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静海区村主任徐延奎致人轻伤 逍遥法外两年多
天津静海区村主任徐延奎致人轻伤 逍遥法外两年多
在天津静海区徐庄子村徐延全的家中,徐延全拿着一份立 案决定书看了有半个多小时,他的妻子在旁边忍不住落泪。这份立 案决定书曾经让他们看见了希望,然而,这一丝来之不易的希望都如今也变成了深深的绝望。
参加村委会,村主任当着领导的面把村代表打伤残
记者见到徐延全以后,徐延全向记者说到,在2014年8月19日晚上,我们村村委会会议室开会选举村民理财小组,镇党委派来的3名镇干部,其中包括镇组织委员郑庆立,纪检委员张瑞阁,镇党委办主任肖楠。在村委会议上,徐延奎竟然违法把村主任妻子张丽,村主任亲叔伯弟弟徐延庆内定为候选人,以便绕开村民监督,镇里让他们自己家人监督自己,强行让代表通过。我和大部分代表当即提出反对,随后镇干部又在选票上造 假,明明到会24个代表,却读出27张票,我又提出质疑。
正是因为我的质疑,惹恼了徐延奎,徐延奎当着镇领导的面从主席台冲过来又一次对我毒 打,他妻子张丽抱着我动不了,他猛击打我的面部,我被他打掉3颗牙齿,满脸是血,直至昏送当场。而打人的村主任和其妻张丽都说我是自己故意磕伤的,存心想敲 诈他们,
当着镇党委领导的面行 凶,镇党委居然没有看见
事发后,天津静海区警察过来以后做了个笔 录。然后,事情就不了了之。我多次去公 安 局长接待日上 访,都被告知对方有反证为由不予立 案,在场的村民慑于恶 霸村主任的淫 威,都不敢出来作证,只有4个有正义感的村民代表为我作证, 更让我想不明白的是,当场负有监督会场秩序职责的镇干部像看戏一样,不劝阻,不制止,事后拒绝笔 录和向公 安作证。事后我经天津静海公 安 局鉴定为轻伤2级。
来之不易的证据,却换来一句“永久结 案“
我在经过多次上 访以后,某领导把我叫到他的办公室,极力劝说我和解。并且。言明不许录音,极力劝说让我和徐延奎和解,“让他赔你钱,以后就能证明是他打伤你的,就有证据了就可以判他刑。“在没办法的情况下,我相信了县局,可是我收到徐延奎45万元人民币的民事赔偿后,确实他也在赔偿协议书上按手印承认是他打伤了我附赔偿协议书,我便签了字。也正是因为这份和解协议书,让徐延奎逃避了法律的制裁。
4个多月以后,我还是没接到立 案通知书,我再去问派 出 所,警官说已经撤案算永久结 案了,我彻底懵了,我被静海公 安 局欺骗了,徐延奎还是村主任,毫发未伤,伤害罪和妨害作证罪都不被追究刑 事 责任了。
来之不易的立 案决定书就是一纸空文、
2015年1月18日写信向天津市委的黄兴国书记,市纪检委姚书记,市公 安 局的赵飞局长反映,当时,静海县委书记还做了批示,由政 府法制办处理。在铁一般的证据的情况下,又有领导的批示,天津市公 安 局静海分局所于2015年11月中旬经过局领导批准,已立为刑事案件。本以为有了立 案决定书就有了希望,结果,让人想不到的是这一纸立 案决定书只是一纸失望。一立 案,徐延奎转眼就直接取 保 候 审了,目前,已经将近一年多了,案子还是在审 查当中。最终,我被打案,最后还都死在这基层镇政 府最后一公里上。
根据天津知方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赵同山的意见指出,根据刑事诉讼法56条,徐延奎已经涉嫌指使别人串 供作伪 证,意图逃避刑罚的妨碍作证罪,其中,徐延奎当时是刚因故意伤害罪判处了4年假 释回来,根据公安部64条,对于累犯,暴力犯罪不能取 保 候 审,显然静海公安分局对徐延奎采取取保候审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记者随记
现今媒体曝光率颇高的警察、城管的暴力执法,还是徐延奎案,其本质都是一种“权力阶层”在作祟。这些极个别不作为者占据着执法权力这一项“特权阶层”的社会资源,却把他人的生命安全置之度外;而那些暴力执法者则是采用暴力手段来执行权力、知法犯法。这些都是不恰当使用权力的两个极端。
社会有这类“权利阶层”的根本原因是什么?记者认为,首先,权力缺乏来自于人民的监督,或者说监督的渠道和路径不够畅通和透明。如果权力不能从自身把持住自己的底线,那么就很有可能做出祸 国 殃 民的举动。
公平、公正是任何国家执法人员应该遵循的基本准则,不作为也是另一种形式的权力傲慢。如果有体制内的束缚能够遏制住如此嚣张的权力傲慢,那么想必也就不会有如此多血和泪的代价。
参加村委会,村主任当着领导的面把村代表打伤残
记者见到徐延全以后,徐延全向记者说到,在2014年8月19日晚上,我们村村委会会议室开会选举村民理财小组,镇党委派来的3名镇干部,其中包括镇组织委员郑庆立,纪检委员张瑞阁,镇党委办主任肖楠。在村委会议上,徐延奎竟然违法把村主任妻子张丽,村主任亲叔伯弟弟徐延庆内定为候选人,以便绕开村民监督,镇里让他们自己家人监督自己,强行让代表通过。我和大部分代表当即提出反对,随后镇干部又在选票上造 假,明明到会24个代表,却读出27张票,我又提出质疑。
正是因为我的质疑,惹恼了徐延奎,徐延奎当着镇领导的面从主席台冲过来又一次对我毒 打,他妻子张丽抱着我动不了,他猛击打我的面部,我被他打掉3颗牙齿,满脸是血,直至昏送当场。而打人的村主任和其妻张丽都说我是自己故意磕伤的,存心想敲 诈他们,
当着镇党委领导的面行 凶,镇党委居然没有看见
事发后,天津静海区警察过来以后做了个笔 录。然后,事情就不了了之。我多次去公 安 局长接待日上 访,都被告知对方有反证为由不予立 案,在场的村民慑于恶 霸村主任的淫 威,都不敢出来作证,只有4个有正义感的村民代表为我作证, 更让我想不明白的是,当场负有监督会场秩序职责的镇干部像看戏一样,不劝阻,不制止,事后拒绝笔 录和向公 安作证。事后我经天津静海公 安 局鉴定为轻伤2级。
来之不易的证据,却换来一句“永久结 案“
我在经过多次上 访以后,某领导把我叫到他的办公室,极力劝说我和解。并且。言明不许录音,极力劝说让我和徐延奎和解,“让他赔你钱,以后就能证明是他打伤你的,就有证据了就可以判他刑。“在没办法的情况下,我相信了县局,可是我收到徐延奎45万元人民币的民事赔偿后,确实他也在赔偿协议书上按手印承认是他打伤了我附赔偿协议书,我便签了字。也正是因为这份和解协议书,让徐延奎逃避了法律的制裁。
4个多月以后,我还是没接到立 案通知书,我再去问派 出 所,警官说已经撤案算永久结 案了,我彻底懵了,我被静海公 安 局欺骗了,徐延奎还是村主任,毫发未伤,伤害罪和妨害作证罪都不被追究刑 事 责任了。
来之不易的立 案决定书就是一纸空文、
2015年1月18日写信向天津市委的黄兴国书记,市纪检委姚书记,市公 安 局的赵飞局长反映,当时,静海县委书记还做了批示,由政 府法制办处理。在铁一般的证据的情况下,又有领导的批示,天津市公 安 局静海分局所于2015年11月中旬经过局领导批准,已立为刑事案件。本以为有了立 案决定书就有了希望,结果,让人想不到的是这一纸立 案决定书只是一纸失望。一立 案,徐延奎转眼就直接取 保 候 审了,目前,已经将近一年多了,案子还是在审 查当中。最终,我被打案,最后还都死在这基层镇政 府最后一公里上。
根据天津知方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赵同山的意见指出,根据刑事诉讼法56条,徐延奎已经涉嫌指使别人串 供作伪 证,意图逃避刑罚的妨碍作证罪,其中,徐延奎当时是刚因故意伤害罪判处了4年假 释回来,根据公安部64条,对于累犯,暴力犯罪不能取 保 候 审,显然静海公安分局对徐延奎采取取保候审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记者随记
现今媒体曝光率颇高的警察、城管的暴力执法,还是徐延奎案,其本质都是一种“权力阶层”在作祟。这些极个别不作为者占据着执法权力这一项“特权阶层”的社会资源,却把他人的生命安全置之度外;而那些暴力执法者则是采用暴力手段来执行权力、知法犯法。这些都是不恰当使用权力的两个极端。
社会有这类“权利阶层”的根本原因是什么?记者认为,首先,权力缺乏来自于人民的监督,或者说监督的渠道和路径不够畅通和透明。如果权力不能从自身把持住自己的底线,那么就很有可能做出祸 国 殃 民的举动。
公平、公正是任何国家执法人员应该遵循的基本准则,不作为也是另一种形式的权力傲慢。如果有体制内的束缚能够遏制住如此嚣张的权力傲慢,那么想必也就不会有如此多血和泪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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