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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宁晋县法院挥手是云翻手是雨 判决后10年拒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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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宁晋县法院挥手是云翻手是雨 判决后10年拒不执行 Empty 河北宁晋县法院挥手是云翻手是雨 判决后10年拒不执行

帖子  lili800 周四 三月 02, 2017 6:20 pm

河北宁晋县法院执行局推诿扯皮十年拒不
执行生效判决的情况放映
近年来,法院的生效判决得不到有效执行,尤其是政府及其部门欠账难以依法执行,形成了老百姓怨声载道的“法律白条” 顽疾。“法律白条”意味着判决生效的法律文书成为一纸空文,将众多的司法程序化为泡影,它直接影响着整个社会的公平公正秩序和社会稳定。“法律白条”大行于世是对法律权威的亵渎,是对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严重践踏,是对公民权利的剥夺和变相压迫,严重损害了党在人民群众的形象,严重悖逆了党的方针路线和政策,给党和人民群众的财产蒙受了巨大的损失。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是每一个普通公民都明白并能遵守的法则,河北宁晋高新技术开发区招商总公司由政府出资成立,其背后由当地政府的靠山背景做后台。作为政府部门为什么敢于赖帐不还呢?无异于个别官员顶风违纪敢违法行事。法院又缘何有法不依不强制执行?一位法律专家称,一些地方政府部门权力过大导致的权力运行没有受到有效制约与监督是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该笔欠债,法院的判决是生效了,但对其拒不执行法院看似奈何不得,实则不愿执行,也就是说其不强制执行的背后一定是“权利和利益”二字在作怪。因此,对案件的执行八年没有结果就不难理解啦!
就本案来说,河北宁晋高新技术开发区招商总公司公然践踏国家法律的尊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除了河北宁晋高新技术开发区招商总公司本身的原因外,作为独立审判机关的法院,则采用推诿、扯皮的消极执行方式,实则是帮助河北宁晋高新技术开发区招商总公司以权赖账。
被反映单位:河北宁晋县法院执行局
案件经过:
一、宁晋县政府恶意欠款法院判决后拒不执行
2007年9月14日,因债务纠纷,宁晋县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宁民再字第2号判决:被告河北宁晋高新技术开发区招商总公司在15日内给付秦培录借款本金15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02年6月20日起算)。
本案判决生效后,被告河北宁晋高新技术开发区招商总公司未能依法履行判决义务。宁晋县法院执行局在执行期间查明,河北宁晋高新技术开发区招商总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并未按照法律规定程序依法清算注销。且河北宁晋高新技术开发区招商总公司系宁晋县人民政府------宁政(1992)41号、44号文批准并由县政府出资成立,由宁晋县委组织部正式任命招商局局长担任法人 的全民国有事业单位(该企业登记时工商卷宗显示)。
由于宁晋县法院执行局立案强制执行后,至今推诿、扯皮、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甚至滥用职权、不作为致使该案长达十年未执行到位。
2013年9月5日,经过申请执行人长达七年的奔波和催办,宁晋县法院执行局终于作出(2008)宁执字第39号执行裁定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第8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第三人宁晋县人民政府为本案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宁晋县人民政府对申请执行人秦先生承担清偿责任。宁晋县人民政府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秦先生清偿债务155万元及利息。
但时至今日长达十年之久没有执行到位。
二、宁晋县法院随意执法挥手是云翻手是雨
当案件进入正常执行程序时,宁晋县法院作出(2008)宁执字第39号裁定书追加宁晋县政府为被执行人后,宁晋县法院执行局安宁局长和申请执行人几次协商,要求60万元终结该案,并几次提出说让申请执行人给他一个面子。在申请执行人不同意60万元结案的情况下,且在该企业法人代表吕殿钦亲笔写下的企业有大量剩余资产的情况下,却颠倒黑白,混淆是非又公然戏剧般的违法编造出(2008)宁执字第39-1号裁定书,撤销宁晋县政府为被执行人,为此申请执行人多次提出异议。
更为荒唐的是,宁晋县法院执行局在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代表吕殿钦(县招商局局长)亲笔写下的企业有大量剩余资产的情况下,以被执行人河北宁晋高新技术开发区招商总公司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至今不予执行。试问,这样的法院在事实面前公然造假,袒护包庇,欺上瞒下又怎能公正执法?
2008年1月22日,申请执行人就向宁晋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提供了被执行人河北宁晋高新技术开发区招商总公司法人代表吕殿钦亲笔写下该企业倒闭后剩余有县政府从台湾引进的价值上千万元不锈钢设备及厂房的证明。这份当事人(法人代表)的材料证明该企业有大量的剩余财产。这在宁晋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的卷宗内也有留存。一家全民国有企业价值上千万元的不锈钢设备和厂房等大量财产如果政府没有接受处置,难道财产凭空消失不知去向了吗?而宁晋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却以无财产执行和政府没有接受处置财产为由作出的(2008)宁执字第39-1号裁定书,显然没有事实依据,是站不住脚更是非常荒谬的。(该证据材料附后);
三、宁晋县法院分明是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隐瞒事实真相
据宁晋县人民法院(2008)宁执字第39-1号执行原裁定书注明:“异议人宁晋县人民政府称,请求停止宁晋县人民法院(2008)宁执字第39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被执行人河北宁晋高新技术开发区招商总公司并非被撤销、注销或歇业,而是因为在规定期限内参加年检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被执行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宁晋县人民政府并未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所以并没有导致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情况发生,不存在宁晋县人民政府应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情况。综上,被执行人河北宁晋高新技术开发区招商总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且宁晋县人民政府并未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
在此,异议人不禁要问:
(一)、政府和法院异口同声称被执行人河北宁晋高新技术开发区招商总公司并非被撤销、注销或歇业。那么,宁晋县工商局为什么将河北宁晋高新技术开发区招商总公司营业执照吊销?
(二)、如果河北宁晋高新技术开发区招商总公司仍然存在或正常经营,那么宁晋县法院为什么不查封其财产冻结其账号?且立案执行十年法院不予执行呢?反而说河北宁晋高新技术开发区招商总公司无可执行的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
(三)、以上说法是宁晋县政府在说谎?还是宁晋县法院在造假?
(四)、倘若河北宁晋高新技术开发区招商总公司歇业,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那么遗留了多少资产?宁晋县招商总公司这个全民所有制企业投资上亿元的厂房及上千万元的机器设备财产到哪里去了?如果说宁晋县政府没有接收这些财产,谁有这么大的胆量将这些财产据为己有呢?
综上,在这起事实清楚,案情明了,程序简单的案件中,宁晋县法院执行局却上演了一场挥手是云,翻手是雨的闹剧。他们违背法律的根本意志,随意颠倒黑白,肆意践踏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视国家的法度为儿戏。这充分暴漏出法院任意裁定,肆意执行的丑恶行径。而这种前后矛盾的裁定书也只有宁晋县法院能造的出!试问,这样肆无忌惮的法官怎能廉洁公正依法为民哪?这种有失公平公正的裁定书又如何取信于民?为此,恳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查明事实真相,依法撤销宁晋县法院(2008)宁执字第39-1号、(2015)宁执异字第10号裁定书,还法律于公正,还事实与清白。
四、请上级有关部门监督履行法律判决的尽快执行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这是第一次在党的纲领性文件中提出“维护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这充分说明了维护法律权威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法治社会是通过众多司法判决,来达到定纷止争、规范社会关系的目的。因此,维护法律权威最为基本就是保证司法判决的有效执行。但如果诸多司法判决不能执行,那么,司法就失去其本身存在的意义,建设法治社会将成一纸空谈。近几年,作为权利机关的政府部门,出现诸多欠下高额债务并迟迟不还的“法律白条”现象,无视司法存在,地方法院则消极对待,视而不见,甚至包庇纵容,势必消弱法院执法力度,势必造成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混乱局面。
据法律专家指出,要解决政府部门欠债或赖帐不还问题的根本措施一是建立监督权力运行的法律法规制度,明确相关领导的责任,加大对地方政府及其领导违规违约操作的监管。也就说,政府部门只有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才能实现权为民所用,为民谋利。二是作为司法机关的“两院”要加大监管力度,在处理官与民的案件中将一碗水端平,才能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果做不到这两点,即使花大力气解决了政府欠债或赖帐的问题,也极有可能会出现前清后欠的现象。政府部门的“法律白条”不但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亵渎法律权威,而且影响地方发展和社会稳定。因此,加强法律监督,维护法律权威,挽救政府公信力,迫在眉睫。
一起普通的民事借款纠纷案,虽经过法院依法审理判决。只因被告是县政府部门,案件执行却经历了漫长而又坎坷的十年时间,但至今判决仍未得到执行。这不仅给案件当事人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和财产损失,同时也显示我国司法公正的无能。现反映给中央、省委等有关部门,请予以监督并责成宁晋县院依法加大执行力度,强制被执行人尽快履行法院的判决。以此来彰显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使这迟来十年的正义得到伸张,体现真正的社会公平公正秩序。(附材料中涉及的相关文书影印件)
反映人: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秦培录

lili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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