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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永善县黄华镇、金寨村农村土地管理人员的投诉(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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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永善县黄华镇、金寨村农村土地管理人员的投诉(转载) Empty 对永善县黄华镇、金寨村农村土地管理人员的投诉(转载)

帖子  如果 周一 三月 27, 2017 6:46 pm

投诉人:韩天友,男,汉 族,1959年12月10日生,农 民,住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黄 华镇金寨村学校社41号,身 份 证号码: 53212619591210111X,联 系电 话:15808605059 15987010409

投诉事项:永善县黄 华镇农业综合服 务中心、黄 华镇金寨村利 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侵占投诉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承包土地经营自主 权。 投诉请求:根据投诉人、代 理人提 供相关证明材料和法 律依据,依法撤销重复补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返还投诉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承包土地经营自主 权。 事实和理由:投诉人韩天友手持的于1997年1月1日,永善县人 民政 府根据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农业法》等法 律、法规有关规定,鉴于永善县原农村承包合同有效期已过的实际,经永善县人 民政 府决定,续签的《农业承包合同书》和永善县人 民政 府根据《云南省人 民政 府关于认真做好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工作的通知》及昭通市、永善县等地方人 民政 府文件精神,于1999年1月1日,经永善县人 民政 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证明投诉人韩天友二轮延期承包经营本社农村集体耕地登记8亩、承包责任山及经济林4亩承包期1997年1月至2027年1月 经营自主 权。依据“《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 条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 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四条 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 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等相关法 律条款的规定,投诉人韩天友《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承包经营本社集体耕地8亩,经济林4亩(以上实地丈量14.335亩)在登记承包期内,受《农业法》、《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 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根据投诉人韩天友提 供于2015年10月15日,经永善县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查阅、复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书申请表》,证明黄 华镇金寨村学校社于2013年9月3日,为姓名:王武田,女,年龄51岁,人口5,耕地12亩申请补办填写事项,侵占了投诉人韩天友《农业承包合同书》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承包地块面积及四至界线。并且未经县农经站意见、签字、印章、县农业局意见及签字、印章。依据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农业法》、《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 律规定,证明学校社、金寨村、黄 华镇农业综合服 务中心、黄 华镇人 民政 府等单位农村土地管理工作人员涉嫌有利 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 权行为。另据投诉人韩天友提 供有关求助委托代 理诉说信息资料显示:“在2013年9月26日上午9时许,李桂生,万朝红以每人每天200元钱在街上请来一帮社 会闲杂人员13名威胁我家,当地纪 委书 记黄祥玖,村支书龙胡江,社长兼治安主 任周晓发视而不见,原本决定在今天解决此事的龙胡江也借故回到镇上,把解决的时间推迟到2013年9月27日。2013年9月27日以龙胡江,周晓发为首的恶势力强 迫我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龙胡江还称:如果谁敢不在协议书上签字,我的手 机就砸在他头上。调解现场,龙胡江宣布我1999年政 府颁发的土地承包证无效......调解最终双方并未达任何成协议。2013年9月27日下午14许,以龙胡江为首的恶势力在未通知我家在现场确认边界的情况下,便组 织移民 工作组对我四至界线内的花椒园进行仗量,我见情况,急忙赶往现场。要求他们解决妥善之后再进行仗量,然而龙胡江,黄祥玖等人则称,不管你同不同意今天都必须仗量”。以上主观行为与客观事实,已经证明学校社、金寨村、黄 华镇农业综合服 务中心、黄 华镇人 民政 府等单位农村土地管理工作人员主观行为未经县级农业管理部门审 查,更证明金寨村学校社社长周晓发、黄 华镇政 府纪 委书 记黄祥玖、金寨村村支书龙胡江等人无视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农业法》、《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 律规定,对投诉人韩天友《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承包经营本社农村集体土地8亩,绿化地4亩(以上实地丈量14.335亩)四至界限内的9.183亩多花椒园分别划给王武田、万朝红、韩天武等人。导致投诉人韩天友《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承包经营自主 权被非法强 迫等侵害,给承包方投诉人造成严重损失。

  在2015年12月29日,永善县委县政 府,县长付再胜,副县长宋廷驻主持县政 法委书 记吴金耀、法 制办主 任肖逢勇及相关部门在黄 华镇人 民政 府综治办对投诉人进行截 访,公 安、信 访、法 制等部门有关人员对投诉人进行威胁、恐 吓。县政 法委书 记吴金耀还再三强调:投诉人从今以后不得通 过网上信 访系统表达自己的诉求,必须配合县委县政 府。今天截 访以后,如投诉人再通 过网上信 访系统表达自己的诉求,公 安机 关将严 惩不贷,并立即启动司法程序。 在依法 治 国的今天,在山高皇帝远的云南永善,仍然有人胆敢有法不依、执 法不严、违法不究。对老百 姓反映的问题置之不理,公然对老百 姓采取威胁、恐 吓、打 压的手段,并强 迫投诉人不得通 过网上信 访系统表达自己的诉求。集中反映了当地政 府一些职能部门在处理问题时,并没有认真调 查核实,狂下结论,而是片面的听信于一些基层党 员干 部的说辞或是胡编乱造,是一种极不负责的行为,必须引起相关部门高度重视。 与此同时,昭通市中级人 民法 院审判长吴蔚秋无视党 纪国 法,公开采纳金寨村委会主 任周晓发通 过非法手段伪 造的农村土地承包档 案,以此侵占投诉人的依法持证且耕种20多年的花椒园,严重损害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 本案已经上诉至云南省高级人 民法 院,当务之急,投诉人希望云南省高院认真调 查核实.此案反映各级各部门,政 府部门相互推诿,至今没有得到妥善处理,希望上级各部门认真调 查核实,及时做出客观公 正的处理,严格依法 办事,切实履行法 律义务,依法保护受 害 人的合法权益。坚决防止冤假错案卷土重来,残 害人 民群众。


投诉人:韩天友
2017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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