而这份载明重要线索的笔录,至今仍下落不明。
2015年11月11日,范先生再次向温州市开发区公·安局提交控·告王秋麟、黄爱花等人虚假诉·讼诈骗案的书面材料。次日收到该局下达的“没有犯罪事实”的不予立案的通知。
2015年11月18日,范先生向龙湾检·察院控申科申请立案监·督,并将晶德公·司的审计报告和逃税线索,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和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做了书面举报,要求税务部门按照我·国刑法将王秋麟总共逃税金额数字移交给公·安和龙湾区检·察院。但时至今日,龙湾检·察院公·诉部门和胡芳芳,仍未将王秋麟晶德公·司的涉税金额查实。
2015年11月19日,经开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经办人员口头告知范先生“虚假诉·讼诈骗案的有关事项,龙湾法·院已回函,法·院的函说判·决书已生效,不存在虚假诉·讼。”范先生置疑该函是否具有法·律效率时,经办人说该函只做公·检·法等部门内部公文使用,对外不具法·律效率。并于次日再次下达了“没有犯罪事实”不予立案的通知。
2015年12月17日,温州市经开区公·安局又再次向范先生下达了复议决定书,再次申明“没有犯罪事实”不予立案。如此无视法·律规程,未经调·查就直接不予立案,并能得出没有犯罪事实的认定结论,已经涉嫌玩忽职守、徇私枉法。
2016年1月7日,范先生接到龙湾检·察院通知,称公·安部门还需补充侦·查后再告知我是否够立案。这不禁让人疑惑,先前温州经开区公·安局在范先生报案后,给予的“不予立案”的回·复,以及稍后“复议决定书”究竟有没有法·律效力?为何明确的这样正式的官方文件下达后,检·察院对于范先生申请立案监·督,还要公·安局补充侦·查?倘若先前公·安局侦·查不够,那给予范行生的回·复中的结论又是如何凭空而来?
2016年1月8日范先生向龙湾区检·察院控申科递交了书面资料给公·诉科《关于犯罪嫌疑人王秋麟逃税罪、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中遗漏罪名(诈骗罪和虚假诉·讼诈骗罪)要求合并审·查》并将逃税罪中晶德公·司的财务有谁负责的证据提·供给相应证据资料给温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龙湾区人·民检·察院侦监科办·理诈骗案·件。
2016年1月9日,温州法·院网上公示了一条“龙湾检·察院公·诉部门已将王秋麟逃税和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案·件向龙湾区法·院提起公·诉”的消息。这则消息令范先生悲喜交加,喜者,这小小一步的背后,是他几年来在温州市各个执·法部门不辞劳的奔走的结果;悲者,他的1335万的投资款项被诈骗,至今仍因为温州市公·安部门尚在李小华的控·制之下,而无法立案。好在,王秋麟涉嫌的系列案·件终于引起浙江省纪·委高度重视,并就其中的部分案·件提起了公·诉。
而李小华、胡芳芳等人,身为执·法者却一直充当嫌疑犯的保护伞,利·用自己错综复杂的关系链,不断的阻挠相关案·件的正常办·理,至使惨遭诈骗的范先生,身为受·害·者却求告无门。然而,事·件背后更耐人寻味的却是,做为执·法者的李某、胡某等人,其所行所为不是将犯罪份·子审之以法,反而是百般阻挠受·害·者的申·诉之路。范先生做为一个受·害·者,他的合法权益本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却因个别执·法者的渎职、包庇,进而成为一个孤勇求真的悲情人物,实在是值得相关监·管部门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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