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假账掩盖国资流失,民企“背黑锅”陷诉讼旋涡(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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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国企的名义”遇上“人 民的名义”第二季之真 实内 幕
前段时间,一篇名为“天津国企蛀虫串通法 院侵占私有财产”的文章在各大网站发表,笔者几经辗转,联 系上当事人天津盛仁进出口有限公 司的总经理孙大勇。据孙大勇反映,盛仁公 司真是摊上大事了,短短两年时间,盛仁公 司竟然与天津纺织局下属的几家国有子公 司产生了十几起诉 讼官司!而在这些案 件审理中,天津市第二中院以及河西区法 院、东丽区法 院严重违反国 家法 律程序的行为可谓是屡见不鲜,这点从下面列举的这一个案 件中就能看的出来。
在盛仁公 司与天津纺织局下属企业天津尼彼欧制衣有限公 司的质押物借贷纠纷中,双方曾经签订的《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如有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同意将该争议提交到天津市河西区人 民法 院诉 讼解决”。然而,天津河西 法 院收到尼彼欧公 司起诉后,竟然于2016年7月21日对尼彼欧公 司进行了单方开庭审理,并做出了(2016)津0103民初67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河西 法 院不受理该案。随后尼彼欧公 司向天津东丽法 院再次起诉,盛仁公 司两次向东丽区法 院提出管辖权异 议,并阐明双方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管辖。但一审东丽法 院未做答复,并做出了(2016)津0110民初56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约定管辖系无效管辖。
2017年1月11日,天津市第二中院在二审中,以“双方当事人就管辖权未有书面约定且对于合同履行地并无明确约定”为由,驳回盛仁公 司请求,下达(2016)津02民辖终3号判 决书裁决东丽区法 院具有管辖权。说在这里笔者明显感到智商不够用了,双方当事人明明在《借款合同》中对于管辖权问题有着明确的约定,二中院的法 官们竟然睁着眼睛说瞎话,是开庭的时候没带脑子还是眼镜该换了?
之后盛仁公 司向天津市高级人 民法 院申请再审没有被受理。由于上述三家法 院的违法裁决,最终导致东丽区法 院在2017年3月6日(盛仁公 司经理孙大勇被东丽法 院非法拘 留期间)下达了(2016)津0110民初5642号民事判 决书,荒唐的判 决盛仁公 司给付尼彼欧公 司185万,并驳回盛仁公 司关于返还质押物的全部反诉请求!
更可笑的是,盛仁公 司查询《中 国裁判文书网》后发现,该网上有两份二审(2016)津02民辖终3号民事裁定书,其中1份为二审当事人是盛仁公 司和尼彼欧公 司,但是在该案的关联案 件文书中一审判 决中确变成了(2015)东民初字第55⑨8号判 决书,当事人也变成了与本案无关的“津信达律师事务所和李维城”,而与本案相关联的东丽法 院作出的原一审编号为(2016)津0110民初5⑥42号民事裁定书和河西 法 院作出的(2016)津0103民初6791号民事裁定书确反而没有被 关联。
还有值得一提的是,天津市第二中级人 民法 院于2017年5月15日在收到盛仁公 司的反映情况后,作出了一份神奇的(2017)津02民辖终3号《补正裁定书》,称(2016)中的“案号(2016)和本院认为本案案由为企业借贷纠纷,双方当事人就管辖权未有书面约定且对于合同履行地并无明确约定的描述全部系笔误”,应补正为2017和仅仅本案案由为企业借贷纠纷。”二中院的这份《补正裁定书》倒是可以理解,毕竟当初的判 决书可谓漏洞百出,现在的错案法 官终身追责制应该也给了他们不小的压力。但是把当初的错误判 决归结为笔误,这个理由恐怕是小学 生也不相信吧。
看到这里,各位网友可能会感到迷惑,为何盛仁公 司会与纺织局下属多家公 司发生如此多的诉 讼官司,上述三家法 院又为何 在这一系列案 件中如此明显的徇私枉法呢?请大家接着往下看。
事实真 相:2005年至2015期间,天津纺织局下属天津服装公 司和盛仁公 司因业 务合作,向盛仁公 司采购成品服装,款项一直没有付清。可是,天津服装公 司于2014年以“盛仁公 司欠巨款1579万元”为名,停止向盛仁公 司支付剩余货款(该项停止支付货款的决定是由天津纺织局党 委领 导在收到服装公 司领 导和总会计师伏丽写的保 证 书后,在党 委班子会上作出的)。服装公 司在收到天津纺织局领 导的命令后,即停止向盛仁公 司支付剩余货款,致使盛仁公 司全体员工150余人,先后下 岗。后盛仁公 司领 导及员工数次找到服装公 司及其上级单位天津纺织局,要求与服装公 司公开核对财务账簿,查明“盛仁公 司欠款1579万的来龙去脉”。可是服装公 司及纺织局至今拒不对账。无奈,盛仁公 司于2014年12月上 访至天津市人 民政 府信 访办公室。在天津市信 访办的协调下,天津纺织局党 委要求服装公 司与盛仁公 司委托天津国资委项下的天津津华会计师事务所于2015年1月开始对于盛仁公 司与服装公 司的财务账簿进行专项审计,并派出天津纺织局的局领 导和信 访部 长负责督办审计工作。可是自2015年1月至2015年3月的期间里,服装公 司财务也没有按照审计协议书中的约定提 供其“欠款1579万”的财务账簿,在津华审计所与天津纺织局多次沟通后,才勉强同意提 供账簿进行审计。津华审计所最终于2015年5月8日出具了《专项审核报告》,该报告中载明了服装公 司财务账簿“盛仁公 司欠款1579万”的财务数据并不存在(见审计所的信函及报告书等),服装公 司尚欠盛仁公 司货款。
天津津华审计所领 导在出具审核报告以后,发现天津纺织局及其下属天津服装公 司有巨额国有资产流失的事实,并亲自到天津纺织局找到天津纺织局党 委、纪 委班子和局财务总监反映该情况。可是,天津纺织局的党 委和纪 委班子,在获悉该情况后,非但没有查清事实,反而利 用公权力迫使津华审计事务所在出具的《审核报告书》上盖章确认。最终,津华会计师事务所在纺织局的压力下,于2015年6 月8日发出《声明书》不予以出具盖章的《审核报告书》。截止2015年6 月8日,历时半年的财务审计被终止,盛仁公 司和天津纺织局之间的问题不但没有被协商解决,反而进入了遥遥无期的司法诉 讼过程了。
自2015年5月至2017年4月,天津纺织局与盛仁公 司的纠纷全面进入司法诉 讼,将近两年的法 院审理时间里,盛仁公 司无数次要求法 院在法 院的主持下,与服装公 司进行司法审计,可是全部被法 院和服装公 司以“保护国企秘密的名义”否决,拒绝对账审计,致使双方的经济往来至今两年还是依然不能清晰的反映出来,致使案 件至今不能终结审理!
作为民营企业,尚不害怕公开账簿与国有企业对账。作为国 家经济支柱的国营企业,为什么不敢拿出账簿,核对账簿纠纷呢?问题的答 案早在津华审计所发现纺织局及服装公 司国有资产流失的时候就已经揭晓了......
前段时间,一篇名为“天津国企蛀虫串通法 院侵占私有财产”的文章在各大网站发表,笔者几经辗转,联 系上当事人天津盛仁进出口有限公 司的总经理孙大勇。据孙大勇反映,盛仁公 司真是摊上大事了,短短两年时间,盛仁公 司竟然与天津纺织局下属的几家国有子公 司产生了十几起诉 讼官司!而在这些案 件审理中,天津市第二中院以及河西区法 院、东丽区法 院严重违反国 家法 律程序的行为可谓是屡见不鲜,这点从下面列举的这一个案 件中就能看的出来。
在盛仁公 司与天津纺织局下属企业天津尼彼欧制衣有限公 司的质押物借贷纠纷中,双方曾经签订的《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如有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同意将该争议提交到天津市河西区人 民法 院诉 讼解决”。然而,天津河西 法 院收到尼彼欧公 司起诉后,竟然于2016年7月21日对尼彼欧公 司进行了单方开庭审理,并做出了(2016)津0103民初67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河西 法 院不受理该案。随后尼彼欧公 司向天津东丽法 院再次起诉,盛仁公 司两次向东丽区法 院提出管辖权异 议,并阐明双方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管辖。但一审东丽法 院未做答复,并做出了(2016)津0110民初56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约定管辖系无效管辖。
2017年1月11日,天津市第二中院在二审中,以“双方当事人就管辖权未有书面约定且对于合同履行地并无明确约定”为由,驳回盛仁公 司请求,下达(2016)津02民辖终3号判 决书裁决东丽区法 院具有管辖权。说在这里笔者明显感到智商不够用了,双方当事人明明在《借款合同》中对于管辖权问题有着明确的约定,二中院的法 官们竟然睁着眼睛说瞎话,是开庭的时候没带脑子还是眼镜该换了?
之后盛仁公 司向天津市高级人 民法 院申请再审没有被受理。由于上述三家法 院的违法裁决,最终导致东丽区法 院在2017年3月6日(盛仁公 司经理孙大勇被东丽法 院非法拘 留期间)下达了(2016)津0110民初5642号民事判 决书,荒唐的判 决盛仁公 司给付尼彼欧公 司185万,并驳回盛仁公 司关于返还质押物的全部反诉请求!
更可笑的是,盛仁公 司查询《中 国裁判文书网》后发现,该网上有两份二审(2016)津02民辖终3号民事裁定书,其中1份为二审当事人是盛仁公 司和尼彼欧公 司,但是在该案的关联案 件文书中一审判 决中确变成了(2015)东民初字第55⑨8号判 决书,当事人也变成了与本案无关的“津信达律师事务所和李维城”,而与本案相关联的东丽法 院作出的原一审编号为(2016)津0110民初5⑥42号民事裁定书和河西 法 院作出的(2016)津0103民初6791号民事裁定书确反而没有被 关联。
还有值得一提的是,天津市第二中级人 民法 院于2017年5月15日在收到盛仁公 司的反映情况后,作出了一份神奇的(2017)津02民辖终3号《补正裁定书》,称(2016)中的“案号(2016)和本院认为本案案由为企业借贷纠纷,双方当事人就管辖权未有书面约定且对于合同履行地并无明确约定的描述全部系笔误”,应补正为2017和仅仅本案案由为企业借贷纠纷。”二中院的这份《补正裁定书》倒是可以理解,毕竟当初的判 决书可谓漏洞百出,现在的错案法 官终身追责制应该也给了他们不小的压力。但是把当初的错误判 决归结为笔误,这个理由恐怕是小学 生也不相信吧。
看到这里,各位网友可能会感到迷惑,为何盛仁公 司会与纺织局下属多家公 司发生如此多的诉 讼官司,上述三家法 院又为何 在这一系列案 件中如此明显的徇私枉法呢?请大家接着往下看。
事实真 相:2005年至2015期间,天津纺织局下属天津服装公 司和盛仁公 司因业 务合作,向盛仁公 司采购成品服装,款项一直没有付清。可是,天津服装公 司于2014年以“盛仁公 司欠巨款1579万元”为名,停止向盛仁公 司支付剩余货款(该项停止支付货款的决定是由天津纺织局党 委领 导在收到服装公 司领 导和总会计师伏丽写的保 证 书后,在党 委班子会上作出的)。服装公 司在收到天津纺织局领 导的命令后,即停止向盛仁公 司支付剩余货款,致使盛仁公 司全体员工150余人,先后下 岗。后盛仁公 司领 导及员工数次找到服装公 司及其上级单位天津纺织局,要求与服装公 司公开核对财务账簿,查明“盛仁公 司欠款1579万的来龙去脉”。可是服装公 司及纺织局至今拒不对账。无奈,盛仁公 司于2014年12月上 访至天津市人 民政 府信 访办公室。在天津市信 访办的协调下,天津纺织局党 委要求服装公 司与盛仁公 司委托天津国资委项下的天津津华会计师事务所于2015年1月开始对于盛仁公 司与服装公 司的财务账簿进行专项审计,并派出天津纺织局的局领 导和信 访部 长负责督办审计工作。可是自2015年1月至2015年3月的期间里,服装公 司财务也没有按照审计协议书中的约定提 供其“欠款1579万”的财务账簿,在津华审计所与天津纺织局多次沟通后,才勉强同意提 供账簿进行审计。津华审计所最终于2015年5月8日出具了《专项审核报告》,该报告中载明了服装公 司财务账簿“盛仁公 司欠款1579万”的财务数据并不存在(见审计所的信函及报告书等),服装公 司尚欠盛仁公 司货款。
天津津华审计所领 导在出具审核报告以后,发现天津纺织局及其下属天津服装公 司有巨额国有资产流失的事实,并亲自到天津纺织局找到天津纺织局党 委、纪 委班子和局财务总监反映该情况。可是,天津纺织局的党 委和纪 委班子,在获悉该情况后,非但没有查清事实,反而利 用公权力迫使津华审计事务所在出具的《审核报告书》上盖章确认。最终,津华会计师事务所在纺织局的压力下,于2015年6 月8日发出《声明书》不予以出具盖章的《审核报告书》。截止2015年6 月8日,历时半年的财务审计被终止,盛仁公 司和天津纺织局之间的问题不但没有被协商解决,反而进入了遥遥无期的司法诉 讼过程了。
自2015年5月至2017年4月,天津纺织局与盛仁公 司的纠纷全面进入司法诉 讼,将近两年的法 院审理时间里,盛仁公 司无数次要求法 院在法 院的主持下,与服装公 司进行司法审计,可是全部被法 院和服装公 司以“保护国企秘密的名义”否决,拒绝对账审计,致使双方的经济往来至今两年还是依然不能清晰的反映出来,致使案 件至今不能终结审理!
作为民营企业,尚不害怕公开账簿与国有企业对账。作为国 家经济支柱的国营企业,为什么不敢拿出账簿,核对账簿纠纷呢?问题的答 案早在津华审计所发现纺织局及服装公 司国有资产流失的时候就已经揭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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