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经侦干警敲诈投资人,政府为何不闻不问?(转载)
通辽经侦干警敲诈投资人,政府为何不闻不问?(转载)
前段时间,一篇标题为“通辽公 安经侦支队干 警合谋敲诈外来投资人”的文章在网上发表,包括“法 制与社 会”在内的多家主流媒体进行了转载。笔者几经辗转联 系上身在国外的当事人成水炎,在电 话里他向我们讲述了他在内蒙古通辽投资却被通辽公 安经侦支队干 警林利民和姜久军诬 告罪名、敲 诈 勒 索导致血本无归的悲惨遭遇,笔者将通话内容整理后完整还原事情经过如下:
一、内蒙古通辽投资经过
2005年成水炎时任总经理的绍兴市茂龙吴中羽绒制品有限公 司和匈牙利霍尔多巴吉养鹅股份有限公 司、爱科富莱克斯有限公 司合资在內蒙古通辽投资成 立通辽蒙鹅鹅业有限公 司(茂龙吴中占50%股;匈牙利方50%股),并成功引入了当时世界上最先进的科学化养殖系统。公 司成 立之前,内蒙古自 治区和通辽市高层领 导曾多次组团到匈牙利考察了蒙鹅项目,并给予了极大的肯定和欢迎。成水炎对这个项目也非常看好,认为社 会效益巨大,立志在通辽打造世界鹅都!
二、上市股权整合及所谓“侵占罪”由来
2007年茂龙吴中公 司(成水炎占49%股份;江苏吴中股份有限公 司占51%股份)作为母公 司筹划在香 港上市。在整合上市过程中,江苏吴中股份有限公 司(上市公 司)董事长赵唯一与副董事长罗勤二位以个人名义(因赵唯一、罗勤身份特殊不便出面收 购,故委托成水炎以个人名义收 购,有委托收 购协议)约定在2007年12月底之前用2500万元完成收 购江苏吴中股份有限公 司在绍兴市茂龙吴中羽绒制品有限公 司参股的51%的股份,期间蒙鹅公 司按期初投资额的1.5倍回购了匈方的50%股份和蒙鹅饲料公 司(蒙鹅占股40%)外来投资的60%股份,到2007年底收 购整合后蒙鹅及相关下属公 司100%股权都在成水炎名下。然后在20О8年初首批引进三位(山东王景胜、杭州朱志良、王 春松)战略合作伙伴,引入资金2.6亿人 民币,蒙鹅总投资额超4亿 元。
引入新股东后,王景胜为控 制蒙鹅开始跟成水炎等旧股东争夺股份,为逼 迫成水炎放弃蒙鹅股份,王景胜同林利民和姜久军勾结诬 告成水炎职务侵占蒙鹅公 司公 款500万元。所谓侵占罪的起因是当初赵唯一委托成水炎收 购股份,将1250万元收 购资金于2007年12月13日从苏州市同协投资置业有限公 司借款后汇入通辽科左中旗养殖公 司取现后存入成水炎私人账户,由于当时银 行大额取现设限,为了快速取现按期完成收 购,便将其中500万元从科左中旗蒙鹅鹅业养殖公 司划转蒙鹅饲料公 司,借账户取现后存入成水炎私人账户,然后作为股份收 购资金划转至江苏吴中股份有限么司账户。据成水炎反映,委托收 购这件事当时所有股东都知道,赵唯一与罗勤也参与了新股东引进的策划与谈判,他们现在仍是蒙鹅股东。林利民和姜久军以此诬 告成水炎职务侵占将其网上通缉。
三、侵占案 件中的诸多问题及疑点
首先,委托收 购全过程王景胜完全了解情况,在此前提下他在20О8年后自愿认购绍兴市茂龙吴中羽绒制品有限公 司作为母公 司筹划在香 港上市的股份。自愿认购代 表着王景胜承认茂龙吴中公 司在2007年以前做作的股权整合,所以即使有异 议也只能对入股后(20О8年后)所发生的事情提出异 议,无权对2007年 前(100%股权在成水炎名下)的事情提出诬 告。
其次,500万元借用账户取现一事,林利民和姜久军已对赵唯一和苏州市同协投资置业有限公 司进行了调 查核实确认,这500万确实是属于赵唯一私人委托成水炎股份收 购款项的一部分,是私款而不是公 款,况且这500万最后是划到了江苏吴中股份有限公 司账上,没有留在成水炎个人账户里,这侵占公 款又从何说起?退一万步讲,即使调 查职务侵占也应该从当事人成水炎本人开始,林利民和姜久军不但没有调 查成水炎本人,连实际经办人(财务史小青,科左中旗蒙鹅鹅业养殖公 司负责人俞兴龙,财务陈越红等)也未作出任何调 查征询核实。2007年年底之前蒙鹅公 司100%股权都在成水炎名下,按公 司法规定,成水炎对公 司的任何经营活动和公 司资产的处置有绝对的决定权和解释权,说成水炎犯侵占罪是一个荒唐之极的说法,难道成水炎自己侵占自己的财产吗?
再者,林利民和姜久军三次以侵占罪名义将材料移送通辽科尓沁左翼中旗人 民检 察院,均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驳回,林利民和姜久军俩明知侵占罪不成 立的情况下仍继续敲诈。他们多次来到绍兴采用欺 骗、恐 吓、威胁等手段对袁秀娟(成水炎妻子)进行敲 诈 勒 索,威胁袁秀娟说“如不配合他们的工作就立即把手铐起来带走,到通辽关起来再说”,袁秀娟作为一名农村妇女经不住恐 吓只能屈服,按照林利民和姜久军的意图做了很多不真 实的笔录伪证,并被强行逼走700多万元。(2009年?11月20日500万,2009年?11月?22?日10万,2010年6 月25日190万)。据成水炎聘请的律师徐庆华透露,因为林利民和姜久军根本不理睬律师提 供的所有书面法 律依据,他们每次来只能好言相求,给予他们最好的招待,光送给他们的高档礼物 价值就超过五万元,另外成水炎付给徐庆华律师100多万律师费的其中一部分也送给了他们。
最后,在侵占罪名不成 立的情况下,事隔5年,于2014年12月5日,在无任何证据和事先告知说明的情况下,林利民和姜久军又随意变更罪名,并以挪用资金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名义直接对成水炎开岀了逮 捕证。据成水炎反映,新加的这两条罪名更是子虚乌有,因为仅仅事隔半月,2014年12月22日,成水炎又收到通辽公 安经侦寄来的“关于绍兴市茂龙吴中羽绒制品有限公 司及成水炎与通辽蒙鹅鹅业有限公 司往来款的说明”文件(这里暂且不说往来款说明中的数据与相关问题是否正确合理),该文件至少可以证明蒙鹅公 司自己也承认这是往来款的纠纷,这属于民事经济纠纷。因为该文件是从通辽公 安经侦寄来,那么也间接证明了林利民和姜久军早就知道该案 件属于股权民事纠纷,资金挪用和合同诈骗的罪名根本就不成 立!而且上述文件中还提到,如果成水炎愿意付清往来款上列明的欠款,那么蒙鹅公 司愿岀法 律文件要求公 安经侦解除成水炎的一切刑事责任。这一点更突出了蒙鹅公 司与林利民和姜久军俩是共同合谋,他们持续采用 刑侦手段就是为了敲诈更多利益,满足自己贪婪的欲 望!至于他与蒙鹅公 司在20О8年9月30号签订的合同最后没有履行,是因为王景胜出尔反尔,耍赖不愿付蒙鹅800多万建筑款。而合同最终没有履行导致他失去了最后被新股东所承认的猎夺后剩下少得可怜的5.76%蒙鹅股份和成水炎已垫付蒙鹅的800多万建筑款,蒙鹅公 司不但没有损失,还占了大 便宜,这样的合同诈骗真是闻所未闻!
四、案 件感想
林利民和姜久军的行为是典型的滥用职权。十 八 大以来,总 书 记不断提出“依法 治 国”、“把权力关进制 度的笼子里”,强调“任何人都没有法 律之外的绝对权力”。然而总 书 记提出的治 国方略对老百 姓而言仅仅是美好的愿望,这一点从通辽公 安经侦支队干 警林利民和姜久军的身上已经体现了出来,作为执 法人员不但没有依法 办事,反而无视法 律,利 用人 民赋予他们的权力肆意妄为!他们是不懂法吗,绝对不是,是巨大的利益驱使他们以身试法、铤而走险,他们敲诈得来的巨额资金去向了哪里,不用说想必大家都很清楚,窥一斑而知全豹,试问有这样的执 法人员依法 治 国何时才能实现?
另外,笔者认为通辽市政 府在成水炎案 件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他们对成水炎的遭遇不闻不问,置之不理(据成水炎本人说,他曾多次写信向市政 府高层领 导反映情况并求助过但均没有得到任何回音),任由林利民和姜久军不断的敲 诈 勒 索!当初内蒙古自 治区和通辽市政 府高层领 导组团考虑蒙鹅项目后一致认为该项目将会带动当地大量农 民就业,几十万亩荒废草牧场可得到有效利 用并产生相应的价值,对通辽当地农业集约化生产、农村城镇化建设也有很大的推动作用。既然蒙鹅项目有如此诸多好处,为什么通辽政 府领 导不但没有给成水炎丝毫的关心和对王景胜为首的蒙鹅公 司违法乱纪的行为进行阻止,反而对林利民和姜久军的敲诈行为采取了包庇和纵容的态度。既然通辽政 府对像成水炎这样的大投资人(投资4亿到通辽)都不愿意进行依法保护,那么他们又为什么每年花大量纳 税人的钱对外去做招商宣 传,这种做法怎么能让老百 姓理解?所以我们常常会听到投资人到某地投资前的顾虑和担心:招商时政 府什么都好说,也非常的客气,可总是会担心被骗进去;进入实质性投资后,又担心会像关进笼子的羔羊随时被宰;最后还担心血本无归并有可能被 关进大牢。这些投资人所担心的问题在成水炎投资通辽的过程中得到了完全的验证。
地方政 府的投资环境好坏决定了能否吸引到投资人,是资本与项目入驻的一个重要考量因素。合法保护外来投资人理应是政 府与相关执 法部门的应尽责任和义务,更是决定当地投资环境好坏的主要原因。像通辽政 府这样纵容执 法人员歪 曲事实、敲 诈 勒 索已经对当地的投资环境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他们如此对待外来投资人,试问:谁还敢再来通辽投资?没有企业入驻,当地经济如何发展?老百 姓如何增加就业机会?这样浅显的道理作为政 府领 导难道想不明白吗?
成水炎在蒙鹅项目中投资了四个亿,最后却换来血本无归,七年时间有家不能回只能四处流浪的下场,真令人唏嘘!即使如此,成水炎最后在电 话里提到他对自己的案 件还是抱有希望,认为公 正可以迟到,但绝不会缺席。他希望内蒙古高层领 导能够关注他的案 件,尽快查处包括林利民和姜久军在内的与本案相关的所有腐 败分 子,赔偿该案 件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他翘首期盼着这一天的到来......
一、内蒙古通辽投资经过
2005年成水炎时任总经理的绍兴市茂龙吴中羽绒制品有限公 司和匈牙利霍尔多巴吉养鹅股份有限公 司、爱科富莱克斯有限公 司合资在內蒙古通辽投资成 立通辽蒙鹅鹅业有限公 司(茂龙吴中占50%股;匈牙利方50%股),并成功引入了当时世界上最先进的科学化养殖系统。公 司成 立之前,内蒙古自 治区和通辽市高层领 导曾多次组团到匈牙利考察了蒙鹅项目,并给予了极大的肯定和欢迎。成水炎对这个项目也非常看好,认为社 会效益巨大,立志在通辽打造世界鹅都!
二、上市股权整合及所谓“侵占罪”由来
2007年茂龙吴中公 司(成水炎占49%股份;江苏吴中股份有限公 司占51%股份)作为母公 司筹划在香 港上市。在整合上市过程中,江苏吴中股份有限公 司(上市公 司)董事长赵唯一与副董事长罗勤二位以个人名义(因赵唯一、罗勤身份特殊不便出面收 购,故委托成水炎以个人名义收 购,有委托收 购协议)约定在2007年12月底之前用2500万元完成收 购江苏吴中股份有限公 司在绍兴市茂龙吴中羽绒制品有限公 司参股的51%的股份,期间蒙鹅公 司按期初投资额的1.5倍回购了匈方的50%股份和蒙鹅饲料公 司(蒙鹅占股40%)外来投资的60%股份,到2007年底收 购整合后蒙鹅及相关下属公 司100%股权都在成水炎名下。然后在20О8年初首批引进三位(山东王景胜、杭州朱志良、王 春松)战略合作伙伴,引入资金2.6亿人 民币,蒙鹅总投资额超4亿 元。
引入新股东后,王景胜为控 制蒙鹅开始跟成水炎等旧股东争夺股份,为逼 迫成水炎放弃蒙鹅股份,王景胜同林利民和姜久军勾结诬 告成水炎职务侵占蒙鹅公 司公 款500万元。所谓侵占罪的起因是当初赵唯一委托成水炎收 购股份,将1250万元收 购资金于2007年12月13日从苏州市同协投资置业有限公 司借款后汇入通辽科左中旗养殖公 司取现后存入成水炎私人账户,由于当时银 行大额取现设限,为了快速取现按期完成收 购,便将其中500万元从科左中旗蒙鹅鹅业养殖公 司划转蒙鹅饲料公 司,借账户取现后存入成水炎私人账户,然后作为股份收 购资金划转至江苏吴中股份有限么司账户。据成水炎反映,委托收 购这件事当时所有股东都知道,赵唯一与罗勤也参与了新股东引进的策划与谈判,他们现在仍是蒙鹅股东。林利民和姜久军以此诬 告成水炎职务侵占将其网上通缉。
三、侵占案 件中的诸多问题及疑点
首先,委托收 购全过程王景胜完全了解情况,在此前提下他在20О8年后自愿认购绍兴市茂龙吴中羽绒制品有限公 司作为母公 司筹划在香 港上市的股份。自愿认购代 表着王景胜承认茂龙吴中公 司在2007年以前做作的股权整合,所以即使有异 议也只能对入股后(20О8年后)所发生的事情提出异 议,无权对2007年 前(100%股权在成水炎名下)的事情提出诬 告。
其次,500万元借用账户取现一事,林利民和姜久军已对赵唯一和苏州市同协投资置业有限公 司进行了调 查核实确认,这500万确实是属于赵唯一私人委托成水炎股份收 购款项的一部分,是私款而不是公 款,况且这500万最后是划到了江苏吴中股份有限公 司账上,没有留在成水炎个人账户里,这侵占公 款又从何说起?退一万步讲,即使调 查职务侵占也应该从当事人成水炎本人开始,林利民和姜久军不但没有调 查成水炎本人,连实际经办人(财务史小青,科左中旗蒙鹅鹅业养殖公 司负责人俞兴龙,财务陈越红等)也未作出任何调 查征询核实。2007年年底之前蒙鹅公 司100%股权都在成水炎名下,按公 司法规定,成水炎对公 司的任何经营活动和公 司资产的处置有绝对的决定权和解释权,说成水炎犯侵占罪是一个荒唐之极的说法,难道成水炎自己侵占自己的财产吗?
再者,林利民和姜久军三次以侵占罪名义将材料移送通辽科尓沁左翼中旗人 民检 察院,均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驳回,林利民和姜久军俩明知侵占罪不成 立的情况下仍继续敲诈。他们多次来到绍兴采用欺 骗、恐 吓、威胁等手段对袁秀娟(成水炎妻子)进行敲 诈 勒 索,威胁袁秀娟说“如不配合他们的工作就立即把手铐起来带走,到通辽关起来再说”,袁秀娟作为一名农村妇女经不住恐 吓只能屈服,按照林利民和姜久军的意图做了很多不真 实的笔录伪证,并被强行逼走700多万元。(2009年?11月20日500万,2009年?11月?22?日10万,2010年6 月25日190万)。据成水炎聘请的律师徐庆华透露,因为林利民和姜久军根本不理睬律师提 供的所有书面法 律依据,他们每次来只能好言相求,给予他们最好的招待,光送给他们的高档礼物 价值就超过五万元,另外成水炎付给徐庆华律师100多万律师费的其中一部分也送给了他们。
最后,在侵占罪名不成 立的情况下,事隔5年,于2014年12月5日,在无任何证据和事先告知说明的情况下,林利民和姜久军又随意变更罪名,并以挪用资金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名义直接对成水炎开岀了逮 捕证。据成水炎反映,新加的这两条罪名更是子虚乌有,因为仅仅事隔半月,2014年12月22日,成水炎又收到通辽公 安经侦寄来的“关于绍兴市茂龙吴中羽绒制品有限公 司及成水炎与通辽蒙鹅鹅业有限公 司往来款的说明”文件(这里暂且不说往来款说明中的数据与相关问题是否正确合理),该文件至少可以证明蒙鹅公 司自己也承认这是往来款的纠纷,这属于民事经济纠纷。因为该文件是从通辽公 安经侦寄来,那么也间接证明了林利民和姜久军早就知道该案 件属于股权民事纠纷,资金挪用和合同诈骗的罪名根本就不成 立!而且上述文件中还提到,如果成水炎愿意付清往来款上列明的欠款,那么蒙鹅公 司愿岀法 律文件要求公 安经侦解除成水炎的一切刑事责任。这一点更突出了蒙鹅公 司与林利民和姜久军俩是共同合谋,他们持续采用 刑侦手段就是为了敲诈更多利益,满足自己贪婪的欲 望!至于他与蒙鹅公 司在20О8年9月30号签订的合同最后没有履行,是因为王景胜出尔反尔,耍赖不愿付蒙鹅800多万建筑款。而合同最终没有履行导致他失去了最后被新股东所承认的猎夺后剩下少得可怜的5.76%蒙鹅股份和成水炎已垫付蒙鹅的800多万建筑款,蒙鹅公 司不但没有损失,还占了大 便宜,这样的合同诈骗真是闻所未闻!
四、案 件感想
林利民和姜久军的行为是典型的滥用职权。十 八 大以来,总 书 记不断提出“依法 治 国”、“把权力关进制 度的笼子里”,强调“任何人都没有法 律之外的绝对权力”。然而总 书 记提出的治 国方略对老百 姓而言仅仅是美好的愿望,这一点从通辽公 安经侦支队干 警林利民和姜久军的身上已经体现了出来,作为执 法人员不但没有依法 办事,反而无视法 律,利 用人 民赋予他们的权力肆意妄为!他们是不懂法吗,绝对不是,是巨大的利益驱使他们以身试法、铤而走险,他们敲诈得来的巨额资金去向了哪里,不用说想必大家都很清楚,窥一斑而知全豹,试问有这样的执 法人员依法 治 国何时才能实现?
另外,笔者认为通辽市政 府在成水炎案 件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他们对成水炎的遭遇不闻不问,置之不理(据成水炎本人说,他曾多次写信向市政 府高层领 导反映情况并求助过但均没有得到任何回音),任由林利民和姜久军不断的敲 诈 勒 索!当初内蒙古自 治区和通辽市政 府高层领 导组团考虑蒙鹅项目后一致认为该项目将会带动当地大量农 民就业,几十万亩荒废草牧场可得到有效利 用并产生相应的价值,对通辽当地农业集约化生产、农村城镇化建设也有很大的推动作用。既然蒙鹅项目有如此诸多好处,为什么通辽政 府领 导不但没有给成水炎丝毫的关心和对王景胜为首的蒙鹅公 司违法乱纪的行为进行阻止,反而对林利民和姜久军的敲诈行为采取了包庇和纵容的态度。既然通辽政 府对像成水炎这样的大投资人(投资4亿到通辽)都不愿意进行依法保护,那么他们又为什么每年花大量纳 税人的钱对外去做招商宣 传,这种做法怎么能让老百 姓理解?所以我们常常会听到投资人到某地投资前的顾虑和担心:招商时政 府什么都好说,也非常的客气,可总是会担心被骗进去;进入实质性投资后,又担心会像关进笼子的羔羊随时被宰;最后还担心血本无归并有可能被 关进大牢。这些投资人所担心的问题在成水炎投资通辽的过程中得到了完全的验证。
地方政 府的投资环境好坏决定了能否吸引到投资人,是资本与项目入驻的一个重要考量因素。合法保护外来投资人理应是政 府与相关执 法部门的应尽责任和义务,更是决定当地投资环境好坏的主要原因。像通辽政 府这样纵容执 法人员歪 曲事实、敲 诈 勒 索已经对当地的投资环境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他们如此对待外来投资人,试问:谁还敢再来通辽投资?没有企业入驻,当地经济如何发展?老百 姓如何增加就业机会?这样浅显的道理作为政 府领 导难道想不明白吗?
成水炎在蒙鹅项目中投资了四个亿,最后却换来血本无归,七年时间有家不能回只能四处流浪的下场,真令人唏嘘!即使如此,成水炎最后在电 话里提到他对自己的案 件还是抱有希望,认为公 正可以迟到,但绝不会缺席。他希望内蒙古高层领 导能够关注他的案 件,尽快查处包括林利民和姜久军在内的与本案相关的所有腐 败分 子,赔偿该案 件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他翘首期盼着这一天的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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