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临川区政府强征强拆让我无家可归(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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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是江西省抚 州市临川区公 民邹桂枚,当年,临川区政 府以修京福高速公路为由,采取欺 上 瞒 下、少批多征、先征后批等各种手段进行征 地。其中本人所属的地段就多征了上百亩土地用于搞房地产开发,严重侵害了本人的合法权益,至今本人都没有得到相应的安置土地。如果是国 家公共事业建设,我们一定支持,可是临川区政 府却打着挂羊头卖狗肉的幌子,公然挑衅法 律的底线,严重践 踏了法 律的尊严!
1992年本人在临川区临川大道连塘山建了一栋391m2的三层房子,是临街而建,有店面,占地面积1О8m2,后排建有老人公寓,占地125平方米,围墙内院子占地87m2,总三间,宽16米长20米共计320平方米。有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使用证,房产证,一切手续齐全。2002年,临川区政 府以建设京福高速公路为由,把我家临街店面拆掉,但是我家的房屋不属于拆 迁范围,在红线外范围。临川区政 府还是进行了强 制拆 迁,理由是用来作为京福高速公路服 务区,而实际上我家房屋和土地被政 府卖给了一家房地产开发商,用于开发清华锦园商品房。
根据2001年6 月13日公布的《城市房屋管理条例》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土地上实施房屋拆 迁需要对被 拆 迁入补偿、安置。当地政 府没有按照条例规定进行,采取威 逼利诱等各种手段强 迫我们签订了协议。
事后发现,临川区政 府当时隐瞒了江西省人 民政 府第177号文件内容,文件明确规定被 拆 迁户有土地安置,并且强调必须在2002年中秋前落实到位,临川区政 府却没有给我们安置土地。根据《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 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之前,临川区青云街道办事处公 民(丁梅金、付长茂、杨正阶等人)同样是京福高速公路拆 迁户,都安置了土地建房,还有新临川一中、章舍新村都得到土地安置建房。我们家人先后通 过多次上 访,至今只补偿到房屋差额。根据省政 府177号文件,有关拆 迁户的还建房,各级政 府要安排好基 地,统筹规划,妥善组 织。我们多次到临川区有关部门反映,事情一直没得到解决。我家被 拆 迁的房屋是在临川大道上的临街店面,我们只希望政 府拿出相同面积的安置地给我建房。
2011年“5·26”事 件反映2002年拆 迁的房屋补偿标准过低且拆 迁户又未得到土地安置。那时金巢开发区对京福高速拆 迁户因2002年房屋补偿标准是530元/m2,临街店面是每平方米3000元,加利息,加土地安置。因我被 拆 迁的房屋属于临川区管辖的地段,临川区对京福高速公路拆 迁房屋没有进行市场评估,只是按金巢开发区一样给于每平方差额170元补偿加利息,后来我家增补到152719.2元,当地政 府却把这笔钱说成是属于增补土的地款,也没有给我们家安置建房子的土地。原拆 迁办梅主 任说:“我只管拆 迁,要土地你找政 府。”谁知临川区政 府每次都是推脱,没有解决。
我家土地坐落在临川大道与京福高速公路交汇处,根本就不在京福高速公路范围内,也不属于京福高速公路建设需要,当年,临川区政 府在没有办 理土地征收许可证的情况下就把我家土地征收,把我家房屋强 拆,属于程序上违法,也没有法 律依据。
后来,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我们向当地法 院上诉,法 院却说我们过了诉 讼期。
最高院2016年11月29日正式发布了《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 史形成的产权案 件工作实施意见》,意见指出:依法妥善处理与政 府行为有关的产权申 诉案 件。对于政 府在土地、房屋等财产征收、征用过程中,没有按照补偿范围、形式和标准给予被征收正用者公平合理补 偿的错误裁 判,人 民法 院应该依法审 查,启动再审。
看到了这个意见,我们全 家仿佛看到了希望,我们不希望2011年的5.26事 件再次上演,当然,如果临川区政 府真的要逼我走上那条路,那我也只好认命,我想,我会用生命去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上情况如果不实,愿意承担一切法 律责任,欢迎国内外各大新闻媒体前来采访调 查事情的真 相,还我一个公 道!
投诉人:邹桂枚
身 份 证号:362502197612074226
电 话:13707044338
本人是江西省抚 州市临川区公 民邹桂枚,当年,临川区政 府以修京福高速公路为由,采取欺 上 瞒 下、少批多征、先征后批等各种手段进行征 地。其中本人所属的地段就多征了上百亩土地用于搞房地产开发,严重侵害了本人的合法权益,至今本人都没有得到相应的安置土地。如果是国 家公共事业建设,我们一定支持,可是临川区政 府却打着挂羊头卖狗肉的幌子,公然挑衅法 律的底线,严重践 踏了法 律的尊严!
1992年本人在临川区临川大道连塘山建了一栋391m2的三层房子,是临街而建,有店面,占地面积1О8m2,后排建有老人公寓,占地125平方米,围墙内院子占地87m2,总三间,宽16米长20米共计320平方米。有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使用证,房产证,一切手续齐全。2002年,临川区政 府以建设京福高速公路为由,把我家临街店面拆掉,但是我家的房屋不属于拆 迁范围,在红线外范围。临川区政 府还是进行了强 制拆 迁,理由是用来作为京福高速公路服 务区,而实际上我家房屋和土地被政 府卖给了一家房地产开发商,用于开发清华锦园商品房。
根据2001年6 月13日公布的《城市房屋管理条例》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土地上实施房屋拆 迁需要对被 拆 迁入补偿、安置。当地政 府没有按照条例规定进行,采取威 逼利诱等各种手段强 迫我们签订了协议。
事后发现,临川区政 府当时隐瞒了江西省人 民政 府第177号文件内容,文件明确规定被 拆 迁户有土地安置,并且强调必须在2002年中秋前落实到位,临川区政 府却没有给我们安置土地。根据《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 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之前,临川区青云街道办事处公 民(丁梅金、付长茂、杨正阶等人)同样是京福高速公路拆 迁户,都安置了土地建房,还有新临川一中、章舍新村都得到土地安置建房。我们家人先后通 过多次上 访,至今只补偿到房屋差额。根据省政 府177号文件,有关拆 迁户的还建房,各级政 府要安排好基 地,统筹规划,妥善组 织。我们多次到临川区有关部门反映,事情一直没得到解决。我家被 拆 迁的房屋是在临川大道上的临街店面,我们只希望政 府拿出相同面积的安置地给我建房。
2011年“5·26”事 件反映2002年拆 迁的房屋补偿标准过低且拆 迁户又未得到土地安置。那时金巢开发区对京福高速拆 迁户因2002年房屋补偿标准是530元/m2,临街店面是每平方米3000元,加利息,加土地安置。因我被 拆 迁的房屋属于临川区管辖的地段,临川区对京福高速公路拆 迁房屋没有进行市场评估,只是按金巢开发区一样给于每平方差额170元补偿加利息,后来我家增补到152719.2元,当地政 府却把这笔钱说成是属于增补土的地款,也没有给我们家安置建房子的土地。原拆 迁办梅主 任说:“我只管拆 迁,要土地你找政 府。”谁知临川区政 府每次都是推脱,没有解决。
我家土地坐落在临川大道与京福高速公路交汇处,根本就不在京福高速公路范围内,也不属于京福高速公路建设需要,当年,临川区政 府在没有办 理土地征收许可证的情况下就把我家土地征收,把我家房屋强 拆,属于程序上违法,也没有法 律依据。
后来,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我们向当地法 院上诉,法 院却说我们过了诉 讼期。
最高院2016年11月29日正式发布了《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 史形成的产权案 件工作实施意见》,意见指出:依法妥善处理与政 府行为有关的产权申 诉案 件。对于政 府在土地、房屋等财产征收、征用过程中,没有按照补偿范围、形式和标准给予被征收正用者公平合理补 偿的错误裁 判,人 民法 院应该依法审 查,启动再审。
看到了这个意见,我们全 家仿佛看到了希望,我们不希望2011年的5.26事 件再次上演,当然,如果临川区政 府真的要逼我走上那条路,那我也只好认命,我想,我会用生命去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上情况如果不实,愿意承担一切法 律责任,欢迎国内外各大新闻媒体前来采访调 查事情的真 相,还我一个公 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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