恨不当年越战死, 枉留今日受冤辱——悲惨控诉
恨不当年越战死, 枉留今日受冤辱——悲惨控诉
(一位两立战功中校军官退役惠州市后的惨遇)
1990年10月,两立战功退役中校军官于水(下称控诉人)响应国家号召, 转业放弃国家公务员的身份待遇,转业到广东惠州市机电设备公司受聘为付经理,成为企业职员,按照企业员工分房、和工资套改。1992年12月受聘为该公司经理。
控诉人在惠州市的悲惨遭遇如下:
一 置书证.物证于不顾,依案犯口供制造劳教冤假错案
1994年9月10日,因惠州市机电设备公司占股30%的惠州市慧斯特(合资)公司系统某公司(具体哪家公司不知)发生纵火骗保未遂案(慧斯特赔付1.6万元) ,该市城区公安分局置书证.物证于不顾,依案犯口供无证据收审控诉人3个月,在查明投保合同非控诉人所签,支付投保款非控诉人所签批, 且控诉人在获知有人高额投保后即在投保的第25天将投保资产搬迁出投保地址,使得投保失效的事实后,派佘海强.小黄干警二人与控诉人商谈“私了”,互不追究, 因控诉人不同意, 坚持要“查明此案,还其清白”(有公安存档记录), “私了”结案不成。公安即对控诉人非法取保侯审34个月,于97年10月15日才解除取保侯审。期间控诉人的机电公司经理职务被解聘,领取最低员工月工资600余元。
1997年12月28日,因控诉人在解除取保侯审后向检察院上诉追讨取保侯审押金(机电公司款), 惠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违反国家96刑事诉讼法追诉时效法规和第15条、44条、46条、64条、65条、130条等多条法律法规,违反国家<<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劳教期最长3年和国家<<劳动教养实施条例>>第17条等多条法规,在案件发生397个月后,在结束控诉人取保侯审34个月后,以已过追诉期的3年前案犯纵火骗保未遂案为由,在全部书证、物证都证明控诉人无罪的情况下,放走案犯,依案犯口供编造控诉人的无证据证明的所谓违法事实,并对控诉人采取先非法刑拘,再违法(违反96刑事诉讼法第91条关于提审必须二人以上的法规)派一名老黄警官独自提审控诉人,欺骗与强迫控诉人写保证书不再追讨6万元取保候审押金,撤回以往历年来向各方的上诉书,和保证以后不再上诉,只給控诉人形式上搞个不用劳教的不入档案的假劳教所外执行就放人,从而制造出了对控诉人所谓不劳教不入档的没有劳动教养档案的劳动教养3年所外执行的假案。
98年5月下旬某日晚,惠州市惠城区公安分局圆通桥派出所陈干警等两人找到控诉人,以<<劳动教养决定书>>未存档丢失为由,逼迫控诉人按1月下旬离开拘留所时的日期在劳教书上倒时间签字。
至此及而后的事实都证明: 公安为掩盖办案错误而对控诉人在97年12月搞的假劳教书确实按双方约定没有入档:
一是由于在决定对控诉人劳教后,公安部门没有依法把控诉人移交司法部门所辖劳教所实施劳教,因而,对控诉人的三年劳教和所外执行属于非法劳教和所外执行. 公安部门依法没有劳教的实施权和管理权
二是对控诉人没有按国家档案局94年1月3日发布施行的<罪犯. 劳教人员档案管理>法规规定办理劳教人员必有的 <劳教档案>;
三是99年6月前没有把<<劳教决定书>>放入控诉人的人事档案,故控诉人在97年被非法假劳教后的近二年的时间里一直未受到党纪与人事处分;
四是在所谓劳教3年所外执行期间,控诉人从未受到过任何管教,走南闯北,一切行动自由,并先后任<美丽岛大酒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惠州雪冷环保制冷剂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
五是在对控诉人非法劳教3年期满后至今未发予<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 。
这一切都是证明这个假劳教的铁证。足以证明: 对控诉人的所谓劳教3年所外执行是个彻头彻尾的假劳教,就是个为控制胁迫控诉人让其不上诉的假劳教。
直到99年下半年,才有XX方反悔违约,把这个假劳教书放入控诉人的人事档案,从而把97年底这起为掩盖公安办案错误而对控诉人搞的假劳教案的性质变成了对两立战功退役中校军官(控诉人)栽赃陷害的劳教冤假错案,并导致了99年底惠州市政府的双开错误。
二 按国家公务员奖惩条例开除非公务员的控诉人公职, 滑国家行政之大稽
1999年12月底,惠州市政府对10年前已属企业人员的控诉人依据国家对公务员的奖惩规定(《国家劳人干[1982]160号文》,此文是《劳动人事部印发劳动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奖惩暂行规定中几个问题的解答 的通知》)予以开除公职。 控诉人2015年上诉说,先不论劳教的对错,依据公务员奖惩条例开除10年前已不是公务员的控诉人公职荒唐,分房工资按企业标准,惩罚处分按公务员标准荒谬, 监察局审理人居然说:不管军转干到什么企业,我们惠州的政策就是这样,想怎么开除就怎么开除。
控诉人转业至企业近十年,不在公务员之位,未谋公务员之政,未食公务员之禄, 惠州市政府却按国家对公务员的奖惩条例开除其公务员公职,这是不是也太荒唐太滑稽呀! 这与市场上不法小贩挂羊头卖狗肉有何异! 作为地市级政府作出这样的决定, ,是对国家公务员奖惩条例的公开嘲弄, 是对国家行政水平的公开嘲弄, 是滑国家行政之大稽!!
三 公然对抗国家人大关于劳教期间不得开除劳教人员公职的原则规定,在控诉人劳教所外执行期间开除其公职
惠州市政府公然对抗国家人大关于不在劳动教养期间开除劳教人员公职的规定,在控诉人劳动教养所外执行期间,竟然所谓依据国家对公务员的奖惩规定对10年前已属企业人员的控诉人予以开除公职。在控诉人2015年上诉在劳教期间开除公职违反国家劳教政策宗旨, 违反国家人大规定是错误时,监察局审理人居然说,不管人大怎么规定,我们惠州的政策就是这样,想怎么开除就怎么开除,想什么时候开除就什么时候开除。
狂妄呀狂妄!! 真不知是国家人大大还是大惠州大,不知大惠州大到谁能管。
面对94年惠州市慧斯特公司系统发生纵火骗保未遂案案发几年来,从该市城区公安分局的连续的违法办案,到市劳教委97年纵容该市城区公安分局局长曲国春及陈卫东等干警,置书证、物证于不顾,依案犯口供制造对控诉人的真假劳教欺诈冤假错案行为,再到市政府公然对抗国家人大关于不得在劳动教养期间开除劳教人员公职的规定, 按国家公务员奖惩条例,对10年前已非公务员的,两立战功退役中校军官(按国家军官军衔条例保有中校军衔荣誉)违规强行开除公职, 这种多年来从下到上无证据违法整人, 赶尽杀绝而后快的荒唐做法,控诉人深感震惊和震愤。为此,控诉人在1999年12月底开除公职决定书上愤怒的写下了“昏官、贪官,办的糊涂案,难道说我为国企为集体企业策划纵火骗保吗……”的抗议之语。
2011年上半年,控诉人上诉至惠州市纪委、市政府,强烈要求告知和出示控诉人违法证据,审理人员在该案全部物证书证证据都证明控诉人无罪的情况下,居然向控诉人说97年以前我国还没有无罪推论,案犯三人说你是你就是,维持原决定。控诉人再上诉无回复。
2011年下半年, 控诉人到市公安局纪委与法制科提起申诉, 法制科派专人作了笔录,并找控诉人提供的证人:原机电公司副经理黄祝生,财务部经理叶观海,销售部部长魏文建,慧世特总公司财务总监叶静霞等作了讯问调查,但却一直没有给予回复。
2012年初, 控诉人请律师向市公安局提起文字上诉, 一直没有给予回复。
2014年5月, 控诉人找到市公安局纪委向书记,要求对2011年与2012年的上诉给于文字回复, 向书记二天后居然回复说:公安局办事部门说未收到你的文字上诉材料,所以也不给你文字回复,你的事最好到省厅办。
2015年2月, 控诉人上诉至中央纪委,中纪委5月发回惠州市纪委、监察局。惠州市纪委、监察局不予重审。在控诉人强调该案没有控诉人违法确凿证据,开除公职决定书没有按国家公务员奖惩条例关于开除公务员公职规定须写明违法证据确凿,强烈要求出示控诉人违法证据时,审理人员居然说不必写证据确凿。控诉人说到依据公务员奖惩条例开除10年前已不是公务员的控诉人公职荒唐,和在劳教期间开除公职违反国家人大规定是错误时,审理人具然说,不管军转干到什么企业,不管人大怎么规定,我们惠州的政策就是这样,想怎么开除就怎么开除,想什么时候开除就什么时候开除。
2015年7月,控诉人请律师将此案行政诉讼到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申请阅览此案案卷,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不予批准律师阅览案卷。
2015年8月,控诉人只好将此案控告到广东省纪检、检察院、公安厅等相关单位,至今无回复。
2016年10月, 控诉人与律师将此案上诉到惠州市检察院, 至今无回复。
控诉人认为: 控诉人在惠州市的悲惨遭遇不是控诉人的悲哀,是惠州市的悲哀, 是共和国的悲哀。一位为保卫祖国两次入越作战,不怕流血牺牲,两立战功,36岁付团长响应祖国号召转业到企业的退役中校军官,因一个已被他粉碎了的骗保未遂案,在3年后因依法追讨国企支付的保押金,被惠州市公安无证据的以欺诈手段搞违法假劳教3年所外执行; 5年后被惠州市政府公然对抗国家人大关于劳教期间不得开除劳教人员公职的规定,对10年前已非公务员的还保有退役中校军衔荣誉的控诉人在劳教所外执行期间按国家公务员奖惩条例强行开除公职, 大有因其被劳动教养而赶尽杀绝之势。在这里,既看不到国家法律的尊严,也看不到国家劳动教养治病救人行政政策的尊严,更看不到一位为保卫祖国两立战功,退役中校军官按国家军衔条例应享有的政治权力、工作权力与生活的权力。
在此,一位曾经的共和国保卫者,为保卫共和国两经战火洗礼, 两立战功,未倒于越战敌人枪炮下, 转业下海不贪不腐,却重伤在祖国内部的黑枪下的退役中校军官(即便受过劳教,按国家军衔条例仍保有中校军衔荣誉的人) , 在向共和国讨要定他违法的法律证据与依据,在向共和国讨要开除他公职的证据与依据,讨要十多年了,要不到,甚至连律师阅卷都不让。
请问: 法律在哪里? 公平在哪里? 公正在哪里?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大报告中强调的: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司法的公平公正又在哪里?
此文。(详见: 一位两立战功退役中校军官对惠州市政府的悲愤控诉一文)
发文者: 于水
联系电话:13669527426
2017年2月12日
1990年10月,两立战功退役中校军官于水(下称控诉人)响应国家号召, 转业放弃国家公务员的身份待遇,转业到广东惠州市机电设备公司受聘为付经理,成为企业职员,按照企业员工分房、和工资套改。1992年12月受聘为该公司经理。
控诉人在惠州市的悲惨遭遇如下:
一 置书证.物证于不顾,依案犯口供制造劳教冤假错案
1994年9月10日,因惠州市机电设备公司占股30%的惠州市慧斯特(合资)公司系统某公司(具体哪家公司不知)发生纵火骗保未遂案(慧斯特赔付1.6万元) ,该市城区公安分局置书证.物证于不顾,依案犯口供无证据收审控诉人3个月,在查明投保合同非控诉人所签,支付投保款非控诉人所签批, 且控诉人在获知有人高额投保后即在投保的第25天将投保资产搬迁出投保地址,使得投保失效的事实后,派佘海强.小黄干警二人与控诉人商谈“私了”,互不追究, 因控诉人不同意, 坚持要“查明此案,还其清白”(有公安存档记录), “私了”结案不成。公安即对控诉人非法取保侯审34个月,于97年10月15日才解除取保侯审。期间控诉人的机电公司经理职务被解聘,领取最低员工月工资600余元。
1997年12月28日,因控诉人在解除取保侯审后向检察院上诉追讨取保侯审押金(机电公司款), 惠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违反国家96刑事诉讼法追诉时效法规和第15条、44条、46条、64条、65条、130条等多条法律法规,违反国家<<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劳教期最长3年和国家<<劳动教养实施条例>>第17条等多条法规,在案件发生397个月后,在结束控诉人取保侯审34个月后,以已过追诉期的3年前案犯纵火骗保未遂案为由,在全部书证、物证都证明控诉人无罪的情况下,放走案犯,依案犯口供编造控诉人的无证据证明的所谓违法事实,并对控诉人采取先非法刑拘,再违法(违反96刑事诉讼法第91条关于提审必须二人以上的法规)派一名老黄警官独自提审控诉人,欺骗与强迫控诉人写保证书不再追讨6万元取保候审押金,撤回以往历年来向各方的上诉书,和保证以后不再上诉,只給控诉人形式上搞个不用劳教的不入档案的假劳教所外执行就放人,从而制造出了对控诉人所谓不劳教不入档的没有劳动教养档案的劳动教养3年所外执行的假案。
98年5月下旬某日晚,惠州市惠城区公安分局圆通桥派出所陈干警等两人找到控诉人,以<<劳动教养决定书>>未存档丢失为由,逼迫控诉人按1月下旬离开拘留所时的日期在劳教书上倒时间签字。
至此及而后的事实都证明: 公安为掩盖办案错误而对控诉人在97年12月搞的假劳教书确实按双方约定没有入档:
一是由于在决定对控诉人劳教后,公安部门没有依法把控诉人移交司法部门所辖劳教所实施劳教,因而,对控诉人的三年劳教和所外执行属于非法劳教和所外执行. 公安部门依法没有劳教的实施权和管理权
二是对控诉人没有按国家档案局94年1月3日发布施行的<罪犯. 劳教人员档案管理>法规规定办理劳教人员必有的 <劳教档案>;
三是99年6月前没有把<<劳教决定书>>放入控诉人的人事档案,故控诉人在97年被非法假劳教后的近二年的时间里一直未受到党纪与人事处分;
四是在所谓劳教3年所外执行期间,控诉人从未受到过任何管教,走南闯北,一切行动自由,并先后任<美丽岛大酒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惠州雪冷环保制冷剂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
五是在对控诉人非法劳教3年期满后至今未发予<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 。
这一切都是证明这个假劳教的铁证。足以证明: 对控诉人的所谓劳教3年所外执行是个彻头彻尾的假劳教,就是个为控制胁迫控诉人让其不上诉的假劳教。
直到99年下半年,才有XX方反悔违约,把这个假劳教书放入控诉人的人事档案,从而把97年底这起为掩盖公安办案错误而对控诉人搞的假劳教案的性质变成了对两立战功退役中校军官(控诉人)栽赃陷害的劳教冤假错案,并导致了99年底惠州市政府的双开错误。
二 按国家公务员奖惩条例开除非公务员的控诉人公职, 滑国家行政之大稽
1999年12月底,惠州市政府对10年前已属企业人员的控诉人依据国家对公务员的奖惩规定(《国家劳人干[1982]160号文》,此文是《劳动人事部印发劳动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奖惩暂行规定中几个问题的解答 的通知》)予以开除公职。 控诉人2015年上诉说,先不论劳教的对错,依据公务员奖惩条例开除10年前已不是公务员的控诉人公职荒唐,分房工资按企业标准,惩罚处分按公务员标准荒谬, 监察局审理人居然说:不管军转干到什么企业,我们惠州的政策就是这样,想怎么开除就怎么开除。
控诉人转业至企业近十年,不在公务员之位,未谋公务员之政,未食公务员之禄, 惠州市政府却按国家对公务员的奖惩条例开除其公务员公职,这是不是也太荒唐太滑稽呀! 这与市场上不法小贩挂羊头卖狗肉有何异! 作为地市级政府作出这样的决定, ,是对国家公务员奖惩条例的公开嘲弄, 是对国家行政水平的公开嘲弄, 是滑国家行政之大稽!!
三 公然对抗国家人大关于劳教期间不得开除劳教人员公职的原则规定,在控诉人劳教所外执行期间开除其公职
惠州市政府公然对抗国家人大关于不在劳动教养期间开除劳教人员公职的规定,在控诉人劳动教养所外执行期间,竟然所谓依据国家对公务员的奖惩规定对10年前已属企业人员的控诉人予以开除公职。在控诉人2015年上诉在劳教期间开除公职违反国家劳教政策宗旨, 违反国家人大规定是错误时,监察局审理人居然说,不管人大怎么规定,我们惠州的政策就是这样,想怎么开除就怎么开除,想什么时候开除就什么时候开除。
狂妄呀狂妄!! 真不知是国家人大大还是大惠州大,不知大惠州大到谁能管。
面对94年惠州市慧斯特公司系统发生纵火骗保未遂案案发几年来,从该市城区公安分局的连续的违法办案,到市劳教委97年纵容该市城区公安分局局长曲国春及陈卫东等干警,置书证、物证于不顾,依案犯口供制造对控诉人的真假劳教欺诈冤假错案行为,再到市政府公然对抗国家人大关于不得在劳动教养期间开除劳教人员公职的规定, 按国家公务员奖惩条例,对10年前已非公务员的,两立战功退役中校军官(按国家军官军衔条例保有中校军衔荣誉)违规强行开除公职, 这种多年来从下到上无证据违法整人, 赶尽杀绝而后快的荒唐做法,控诉人深感震惊和震愤。为此,控诉人在1999年12月底开除公职决定书上愤怒的写下了“昏官、贪官,办的糊涂案,难道说我为国企为集体企业策划纵火骗保吗……”的抗议之语。
2011年上半年,控诉人上诉至惠州市纪委、市政府,强烈要求告知和出示控诉人违法证据,审理人员在该案全部物证书证证据都证明控诉人无罪的情况下,居然向控诉人说97年以前我国还没有无罪推论,案犯三人说你是你就是,维持原决定。控诉人再上诉无回复。
2011年下半年, 控诉人到市公安局纪委与法制科提起申诉, 法制科派专人作了笔录,并找控诉人提供的证人:原机电公司副经理黄祝生,财务部经理叶观海,销售部部长魏文建,慧世特总公司财务总监叶静霞等作了讯问调查,但却一直没有给予回复。
2012年初, 控诉人请律师向市公安局提起文字上诉, 一直没有给予回复。
2014年5月, 控诉人找到市公安局纪委向书记,要求对2011年与2012年的上诉给于文字回复, 向书记二天后居然回复说:公安局办事部门说未收到你的文字上诉材料,所以也不给你文字回复,你的事最好到省厅办。
2015年2月, 控诉人上诉至中央纪委,中纪委5月发回惠州市纪委、监察局。惠州市纪委、监察局不予重审。在控诉人强调该案没有控诉人违法确凿证据,开除公职决定书没有按国家公务员奖惩条例关于开除公务员公职规定须写明违法证据确凿,强烈要求出示控诉人违法证据时,审理人员居然说不必写证据确凿。控诉人说到依据公务员奖惩条例开除10年前已不是公务员的控诉人公职荒唐,和在劳教期间开除公职违反国家人大规定是错误时,审理人具然说,不管军转干到什么企业,不管人大怎么规定,我们惠州的政策就是这样,想怎么开除就怎么开除,想什么时候开除就什么时候开除。
2015年7月,控诉人请律师将此案行政诉讼到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申请阅览此案案卷,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不予批准律师阅览案卷。
2015年8月,控诉人只好将此案控告到广东省纪检、检察院、公安厅等相关单位,至今无回复。
2016年10月, 控诉人与律师将此案上诉到惠州市检察院, 至今无回复。
控诉人认为: 控诉人在惠州市的悲惨遭遇不是控诉人的悲哀,是惠州市的悲哀, 是共和国的悲哀。一位为保卫祖国两次入越作战,不怕流血牺牲,两立战功,36岁付团长响应祖国号召转业到企业的退役中校军官,因一个已被他粉碎了的骗保未遂案,在3年后因依法追讨国企支付的保押金,被惠州市公安无证据的以欺诈手段搞违法假劳教3年所外执行; 5年后被惠州市政府公然对抗国家人大关于劳教期间不得开除劳教人员公职的规定,对10年前已非公务员的还保有退役中校军衔荣誉的控诉人在劳教所外执行期间按国家公务员奖惩条例强行开除公职, 大有因其被劳动教养而赶尽杀绝之势。在这里,既看不到国家法律的尊严,也看不到国家劳动教养治病救人行政政策的尊严,更看不到一位为保卫祖国两立战功,退役中校军官按国家军衔条例应享有的政治权力、工作权力与生活的权力。
在此,一位曾经的共和国保卫者,为保卫共和国两经战火洗礼, 两立战功,未倒于越战敌人枪炮下, 转业下海不贪不腐,却重伤在祖国内部的黑枪下的退役中校军官(即便受过劳教,按国家军衔条例仍保有中校军衔荣誉的人) , 在向共和国讨要定他违法的法律证据与依据,在向共和国讨要开除他公职的证据与依据,讨要十多年了,要不到,甚至连律师阅卷都不让。
请问: 法律在哪里? 公平在哪里? 公正在哪里?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大报告中强调的: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司法的公平公正又在哪里?
此文。(详见: 一位两立战功退役中校军官对惠州市政府的悲愤控诉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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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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